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發佈經適房“補差”標準!取得完全產權需繳10%~40%差價款!
此前因新、老政策之間的時間“斷檔”而導致的鄭州經濟適用住房通過“補差”進而上市交易“停擺”的問題,目前已得到解決:新的“補差”政策已由鄭州市人民政府公佈並開始執行。
經適房未取得完全產權
申請人和配偶不能再購房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公佈《關於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準的通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準。
新標準開始施行,適用範圍為市內五區及鄭東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
凡過去檔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
也就是說未取得經適房完全產權,申請人和配偶不能再購房,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則不受影響。
經適房補差價有四檔標準
10%差價款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準,執行《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46號令)之前政策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原購房價格的10%繳納差價款;
20%差價款
根據《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46號令)有關規定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
30%差價款
根據《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89號令)有關規定,於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原購房價格的30%繳納差價款;
40%差價款
根據《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89號令)有關規定,於2012年9月1日以後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按原購房價的40%繳納差價款。
附:《關於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補繳標準的通知》原文
對於此次《通知》對不同時期的經適房執行有差別的價款補繳標準的方式,在記者此前的採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