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真實案例」存款人死亡後,錢取不出來怎麼辦?

存款人死亡後,其存款將會變成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然而,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存款人死亡後,其繼承人遺失存摺或者不知道帳戶密碼等情況,這個時候繼承人要怎麼做才能取出這筆遺產呢?我們先來看一下幾起法定繼承案件。

案例一

豐順縣大龍華鎮華東村村民朱女士生前向政府申請了一份33000元的危房改造幫扶款,2017年6月16日,朱女士病逝,該筆款項在朱女士去世後才打入以其名義開辦的中國儲蓄銀行豐順支行的存摺內。

該存摺是鎮政府統一辦理的,朱女士去世後鎮政府才發了存摺。當朱女士的女兒拿著存摺去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因為朱女士去世,該存摺內的款項已成為朱女士的遺產,其女兒應該辦理繼承公證或通過訴訟取得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後,方可從銀行支取存款。朱女士的父母親及配偶均早已去世,其與丈夫共生育了兩個女兒劉某英與劉某某。2017年9月1日,
劉某英與劉某某協商後到豐順法院豐良法庭立案,要求由妹妹劉某某繼承該存摺內的存款和利息。法院當天出具了民事調解書,明確該筆遺產由被告劉某某繼承,由其辦理取款手續。劉某某持法院調解書從銀行取出該筆存款。

案例二

張先生和王女士夫妻育有一子張某江,2011年3月21日,張某江因病去世。張某江生前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開辦了一個用來接收政府種糧補助款的存摺帳戶,

帳戶內遺留有280多元的存款。張某江去世後該存摺遺失了,其父母只能在郵政儲蓄銀行查詢到帳號,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出該筆款項。因為張某江生前沒有結婚,也沒有生育小孩,其父母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2017年9月21日,張先生和王女士協商後,分別作為原告、被告到豐順縣法院豐良法庭立案,要求繼承兒子的該筆遺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一致同意張某江生前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存款及利息由原告即張某江的父親張先生繼承,
由張先生辦理取款手續。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張先生持法院調解書從銀行中取出該筆遺產。

案例三

案例四

2015年6月18日,巫女士的丈夫馮先生去世,馮先生在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豐順證券營業部有股票及資金共197626.69元,其家人無法直接取出該筆遺產。馮先生的父母早已去世,巫女士與丈夫馮先生共生育了三個子女,

巫女士與三個婚生子女均為上述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2016年7月27日,巫女士作為原告到豐順法院立案,其三個子女為被告,原告巫女士請求法院對上述遺產繼承進行處理。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被繼承人馮先生在安信證券梅州豐順證券營業部的股票及資金由原告巫女士繼承。巫女士可持法院調解書辦理相關手續。

案例五

陳女士的丈夫邱先生于2015年4月19日去世,其生前在豐順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有股金21424元。邱先生的母親健在,邱先生生前與陳女士共育有兩個兒子。邱先生去世後,其母親、配偶陳女士及兩個兒子雖然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皆無法更改該股金的戶名。因此,2016年8月19日,陳女士作為原告到豐順法院立案,邱先生的母親及兩個兒子作為被告,原被告商量好,一致同意此帳戶由原告陳女士繼承。據此,法院出具了調解書,陳女士持該調解書辦理了相關手續。

法官說法

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死者生前辦的是銀行卡,而繼承人又知道該卡的密碼,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或轉存。銀行將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銀行對事後發生的存款繼承爭執與糾紛不負責任。如果繼承人遺失了被繼承人的銀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繼承人銀行卡的密碼,便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出該筆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辦理的是存摺,繼承人即使持有存摺和密碼,也無法持存摺直接到銀行取出遺產,因為繼承人可能不止一人,銀行不能確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繼承人,如果某一繼承人在其他繼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把存款取出,就會產生糾紛。所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存款作為遺產,銀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給任一繼承人。根據1980年頒佈的《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也就是說,繼承人要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後留有的存款,就必須向銀行出具自己對被繼承人財產享有繼承權的有效證明。這份證明,有兩條路徑可獲得:第一條路徑是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第二條路徑是通過起訴獲得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繼承基金、股票、股金亦是如此。

如果走公證路徑,繼承人必須提供證明材料,如: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包括去世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涉及的財產憑證,如存單,有價證券等,還有親人的死亡證明等。而且所有繼承人都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果對存款金額不明,必須先明確存款金額。經公證機構審查確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資訊。

如果走法院路徑,就必須通過“訴”去解決。可以繼承權糾紛為由,由任一第一順序繼承人到法院起訴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訴。繼承人之間互為原被告,由法院確定遺產的歸屬。這也就意味著,即便各繼承人之間沒有任何糾紛,也要確定原、被告,只有這樣“訴”才能提起。如果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權發生爭執,就必須走法院路徑,由法院判處。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銀行存款掌握不明,在法院立案後,申請法院查詢、調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等財產情況即可。(洪燕)

轉自:民商事實務

陳女士的丈夫邱先生于2015年4月19日去世,其生前在豐順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有股金21424元。邱先生的母親健在,邱先生生前與陳女士共育有兩個兒子。邱先生去世後,其母親、配偶陳女士及兩個兒子雖然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皆無法更改該股金的戶名。因此,2016年8月19日,陳女士作為原告到豐順法院立案,邱先生的母親及兩個兒子作為被告,原被告商量好,一致同意此帳戶由原告陳女士繼承。據此,法院出具了調解書,陳女士持該調解書辦理了相關手續。

法官說法

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死者生前辦的是銀行卡,而繼承人又知道該卡的密碼,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或轉存。銀行將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銀行對事後發生的存款繼承爭執與糾紛不負責任。如果繼承人遺失了被繼承人的銀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繼承人銀行卡的密碼,便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出該筆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辦理的是存摺,繼承人即使持有存摺和密碼,也無法持存摺直接到銀行取出遺產,因為繼承人可能不止一人,銀行不能確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繼承人,如果某一繼承人在其他繼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把存款取出,就會產生糾紛。所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存款作為遺產,銀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給任一繼承人。根據1980年頒佈的《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也就是說,繼承人要取得被繼承人死亡後留有的存款,就必須向銀行出具自己對被繼承人財產享有繼承權的有效證明。這份證明,有兩條路徑可獲得:第一條路徑是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第二條路徑是通過起訴獲得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繼承基金、股票、股金亦是如此。

如果走公證路徑,繼承人必須提供證明材料,如: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包括去世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涉及的財產憑證,如存單,有價證券等,還有親人的死亡證明等。而且所有繼承人都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果對存款金額不明,必須先明確存款金額。經公證機構審查確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資訊。

如果走法院路徑,就必須通過“訴”去解決。可以繼承權糾紛為由,由任一第一順序繼承人到法院起訴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訴。繼承人之間互為原被告,由法院確定遺產的歸屬。這也就意味著,即便各繼承人之間沒有任何糾紛,也要確定原、被告,只有這樣“訴”才能提起。如果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權發生爭執,就必須走法院路徑,由法院判處。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銀行存款掌握不明,在法院立案後,申請法院查詢、調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等財產情況即可。(洪燕)

轉自:民商事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