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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金「2015」21號文關於運營補貼公式原理沒有問題

不論對於政府方還是社會資本方,財務測算尤其財政運營補貼測算都是最重要問題。近期經常跟別人討論、爭論財政運營補貼測算公式。很多人質疑財金[2015]21號文關於運營補貼公式有問題。

以前我也認為有問題,但現在我認為,21號文基於成本的計算,原理絕對沒有問題,只是前少後多並不實用而已。

有人提出基於現金流測算補貼,我認為這還是將專案公司視同為政府預算單位,投入型預算邏輯。如果PPP是政府購買服務邏輯,應當基於成本為基礎測算。政府部門預算都逐漸轉型為基於成本的產出型預算,政府花錢買結果,購買服務,至於服務提供者如何生產,

政府放權。

這個問題類似於銀行按揭貸款,按揭還貸有等本金和等額兩種方式,等本金是前多後少,與21號文剛好相反,等額就是年金,各期均衡的。銀行讓我選擇等本金還是等額方式。理論上按揭貸款也可以按21號文公式,前少後多,但對於資金提供方(銀行或社會資本方)風險太大,所以,一般按揭貸款,銀行沒有拿出21號文這種方式給你選擇。所以,我說21號文公式沒問題,

但不實用。

所以,除了年金公式,也可以設計類似於等本金的前多後少的方式。從財政承受能力論證10%角度,年金公式還是最好的,因為各期財政支出均衡。前多後少可能在前期爆了,前少後多可能後期爆了,都通不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原標題:財金[2015]21號文關於運營補貼公式有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