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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福建省10起典型交通違法、典型事故案例

1.陳某超駕駛閩FB7330號小型普通客車從高陂鎮黃田村往和興方向行駛,

途經肇事路段,車輛右前角及右側倒車鏡碰撞在道路右邊行走的行人張某基,造成張某基當場死亡、車輛輕微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陳某超未報警,未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或向公安機關投案,而是立即叫同車張某梅(系陳某超的老婆)去叫陳某琴(系陳某超的妹妹)到現場冒名頂替,陳某琴到達現場隨後到高陂派出所投案。交警大隊辦案民警接報後到達現場,
對現場勘查完畢後到高陂派出所,陳某琴謊稱其是肇事的閩FB7330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陳某琴假冒肇事駕駛員以及陳某超、張某梅向交警作了虛假供述,均稱是陳某琴駕車肇事。2017年2月4日,陳某超、張某梅、陳某琴到交警大隊投案,如實供述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冒名頂替的過程。

當事人陳某超駕駛閩FB7330號小型普通客車途經肇事路段,未注意觀察前方交通情況,事發前未發現前方行走的行人,

致車輛右側碰撞行人,其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肇事後,陳某超未留在現場搶救傷者,未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或向就近的公安機關投案,而是立即叫同車張某梅去叫陳某琴到現場冒名頂替,民警向其調查時,作虛假供詞,陳某超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叫陳某琴來冒名頂替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陳某超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現該案在移送起訴中。張某梅、陳某琴涉嫌包庇罪被移交給刑偵部門立案處理。

2.2017年3月6日21時許,郭某某駕駛閩FVW524二輪摩托車途經長汀縣環東路豐橋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酒精檢測為50mg/100ml,系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經交警部門調查,郭某某2013年8月20日因飲酒駕駛機動車已被長汀縣交警大隊處罰,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郭某某被依法處以罰款1000元,

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

3.2016年8月17日15時許,鐘某雲駕駛閩FMY706號小型轎車沿上蛟高速公路往上杭縣城方向行駛,行駛至上蛟高速公路B線12km+750m處時追碰廖某海駕駛的閩FR6265號小型麵包車,造成麵包車內乘員廖某江死亡、廖某禎、郭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鐘某雲駕駛閩FMY706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肇事路段時,因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車距,

在超車時操作不當,導致閩FMY706號小型轎車追尾碰撞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的由廖某海駕駛的閩FR6265號小型麵包車尾部左側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鐘某雲的行為與本起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閩FR6265號小型麵包車乘員廖某江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在車輛碰撞後被甩出車外也加重了事故後果,教訓深刻。2017年2月7日,被告人鐘某雲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4.2017年3月15日23時20分,當事人付某某駕駛閩H31271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HA067掛掛車沿三明205國道環城路往列西方向行駛至梅列區翁墩互通匝道時,撞擊道路左側護欄,造成車輛側翻損壞和當事人付某某當場死亡的後果。

當事人付某某駕駛安全設施不符合要求及所載貨物質量超載(其所載貨物質量超過車輛核定載品質39.2 %)的機動車在事故地點超速行駛,導致車輛制動性能下降及制動距離延長,該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當事人付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當事人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當場死亡,對其相關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5.2017年3月9日22時許,當事人陳某酒後無證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閩GB8932號二輪摩托車,逆向行駛至永安解放路燕東派出所門口路段時與一輛小車發生碰刮。經檢驗鑒定,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6.55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準。公安交警部門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其立案偵查,並對其無證駕駛、逆向行駛、駕駛報廢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900元罰款。目前,陳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6.2017年2月5日上午6時許,李某福駕駛粵HTQ203號小型普通客車(核載5人,實載5人)沿長深高速(上行)建甌往南平方向行駛,途徑長深高速(上行)2891公里200米處,車輛碰撞道路中央隔離欄,造成車上後排乘員李某蘭、李某強經搶救無效死亡。駕駛人李某福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機動車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駕駛人李某福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目前案件已提請逮捕,並移送檢察院。

7. 2017年3月16日23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楊某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為閩K71580的小型汽車經過平潭縣潭城鎮西航路下坡路段(由南往北方向)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鑒定,其體內乙醇含量為86.66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犯罪嫌疑人楊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刑事拘留,移送檢察機關。

犯罪嫌疑人楊某在被民警查獲後,執勤民警在現場遭到犯罪嫌疑人楊某同包廂喝酒人員林某某、陳某某、李某某等多人阻礙執法,欲在現場強行將楊某搶走,造成1名民警受傷,1名協警反光背心等衣物損壞。現林某某、陳某某、李某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刑事拘留。

8.2017年3月15日16時31分,閩DVB626經過泉州南高速收費站時,查緝布控系統自動報警該車涉嫌駕駛證異常違法現象。執勤民警立即對該車進行攔截,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該車駕駛員華某某駕駛證實際上已超交通違法記分12分並停止使用。華某某駕駛證於2016年12月12日被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告停止使用,華某某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後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屬於駕駛資格中止後的無證駕駛行為。依法對華某某處以1500元罰款,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9.2016年10月2日05時29分許,楊某龍酒後駕駛閩DB703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D511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濱海西大道由南往北在東側大型車道行駛,至環東海域線(縣道402線)4km+900m(BRT美峰站路段) ,與前方從小型車道進入大型車道由楊某民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楊某民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楊某龍酒後駕車,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交通情況,未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民駕駛非機動車未按道行駛,變更車道時未確認安全,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龍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10.2017年3月23日傍晚時分,在蓮前西路,一輛車牌為DK931Q奧迪車準備加塞變道插入左轉的車流中,其車牌框裡突然降下一面黑色的布簾,完全遮住了車牌,這個過程被群眾的行車記錄儀完整拍攝了下來,並向交警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後,交警支隊馬上展開了調查,於3月30日成功攔截了這輛車。這部車的前後車牌框上都安裝了遙控遮牌器,民警在車內找到了遙控鑰匙,按下按鈕後,3秒鐘內車牌框上的黑色捲簾布就會自動滑下,把車牌遮住。民警核查後發現,這部車為一家企業所有,該車登記所有人為廈門源謙恒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有15條違法記錄未處理。目前,該車已被依法扣留,公安交警部門將進一步調查取證。遮擋號牌的違法行為依法將被處以罰款500元、記12分。

被上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4.2017年3月15日23時20分,當事人付某某駕駛閩H31271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HA067掛掛車沿三明205國道環城路往列西方向行駛至梅列區翁墩互通匝道時,撞擊道路左側護欄,造成車輛側翻損壞和當事人付某某當場死亡的後果。

當事人付某某駕駛安全設施不符合要求及所載貨物質量超載(其所載貨物質量超過車輛核定載品質39.2 %)的機動車在事故地點超速行駛,導致車輛制動性能下降及制動距離延長,該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當事人付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當事人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當場死亡,對其相關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5.2017年3月9日22時許,當事人陳某酒後無證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閩GB8932號二輪摩托車,逆向行駛至永安解放路燕東派出所門口路段時與一輛小車發生碰刮。經檢驗鑒定,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6.55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準。公安交警部門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其立案偵查,並對其無證駕駛、逆向行駛、駕駛報廢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900元罰款。目前,陳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6.2017年2月5日上午6時許,李某福駕駛粵HTQ203號小型普通客車(核載5人,實載5人)沿長深高速(上行)建甌往南平方向行駛,途徑長深高速(上行)2891公里200米處,車輛碰撞道路中央隔離欄,造成車上後排乘員李某蘭、李某強經搶救無效死亡。駕駛人李某福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機動車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駕駛人李某福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目前案件已提請逮捕,並移送檢察院。

7. 2017年3月16日23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楊某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為閩K71580的小型汽車經過平潭縣潭城鎮西航路下坡路段(由南往北方向)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鑒定,其體內乙醇含量為86.66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犯罪嫌疑人楊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刑事拘留,移送檢察機關。

犯罪嫌疑人楊某在被民警查獲後,執勤民警在現場遭到犯罪嫌疑人楊某同包廂喝酒人員林某某、陳某某、李某某等多人阻礙執法,欲在現場強行將楊某搶走,造成1名民警受傷,1名協警反光背心等衣物損壞。現林某某、陳某某、李某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刑事拘留。

8.2017年3月15日16時31分,閩DVB626經過泉州南高速收費站時,查緝布控系統自動報警該車涉嫌駕駛證異常違法現象。執勤民警立即對該車進行攔截,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該車駕駛員華某某駕駛證實際上已超交通違法記分12分並停止使用。華某某駕駛證於2016年12月12日被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告停止使用,華某某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後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屬於駕駛資格中止後的無證駕駛行為。依法對華某某處以1500元罰款,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9.2016年10月2日05時29分許,楊某龍酒後駕駛閩DB703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D5116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濱海西大道由南往北在東側大型車道行駛,至環東海域線(縣道402線)4km+900m(BRT美峰站路段) ,與前方從小型車道進入大型車道由楊某民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楊某民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楊某龍酒後駕車,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交通情況,未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民駕駛非機動車未按道行駛,變更車道時未確認安全,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龍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10.2017年3月23日傍晚時分,在蓮前西路,一輛車牌為DK931Q奧迪車準備加塞變道插入左轉的車流中,其車牌框裡突然降下一面黑色的布簾,完全遮住了車牌,這個過程被群眾的行車記錄儀完整拍攝了下來,並向交警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後,交警支隊馬上展開了調查,於3月30日成功攔截了這輛車。這部車的前後車牌框上都安裝了遙控遮牌器,民警在車內找到了遙控鑰匙,按下按鈕後,3秒鐘內車牌框上的黑色捲簾布就會自動滑下,把車牌遮住。民警核查後發現,這部車為一家企業所有,該車登記所有人為廈門源謙恒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有15條違法記錄未處理。目前,該車已被依法扣留,公安交警部門將進一步調查取證。遮擋號牌的違法行為依法將被處以罰款500元、記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