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媽拿孩子3.5萬壓歲錢買名牌包,稱是帶孩子太辛苦的獎勵
春節已經畫上句號,大人們收心開始工作,孩子們也逐漸開學。節日的氣息已悄然褪去,但歡樂的記憶都在大家心目中,恍如昨日。
除去歡樂記憶,還有一些有趣的事件在上演,
沒想到這件事在網上引發了一片譁然,網友們意見不合,甚至都吵起來了。
有的網友認為壓歲錢是屬於孩子的財產,親戚給了孩子就是孩子的。作為媽媽的小蔡沒有權利動用這筆錢,這都算偷了。孩子的錢都用,這位母親一定活的很辛苦了。口口聲聲說是禮尚往來,那就別拿孩子的名義互相贈與,對孩子挺打擊的,家長不應當把孩子當臨時存錢罐。
當然更多的網友認為大家沒必要批評母親,
何況當媽媽的真的很辛苦,尤其是一個人看孩子,體力上精神上都很疲憊,買個包讓自己開心一下也好呀,她們不能只是圍繞孩子轉,
看來大家都各執一詞,難以妥協啊。壓歲錢的爭執一直都不算少,之前還有還有新聞爆出過雲南一女大學生因為壓歲錢起訴父母的案件。她的父母離婚後都不願支付學費,還將她的5.8萬元壓歲錢據為己有。顯然,
於是有記者針對壓歲錢的問題對100戶家庭做了調查,這100戶家庭中以“70後”和“80後”家長居多。受訪的市民中,有半數的家長表示會把這筆錢給孩子買保險、理財或是作為教育基金,只有20%的家長表示會把壓歲錢直接全部交給孩子由他們自由處理。
那麼從法律上來看,做家長的到底有沒有權利挪用孩子的這筆錢呢?答案意外的是否定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34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因此,家長在拿到孩子壓歲錢時一定要向孩子說明清楚:收上來只是父母暫時為其保管而非據為己有,錢還是歸孩子們自由支配和使的。
除此之外,《民法總則》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這麼一看如果做家長的動用這筆錢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為孩子買商業保險,為他建立股票帳戶,讓孩子參加興趣班什麼的,則是合法行為。
清官難斷家務事,作為過年不可或缺的項目的壓歲錢,除了承載親情的專遞,在孩子接收後家長也可以趁機對孩子進行合理教育。怎麼使用處理實在是無可厚非、難分對錯。但我們還是建議對年紀稍長的孩子的壓歲錢,家長多和孩子溝通,傾聽並尊重他們的意見,在潛移默化中教會孩子如何理財。
根據《民法總則》第34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因此,家長在拿到孩子壓歲錢時一定要向孩子說明清楚:收上來只是父母暫時為其保管而非據為己有,錢還是歸孩子們自由支配和使的。
除此之外,《民法總則》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這麼一看如果做家長的動用這筆錢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為孩子買商業保險,為他建立股票帳戶,讓孩子參加興趣班什麼的,則是合法行為。
清官難斷家務事,作為過年不可或缺的項目的壓歲錢,除了承載親情的專遞,在孩子接收後家長也可以趁機對孩子進行合理教育。怎麼使用處理實在是無可厚非、難分對錯。但我們還是建議對年紀稍長的孩子的壓歲錢,家長多和孩子溝通,傾聽並尊重他們的意見,在潛移默化中教會孩子如何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