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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錘得錘”系列之三」296號文主題:規範條碼支付業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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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條碼支付業務許可、跨行交易合法清算、使用者限額硬幣有兩個面,條碼支付亦不能例外。條碼支付必須具備業務許可,持牌經營,體現監管機構對於支付市場一以貫之的監管理念。

硬幣有兩個面,條碼支付亦不能例外。

條碼支付必須具備業務許可,持牌經營,體現監管機構對於支付市場一以貫之的監管理念。

積極的一面有三點:促進了移動支付普及發展;推動了普惠金融;優化了非現金支付環境建設。

消極的一面亦有三點:商戶准入門檻的降低加劇了“套現”“二清”、外包管理不到位等收單亂象的發生,存在各類安全隱患;借助開放互聯網和非專業設備進行交易處理,缺乏統一的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

存在一定的技術風險;一些非銀行支付機構採取傾銷、交叉補貼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務競爭,擾亂了市場秩序。

為鼓勵並規範金融創新,促進條碼支付健康可持續發展,2017年12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的通知》(銀髮〔2017〕296號,以下簡稱“296號文”),首次以檔方式明確了條碼支付業務的政策。

明確開辦條碼支付業務資質

296號文明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開辦條碼支付業務的資質要求,強調條碼支付必須具備相應業務許可,持牌經營。這也是中國人民銀行對於支付市場一以貫之的監管理念,即從事支付業務一定要持有相關的支付牌照和業務許可。

具體來看,296號文提出了兩個方面的要求。其一,非銀行支付機構向客戶提供基於條碼的付款服務時,應取得網路支付業務許可。

其二,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實體特約商戶和網路特約商戶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服務,應當分別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和網路支付業務許可。政策表明,將進一步提升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准入門檻,特別是條碼線下收單業務。

重申跨行交易清算管理要求

296號文對281號文有關跨行清算管理要求,進行重申強調,明確要求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涉及跨行交易時,

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備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我們完全有理由解讀為,296號文不僅僅是重申強調跨行清算管理要求,而是對281號文在條碼支付業務要求的具體落實。

有關跨行清算管理要求,296號文適用於線上、線下條碼支付。具體地說,其針對範圍,既包括部分非銀行支付機構與銀行或非支付機構直連,進行商戶拓展的情形;也包括部分非銀行支付機構與銀行多頭直連的情形。

明確條碼支付業務用戶限額管理

在用戶限額方面,296號文主要在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及靜態碼和動態碼方面,進行了區分。

對於銀行,限制了單一銀行帳戶限額,銀行可通過綁定多張銀行卡突破限額要求;對非銀行支付機構,限制了所有支付帳戶以及所有快捷支付交易限額。

在靜態碼方面,單個銀行帳戶或所有支付帳戶單日累計交易金額應不超過500元,限制非銀行支付機構靜態碼業務發展;而在動態碼方面,結合風險防範能力匹配1,000元至5,000元,甚至可與客戶通過協定自主約定單日累計限額。

相比于傳統銀行卡等支付工具,條碼支付在交易安全性上存在一定不足,其安全風險主要集中在靜態條碼,因為靜態條碼(如貼在牆上的二維碼)很容易被篡改,而且很容易攜帶木馬或病毒,並最終導致付款風險。

在商戶限額方面,296號文與281號文保持了一致要求。主要對小微商戶進行限額,296號文要求以同一身份證在同一收單機構辦理的全部小微商戶信用卡收款金額日累計不超過1,000元、月累計不超過1萬元。考慮到小微商戶信用卡“套現”高發,適當從緊有利於小微商戶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去年11月至12月,監管機構在支付方面密集出臺了系列檔,包括:

《關於進一步加強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7〕217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2017年11月13日)

《關於規範支付創新業務通知》(銀髮〔2017〕281號,中國人民銀行,2017年12月12日)

《關於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的通知》(銀髮〔2017〕296號,中國人民銀行,2017年12月25日)

《關於調整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銀辦發〔2017〕248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2017年12月29日)

《金卡生活》圍繞四個檔篩選出各自的主題,它們分別是:規範市場與鼓勵創新並重,規範條碼支付業務發展,提高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整治無證經營支付業務。

進一步篩選出各自主題下的關鍵字,它們分別是:整治無證,創新事前監管、競爭環境公平、切斷直連(銀行)、小微商戶准入,條碼支付業務許可、跨行交易合法清算、使用者限額,提高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終結“直連銀行模式”。

透過關鍵字,我們厘清了近期支付監管的邏輯:開展支付業務必須持證上崗;支持創新的前提是接受監管前置,非銀行支付機構必須切斷與銀行的連接;當條碼支付涉及跨行交易時,必須通過合法清算機構;系列政策不是“隔空喊話”“隔山打牛”,大比例提高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從源頭上終結“直連銀行模式”,最終敦促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回歸自身業務的本源。

《金卡生活》敬請關注系列政策解讀文章——

【“求錘得錘”系列之二】281號文主題:規範市場與鼓勵創新並重

【“求錘得錘”系列之三】296號文主題:規範條碼支付業務發展

【“求錘得錘”系列之四】248號文主題:提高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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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條碼支付業務用戶限額管理

在用戶限額方面,296號文主要在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及靜態碼和動態碼方面,進行了區分。

對於銀行,限制了單一銀行帳戶限額,銀行可通過綁定多張銀行卡突破限額要求;對非銀行支付機構,限制了所有支付帳戶以及所有快捷支付交易限額。

在靜態碼方面,單個銀行帳戶或所有支付帳戶單日累計交易金額應不超過500元,限制非銀行支付機構靜態碼業務發展;而在動態碼方面,結合風險防範能力匹配1,000元至5,000元,甚至可與客戶通過協定自主約定單日累計限額。

相比于傳統銀行卡等支付工具,條碼支付在交易安全性上存在一定不足,其安全風險主要集中在靜態條碼,因為靜態條碼(如貼在牆上的二維碼)很容易被篡改,而且很容易攜帶木馬或病毒,並最終導致付款風險。

在商戶限額方面,296號文與281號文保持了一致要求。主要對小微商戶進行限額,296號文要求以同一身份證在同一收單機構辦理的全部小微商戶信用卡收款金額日累計不超過1,000元、月累計不超過1萬元。考慮到小微商戶信用卡“套現”高發,適當從緊有利於小微商戶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去年11月至12月,監管機構在支付方面密集出臺了系列檔,包括:

《關於進一步加強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7〕217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2017年11月13日)

《關於規範支付創新業務通知》(銀髮〔2017〕281號,中國人民銀行,2017年12月12日)

《關於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範(試行)〉的通知》(銀髮〔2017〕296號,中國人民銀行,2017年12月25日)

《關於調整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銀辦發〔2017〕248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2017年12月29日)

《金卡生活》圍繞四個檔篩選出各自的主題,它們分別是:規範市場與鼓勵創新並重,規範條碼支付業務發展,提高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整治無證經營支付業務。

進一步篩選出各自主題下的關鍵字,它們分別是:整治無證,創新事前監管、競爭環境公平、切斷直連(銀行)、小微商戶准入,條碼支付業務許可、跨行交易合法清算、使用者限額,提高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終結“直連銀行模式”。

透過關鍵字,我們厘清了近期支付監管的邏輯:開展支付業務必須持證上崗;支持創新的前提是接受監管前置,非銀行支付機構必須切斷與銀行的連接;當條碼支付涉及跨行交易時,必須通過合法清算機構;系列政策不是“隔空喊話”“隔山打牛”,大比例提高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從源頭上終結“直連銀行模式”,最終敦促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回歸自身業務的本源。

《金卡生活》敬請關注系列政策解讀文章——

【“求錘得錘”系列之二】281號文主題:規範市場與鼓勵創新並重

【“求錘得錘”系列之三】296號文主題:規範條碼支付業務發展

【“求錘得錘”系列之四】248號文主題:提高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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