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嫁妝,特別是陪嫁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
導讀:夫妻離婚時,在財產分割方面容易對“嫁妝”歸屬出現爭議。
這一問題自古存在,近兩年來隨著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出臺,越來越普遍。女方娘家陪送嫁妝的行為,首先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其次,該贈與的物品是屬於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還是女方個人的贈與,在離婚時能否要求全部返還,要結合嫁妝的贈與時間來具體判斷,
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
這類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娘家對女方個人的婚前贈與,是女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女方個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登記結婚後陪送的嫁妝
這類女方娘家未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
房產嫁妝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陪嫁房產,不能一概而論!婚前陪嫁,
提醒
隨著物價的上漲和消費水準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妝和男方的訂親彩禮是越來越貴重,但現行法律對“嫁妝”卻沒有明確定義和規定,一旦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鬧離婚容易產生爭議。建議夫妻雙方就“嫁妝”歸屬及時明確約定,最好能列個明細清單共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