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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農村土地用於非農建設,律師提醒:當心合同無效!

隨著國家城鎮化建設的發展,出現了大量的農村土地被用於非農建設的情況:建設工廠、旅遊性質的農家樂、開發建設住宅類房屋等等。其中很多“拿地”的方式是通過出租,該租賃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其中,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除了這些例外情況之外,任何的建設都需要使用國有土地。

二、農村集體土地不能出租用於非農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該條特別清楚的規定了,農村的集體土地不能用於非農建設。而該條中沒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限制,即包括宅基地、耕地和村集體所有的草裡、林地、荒山、荒地等等在內的土地均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合同法中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上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使用了“不得”,顯然為禁止性的強制性規範,違反了即為無效。將農村的集體土地出租用於非農建設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為自始無效,租賃雙方均應審慎對待此類租賃行為,不可越界。

文丨侯正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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