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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日|洛陽交警公佈1月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揭示碰撞背後的“秘密”!

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永遠提醒著人們千萬不要忘記慘痛的教訓,千萬不能把生命當兒戲。短暫的一瞬間,肇事司機成千古恨,親人們沉浸在悲劇之中,呼喊毫無意義,最後剩下的只有一輩子的悔恨和淚水,

生不如死的痛苦。

慘烈的事故,以血的教訓,給人以警示。行車安全是大事,牢記交規是保障。謹請廣大駕駛人及交通參與者引以為戒。

2018年1月洛陽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事故經過:2017年12月24日21時37分,王某駕駛小型轎車沿王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李屯特大橋南中國石油加油站處時,

遇郭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王城大道同向在前行駛至該處,由於王某醉酒(乙醇含量為:158.1mg/100mL)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經鑒定車速為:77.14km/h),加之郭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尾部反光標識不符合技術標準,致使小型轎車前部與重型自卸貨車尾部相撞,造成王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負該事故主要責任。郭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尾部反光標識不符合技術標準,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負該事故次要責任。

(網路配圖)

2018年1月洛陽市一般事故典型案例

(一)澗西區

2017年12月28日19時10分,在310國道會仙樓前,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310國道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處時,遇遊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310國道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相撞,致使電動車右前部與電動車前部接觸,造成車輛受損、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李某駕駛非機動車未靠右側通行,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高新區

2017年12月26日00時30分,濱河北路孫辛輔路處,國某駕駛小客車沿濱河北路由西向東行駛遇寧某駕駛小轎車沿濱河北路由西向東行駛,小客車前部與後部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 國某違反駕駛機動車應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

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三)西工區

2017年12月13日16時56分,孫某駕駛大客車載李某沿中州路北半幅由東向西行駛紗廠南路口處時,追尾金某駕駛四輪電動車行駛至該處,大客車前部與四輪電動車尾部相接觸,造成車輛受損、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孫某違反駕駛機動車應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四)老城區

2017年12月30日12時09分,刁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沿定鼎路自南向北行駛至定鼎路應天門遺址東北處,因操作不當側滑,其車前部與應天門遺址防護牆廣告紙相撞,造成一車受損、廣告紙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刁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負該事故全部責任。

(五)瀍河區

2017年12月16日11時10分,在啟明南路老洛陽食府門口處,黃某駕駛別克牌轎車沿啟明南路由北向南行駛,金某駕駛培新牌專用客車、饒某駕駛英菲尼迪牌轎車、彭某駕駛大眾牌轎車由南向北行駛,黃某駕駛的別克牌轎車前部與中心護欄相撞,爾後別克轎車及護欄與培新牌專用客車相撞、護欄與英菲尼迪牌轎車和大眾牌轎車相撞,造成黃某受傷,四車及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黃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六)洛龍區

2017年12月23日07時30分,呂某駕駛重型廂式貨車頭西尾東在關林一運站停車場內向後到車時,將行人王某撞倒,致使呂某車尾部與王某肢體接觸,造成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呂某駕駛機動倒車時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七)伊濱區

2017年12月27日11時10分,鄭某駕駛重型貨車,沿高鐵大道由東向西行駛,嚴某駕駛小型客車,沿高鐵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高鐵大道創新街口東100米處時,重型貨車右前側與小型客車左側相接觸,造成兩車受損及綠化帶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當事人鄭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全部責任。

事故原因和責任:孫某違反駕駛機動車應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四)老城區

2017年12月30日12時09分,刁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沿定鼎路自南向北行駛至定鼎路應天門遺址東北處,因操作不當側滑,其車前部與應天門遺址防護牆廣告紙相撞,造成一車受損、廣告紙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刁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負該事故全部責任。

(五)瀍河區

2017年12月16日11時10分,在啟明南路老洛陽食府門口處,黃某駕駛別克牌轎車沿啟明南路由北向南行駛,金某駕駛培新牌專用客車、饒某駕駛英菲尼迪牌轎車、彭某駕駛大眾牌轎車由南向北行駛,黃某駕駛的別克牌轎車前部與中心護欄相撞,爾後別克轎車及護欄與培新牌專用客車相撞、護欄與英菲尼迪牌轎車和大眾牌轎車相撞,造成黃某受傷,四車及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黃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六)洛龍區

2017年12月23日07時30分,呂某駕駛重型廂式貨車頭西尾東在關林一運站停車場內向後到車時,將行人王某撞倒,致使呂某車尾部與王某肢體接觸,造成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呂某駕駛機動倒車時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七)伊濱區

2017年12月27日11時10分,鄭某駕駛重型貨車,沿高鐵大道由東向西行駛,嚴某駕駛小型客車,沿高鐵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高鐵大道創新街口東100米處時,重型貨車右前側與小型客車左側相接觸,造成兩車受損及綠化帶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當事人鄭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