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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在國內就醫有何政策?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如何辦理健在證明?

華僑在國內就醫有何相關政策?已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回國就醫可享受何種待遇?短期在國外生活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如何辦理健在證明? 持國外綠卡回國工作的人員能否參加國內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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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華僑在國內就醫有何相關政策?

根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衛生部、外交部關於取消對境內外患者實行兩種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統一境內外患者醫療服務收費標準(下簡稱“統一收費標準”)。

境內外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時,可自願選擇普通醫療服務或特需醫療服務,醫療機構不得誘導或強制患者接受特需醫療服務,不得對境外患者進行價格歧視。

有關部門接待的外國賓客、臺灣同胞、澳門同胞、海外華僑和華人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如需要在醫療費用方面給予照顧的,其費用由接待單位支付。在華外國專家(國家外國專家局系統)及來華留學生的醫療費用支付和結算管道不變。

2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幹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否改辦離休?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幹部,符合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由原來所在單位予以改辦。

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單位也應主動改辦。

改辦離休後,退休費與原工資的差額,及按規定應享受的生活補貼,應從1982年4月起補發。

3

已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回國就醫可享受何種待遇?

已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臨時入境就醫,如屬長期領取離休、退休、退職待遇的,其醫療費可由支付待遇的單位,按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待遇的規定予以報銷。

4

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歸僑、僑眷出境定居,能否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

可以。

5

退休歸僑、僑眷出境定居的,其養老金可否由他人代領?

按照國家規定的退休(離休)的歸僑、僑眷獲准出境定居的,其養老金可以委託他人領取,但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其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健在確認表。

6

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歸僑、僑眷,因私事出境超過一年時間,

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需要提交什麼證明材料?

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在境外停留超過一年時間,繼續領取養老金時,須從第十三個月起,每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經由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審核的健在確認表。

7

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離境後,要求原單位支付各類費用的,需要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勞動部、財政部《關於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有關待遇的通知》([92]僑內會字第020號)的規定,

出境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從第十三個月起,每年應向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提供由我駐外使館或領館或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

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館或領館認證,居住在尚未與我國建交國家的,須經受委託駐該國並已與我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館或領館認證,方為有效。支付單位憑上述證明,繼續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

8

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如何辦理健在證明?

根據《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的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離退休、退職人員的生存證明形式由原《健在公證書》改為《出境定居離退休人員健在確認表》。

申請人應持本人有效護照,居留證和離退休證到我駐其居住國使館或領館申辦並填寫上述《健在確認表》。領事官員審核認定後,在表上加蓋使館或領館印章。《健在確認表》即辦即取,不收取費用。

9

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健在確認表”能否代辦?

根據《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的規定,申請人因年老體弱或路途遙遠等原因,不能親自前往使館或領館申辦,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代理人須提交本人有效護照,居留證和申請人有效護照,居留證和離退休證的影本及委託公證書(無委託公證書的,可提交申請人書面委託及信譽可靠的華僑外籍華人社團證明),連續3年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第4年原則上應由申請人自行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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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向居住國申辦的健在證明公證認證是否有效?

有效,我駐該國使館或領館可為其辦理領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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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居住國尚未與我國建交的,如何辦理健在證明?

根據《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的規定,對居住在尚未與我國建交國家的申請人,由我駐該國有關機構(如商代處等)或有關代管館辦理健在確認表或領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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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在國外生活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如何辦理健在證明?

根據《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的規定,在國外生活的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以及短期在國外生活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如需辦理健在證明,可參照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健在證明的相關辦法辦理。

13

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在境外死亡的,關於其喪葬費用有何政策?

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勞動部、財政部《關於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有關待遇的通知》([92]僑內會字第020號)的規定,在境外期間死亡的,其在境外的親屬應及時通知其國內原所在單位。

退休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且喪葬等費用列入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需向養老金發放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退休、退職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或喪葬等費用未列入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等專案的,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

14

外派職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證後是否繼續參保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職工在被本單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間,合法取得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職工所在單位應停止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其辦理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其社會保險關係,並根據職工的申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此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退還。

職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工作期間合法取得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其社會保險關係參照職工在被派到境外工作的相關辦法處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應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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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綠卡回國工作的人員能否參加國內社保?

《關於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國工作人員在國內工作期間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1]198號)指出,對於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員回國工作,凡同國內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享受相應待遇。

16

持國外綠卡的回國工作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離境的,其社會保險關係是否終止?

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回國工作人員同國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離境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其社會保險關係,並根據職工申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將其個人帳戶結餘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此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退還。

編輯:周欣嬡

方為有效。支付單位憑上述證明,繼續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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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如何辦理健在證明?

根據《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的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離退休、退職人員的生存證明形式由原《健在公證書》改為《出境定居離退休人員健在確認表》。

申請人應持本人有效護照,居留證和離退休證到我駐其居住國使館或領館申辦並填寫上述《健在確認表》。領事官員審核認定後,在表上加蓋使館或領館印章。《健在確認表》即辦即取,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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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健在確認表”能否代辦?

根據《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的規定,申請人因年老體弱或路途遙遠等原因,不能親自前往使館或領館申辦,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代理人須提交本人有效護照,居留證和申請人有效護照,居留證和離退休證的影本及委託公證書(無委託公證書的,可提交申請人書面委託及信譽可靠的華僑外籍華人社團證明),連續3年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第4年原則上應由申請人自行辦理一次。

10

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向居住國申辦的健在證明公證認證是否有效?

有效,我駐該國使館或領館可為其辦理領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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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居住國尚未與我國建交的,如何辦理健在證明?

根據《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的規定,對居住在尚未與我國建交國家的申請人,由我駐該國有關機構(如商代處等)或有關代管館辦理健在確認表或領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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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在國外生活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如何辦理健在證明?

根據《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的規定,在國外生活的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以及短期在國外生活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如需辦理健在證明,可參照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健在證明的相關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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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在境外死亡的,關於其喪葬費用有何政策?

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勞動部、財政部《關於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有關待遇的通知》([92]僑內會字第020號)的規定,在境外期間死亡的,其在境外的親屬應及時通知其國內原所在單位。

退休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且喪葬等費用列入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需向養老金發放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退休、退職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或喪葬等費用未列入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等專案的,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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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職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證後是否繼續參保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職工在被本單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間,合法取得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職工所在單位應停止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其辦理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其社會保險關係,並根據職工的申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此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退還。

職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工作期間合法取得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其社會保險關係參照職工在被派到境外工作的相關辦法處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應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15

持國外綠卡回國工作的人員能否參加國內社保?

《關於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國工作人員在國內工作期間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1]198號)指出,對於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員回國工作,凡同國內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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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綠卡的回國工作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離境的,其社會保險關係是否終止?

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回國工作人員同國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離境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其社會保險關係,並根據職工申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將其個人帳戶結餘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此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退還。

編輯:周欣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