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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劍閣好案例」鄭某某收取回扣遭法辦

為進一步提升廣大幹部群眾的法治思維和法律素養,充分發揮各類優秀案例對法治建設工作的示範引領作用。2016年底,劍閣縣啟動了首屆“法治劍閣好案例”評選活動,最終評選出10篇經典案例和8篇優秀案例,2017年底,

普法讀本《法治劍閣好案例》終於“出爐”啦!

“法治劍閣好案例”將於近期在“劍閣普法”微信公眾號展播,每天更新一篇,敬請關注哦!

案例簡介:

鄭某某,男,48歲,劍閣縣某單位原副主任。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鄭某某在任職期間,與疫苗供應商趙某約定,使用趙某所代表的公司提供的流感疫苗,便可從中收取回扣。經查,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間,鄭某某先後6次非法收受趙某給其的回扣共計人民幣77.6萬元,後獲刑罰處罰。

案例過程:

2013年9月左右,劍閣縣疾控中心在疫苗供應商趙某處採購流感疫苗3萬余支,

趙某按照事先的約定,每支疫苗給鄭某某提成12元,合計36萬元;從市疾控中心採購流感疫苗1萬余支,每支疫苗給鄭某某提成9元,合計9萬元,兩次共計45萬元。同年11月、12月以及2014年1月,鄭某某先後3次收受了趙某給予的回扣款共45萬元。

2014年6月至7月期間,劍閣縣疾控中心從廣元市疾控中心採購了趙某所代表公司代理的凍幹乙腦疫苗2萬余支,實際使用1.4萬余支,趙某按照承諾前期採購的4000支以每支4元給鄭某某回扣,

合計1.6萬元,後期的10000支按照每支6元給予其回扣,合計6萬元。同年8月,鄭某某收受了趙某給予的回扣款共7.6萬元。

2014年9月,劍閣縣疾控中心從廣元市疾控中心採購了趙某所代表公司的流感疫苗3萬余支,趙某按2.8萬支給鄭某某提成,每支9元,合計25.2萬元。同年11月、12月,鄭某某先後2次收受了趙某給予的回扣款共25萬元。

2015年9月10日,劍閣縣人民檢察院對鄭某某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於2015年9月11日對其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經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逮捕,2015年9月25日偵查終結,於2015年11月2日提起公訴。

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願認罪,並認為自己是被動受賄,有自首情節,請求從輕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辦案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採取調查措施前,

已通過他人檢舉獲知了犯罪嫌疑人受賄的主要事實和線索,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本案中,行賄人趙某於2015年8月13日已經向紀委交代了行賄鄭某某的犯罪事實,8月14日,鄭某某被帶到紀委,8月15日,交代了收受趙某賄賂的主要事實,該犯罪事實在辦案機關掌握線索的範圍內,故不符合自首成立的要件,不能認定為自首,該行為屬於坦白,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鄭某某積極退賠大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案例結果:

經法院審理查明,鄭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主持本單位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歸個人所有,此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鄭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判決鄭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案例點評:

醫療衛生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該系統的貪污賄賂犯罪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醫療衛生管理秩序,更直接侵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鄭某某在任職期間收受趙某的賄賂長達6次,當鄭某某意識到自己犯罪時已無法回頭,致使鄭某某一步錯步步錯,一時貪念起,毀了人生路。

在高額的藥品回扣面前,一些意志薄弱者見利忘義、心理失衡,再加上部分醫藥銷售人員的百般討好,最終造成腐敗行為的發生,害人害己。

治理腐敗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外部環境的改變,更需要個人內心的淨化,因此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的方針,運用多種手段,構建完善的預防體系,著力從源頭上剷除腐敗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同時,加強對領導幹部的警示教育,使其更加直觀地感受到違法犯罪的嚴重後果,築牢思想防線,從而自覺遠離職務犯罪,保持清正廉潔,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社會氛圍。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

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不能認定為自首,該行為屬於坦白,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鄭某某積極退賠大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案例結果:

經法院審理查明,鄭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主持本單位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歸個人所有,此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鄭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判決鄭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案例點評:

醫療衛生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該系統的貪污賄賂犯罪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醫療衛生管理秩序,更直接侵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鄭某某在任職期間收受趙某的賄賂長達6次,當鄭某某意識到自己犯罪時已無法回頭,致使鄭某某一步錯步步錯,一時貪念起,毀了人生路。

在高額的藥品回扣面前,一些意志薄弱者見利忘義、心理失衡,再加上部分醫藥銷售人員的百般討好,最終造成腐敗行為的發生,害人害己。

治理腐敗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外部環境的改變,更需要個人內心的淨化,因此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的方針,運用多種手段,構建完善的預防體系,著力從源頭上剷除腐敗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同時,加強對領導幹部的警示教育,使其更加直觀地感受到違法犯罪的嚴重後果,築牢思想防線,從而自覺遠離職務犯罪,保持清正廉潔,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社會氛圍。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

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