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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發佈經適房“補差”標準!取得完全產權需繳10%~40%差價款!

此前因新、老政策之間的時間“斷檔”而導致的鄭州經濟適用住房通過“補差”進而上市交易“停擺”的問題,目前已得到解決:新的“補差”政策已由鄭州市人民政府公佈並開始執行。

經適房未取得完全產權

申請人和配偶不能再購房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公佈《關於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準的通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準。

新標準開始施行,適用範圍為市內五區及鄭東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

凡過去檔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為准。

也就是說未取得經適房完全產權,申請人和配偶不能再購房,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則不受影響。

經適房補差價有四檔標準

10%差價款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準,執行《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46號令)之前政策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原購房價格的10%繳納差價款;

20%差價款

根據《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46號令)有關規定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

按照原購房價格的20%繳納差價款;

30%差價款

根據《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89號令)有關規定,於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原購房價格的30%繳納差價款;

40%差價款

根據《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89號令)有關規定,於2012年9月1日以後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按原購房價的40%繳納差價款。

附:《關於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準的通知》原文

對於此次《通知》對不同時期的經適房執行有差別的價款補繳標準的方式,在記者此前的採訪中,

就有資深業內人士表達過這一觀點:“這其實是房屋交易連續性的問題;要合法、合規,尊重歷史且尊重既成事實。”此外,記者在鄭州曾經的經適房相關管理政策中,也看到過“經適房的上市交易,應當結合不同時期的經適房政策規定,實施差別化的上市交易管理”類似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