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膽子真大!玉林一名醫院收費員竟用這招侵吞了39萬元!具體是這樣操作的→

一名醫院收費員利用職務之便,在票據上“大做文章”,私自將從患者所交的費用共39萬餘元截留後裝入了自己的“口袋”。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以貪污案判處黎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資料圖片)

在北流市區某醫院住院處做收費員的黎某,自2012年進入該醫院上班以來,從每日收到的成千上萬的現金裡發現了一條“致富門道”。她利用職務便利,在收取住院患者或患者家屬繳納的預付款到醫院過程中,通過手寫預收醫療費憑證或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將收據聯所注金額與存根聯、審核聯、記帳聯所注金額分別填寫,收據聯填寫住院患者實際繳納的預付款金額給患者,然後將存根聯和審核聯或記帳聯填寫的金額改小。

之後,黎某按照存根聯和審核聯或記帳聯所填寫的金額,上繳現金至醫院財務處,從中截留收據聯所注金額同與之相對應的存根聯和審核聯或記帳聯所注金額的差額,非法占為己有。

直至財務處核對財務帳單時才發現,收費員黎某出具給住院患者的手寫收據票據異常。財務處通過將收款憑證的收據聯金額和相對應的存根聯和審核聯或記帳聯的金額相比較,發現黎某通過上述手段,將應當上繳財務的211筆預收款共計46.4萬元,實際才上繳6.839萬元,從中截留了39.561萬元。財務處發現問題後,馬上向檢察院舉報黎某的貪污行為,檢察院對其進行了立案偵查,

黎某對自己非法侵吞醫院的211筆資金供認不諱。

日前,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該起案件進行了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的,

以貪污論。

黎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截留住院患者預交單位的現金,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貪污罪,判處黎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395610元退還給被害單位。

責編:劉子揚 |主編:劉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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