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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配偶與其他異性外出吃飯逛街能否請求離婚過錯賠償

80後青年小張和小玉鬧離婚。小張以發現小玉與其他男子一同吃飯、逛商場、一路行走時有摟抱等親密行為為由,

要求認定小玉為婚姻過錯方,能否得到支持呢。

二人結婚10多年,女兒已經10歲。雙方在家庭生活中常因家庭矛盾發生糾紛。有一天,小張及其朋友發現小玉在城區與一趙姓男子一同吃飯、逛商場,一路行走時有摟抱等親密行為。小張將小玉及該男子搭乘的計程車攔下。該趙姓男子寫下一份情況說明書認可其與小玉自一年前開始存在曖昧關係。

小張認為小玉對夫妻感情不忠,故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女兒隨其生活;財產、債務平均分割;小玉過錯賠償5萬元。

小玉辯稱,小張採取威逼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應作為定案依據,小玉與趙某只是一般朋友關係,並無非正常男女關係。雙方結婚後家庭生活和諧,小張對小玉和女兒都比較負責,雙方感情並未破裂,小玉願意與其繼續共同生活,

維持家庭的和諧。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小張提供的照片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證實小玉在夫妻生活中未妥善處理與異性之間的關係,導致小張不再信任小玉遂堅持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雙方之間已缺乏最基本的信任關係,無法再維繫和睦、平等的婚姻家庭關係,故應當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小張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

予以支持。對於婚生女張婷的撫養問題,雙方均同意由小玉撫養,予以確認。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庭審中已確認了部分財產的分配方案,予以確認。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對各自的主張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援。

關於小張請求小玉就其過錯賠償5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但是小張主張的小玉的過錯行為不屬於該條規定的情形,

故對於其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