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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朋友注意了,應邀為他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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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穆念慈與黃蓉系閨蜜,2017年2月14日,穆念慈與男友楊康欲前往金國大酒店吃燭光晚餐,因楊康的車當天限號,故邀請黃蓉駕車送他們前往金國大酒店。路上,黃蓉開車不慎與行人歐陽克相撞,致其六級傷殘。公安機關認定黃蓉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經調解黃蓉賠償歐陽克家屬人民幣30萬元,錢款現已履行完畢。現黃蓉以其駕車系義務幫工為由,將穆念慈與楊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案件焦點:

原告與兩被告之間是否構成義務幫工法律關係及如何確定賠償責任的比例?

法律分析:

幫工是指幫工人自願或應被幫工人之邀請,無償、自願、短期為他人提供勞務,並按被幫工人的意見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某項工作。

義務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幫工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賠償權利人選擇起訴黃蓉,為此黃蓉有權向穆念慈與楊康進行追償,但由於黃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其只能對穆、楊兩人進行部分追償。這既體現了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
維護了幫工人的合法權益,又不會對助人為樂和相互協作的社會風氣產生負面影響。

文丨方葳律師 東友律師事務所民事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