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法律貼士 為什麼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2分利,約定利息超過24%的怎麼救濟?

作者:唐青林、李舒、楊巍

民間借貸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逾期利息,

又約定了違約金,出借人能否一併向法院主張?可以主張的上限是多少?對此,2015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已明確:“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有些當事人或律師就是不信邪,非要約定超過年利率24%的“天價”逾期利息和違約金。
急需借錢的企業迫於形勢,什麼條件都可以答應,紛紛在合同上簽字畫押。這些白紙黑字的協議簽字後,法院能夠支持嗎?從實際判例來看,法院不會支持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所以,這種明顯不合法的合同條款,寫了也白寫!

【裁判要旨】

民間借貸出借人可請求法院保護的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和的上限為年利率24%。

【案情簡介】

一、2013年9月,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中森華公司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約定長富基金委託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向中森華公司發放貸款6.3億元,第一期發放4億元,第二期發放2.3億元,每期借款發放前提為中森華公司按約辦理完成擔保手續;前三年的年利率為16%,第四年為18%;借款人未按期歸還本金及利息的,從逾期之日起上浮50%計收罰息;借款人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

二、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中森華公司簽訂五份《抵押合同》,

約定:如中森華公司隱瞞抵押物權屬的真實情況、不配合辦理登記手續,應按照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的20%向長富基金支付違約金。

三、第一期擔保手續辦理完成後,2013年12月,長富基金通過興業銀行武漢分行發放了4億元貸款。由於中森華公司未按約辦理第二期擔保手續,未發放第二期借款。中森華公司於2014年3月21日向長富基金支付利息1600萬元。

四、長富基金向湖北高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終止《委託貸款合同》;中森華公司向其償還本金4億元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1.26億元。

五、湖北高院判決:解除《委託貸款合同》;中森華公司向長富基金償還本金4億元並賠償利息損失(以本金為基數,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9月9日止按年息16%計付,自9月1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年息24%計付);該判決未支持長富基金請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六、長富基金不服湖北高院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請求中森華公司承擔違約金1.26億元,最高法院亦未支持該項請求。

【裁判要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因此,長富基金主張在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基礎上再給付1.26億元違約金,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民間借貸約定的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要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法院不予保護。

二、企業間可以通過直接借貸方式相互拆借資金,無需再通過銀行委託貸款。委託貸款是在企業間不能直接借貸的特定歷史背景下產生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認可企業間相互拆借資金行為的合法性。今日推送的最高法院判例認為,當事人委託銀行向協力廠商貸款的關係實質是民間借貸關係,受相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因此,委託貸款的實踐價值已明顯降低,直接借貸不僅可以提升效率,還可省去向銀行支付的手續費。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本院認為”部分關於此問題的論述:

關於違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上訴主張原審判決確定的利息按24%年利率計算過高,自2014年9月10日至本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應當按年息16%計算,長富基金上訴主張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還應按約承擔1.26億元的違約金。本院認為,首先,長富基金在原審中訴訟主張2014年3月22日至6月21日的年利率按16%計算、自2014年6月22日起的年利率按24%計算,並要求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支付1.26億元的違約金。原審判決基於彌補長富基金因解除合同所遭受實際損失的考量,判令中森華房地產公司自本案原審受理之次日即2014年9月10日至本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賠償的利息損失按照年息24%計算,對長富基金關於1.26億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原審判決關於利息損失計算起止日期及利率標準雖與長富基金不一致,但長富基金對此並未提出上訴請求,應視為其對相關權利的放棄。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對案涉《委託貸款合同》的解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判決判定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也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原審判決綜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罰息等因素酌定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按照年利率24%承擔利息損失,並不明顯高於市場融資成本,對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並無不公,因此,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關於利息損失的年利率標準應按16%計算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入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再審案件,適用《規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進行審理,不適用本《規定》”。雖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案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關於利息、違約金等問題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此前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並未對出借人是否可以就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同時主張及二者的限額進行限制,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精神,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前的民間借貸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等明顯過高的,在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情況下,也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的年利率24%司法保護上限進行調整。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礎上另外依照合同約定主張1.26億元違約金,該主張實質是要求逾期罰息和固定違約金並行。本案中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因長富基金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超過原審判決確定逾期利息,故對其關於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應當在原審判決確定的逾期利息基礎上再給付1.26億元違約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北京長富投資基金與武漢中森華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森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24號]。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定,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簽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定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位址資訊,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檔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檔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檔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電話:0451-82815701 82815702

傳真:0451-82815770

地址:哈爾濱市道裡區

撫順街1號

Email:hrbzcw2013@163.com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因此,長富基金主張在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基礎上再給付1.26億元違約金,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民間借貸約定的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要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法院不予保護。

二、企業間可以通過直接借貸方式相互拆借資金,無需再通過銀行委託貸款。委託貸款是在企業間不能直接借貸的特定歷史背景下產生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認可企業間相互拆借資金行為的合法性。今日推送的最高法院判例認為,當事人委託銀行向協力廠商貸款的關係實質是民間借貸關係,受相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因此,委託貸款的實踐價值已明顯降低,直接借貸不僅可以提升效率,還可省去向銀行支付的手續費。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本院認為”部分關於此問題的論述:

關於違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上訴主張原審判決確定的利息按24%年利率計算過高,自2014年9月10日至本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應當按年息16%計算,長富基金上訴主張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還應按約承擔1.26億元的違約金。本院認為,首先,長富基金在原審中訴訟主張2014年3月22日至6月21日的年利率按16%計算、自2014年6月22日起的年利率按24%計算,並要求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支付1.26億元的違約金。原審判決基於彌補長富基金因解除合同所遭受實際損失的考量,判令中森華房地產公司自本案原審受理之次日即2014年9月10日至本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賠償的利息損失按照年息24%計算,對長富基金關於1.26億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原審判決關於利息損失計算起止日期及利率標準雖與長富基金不一致,但長富基金對此並未提出上訴請求,應視為其對相關權利的放棄。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對案涉《委託貸款合同》的解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判決判定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也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原審判決綜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罰息等因素酌定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按照年利率24%承擔利息損失,並不明顯高於市場融資成本,對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並無不公,因此,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關於利息損失的年利率標準應按16%計算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入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再審案件,適用《規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進行審理,不適用本《規定》”。雖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案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關於利息、違約金等問題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此前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並未對出借人是否可以就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同時主張及二者的限額進行限制,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精神,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前的民間借貸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等明顯過高的,在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情況下,也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的年利率24%司法保護上限進行調整。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礎上另外依照合同約定主張1.26億元違約金,該主張實質是要求逾期罰息和固定違約金並行。本案中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因長富基金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超過原審判決確定逾期利息,故對其關於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應當在原審判決確定的逾期利息基礎上再給付1.26億元違約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北京長富投資基金與武漢中森華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森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24號]。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定,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簽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定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位址資訊,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檔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檔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檔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電話:0451-82815701 82815702

傳真:0451-82815770

地址:哈爾濱市道裡區

撫順街1號

Email:hrbzcw201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