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
在法律上,哪幾類人就算拿了結婚證也不受法律保護?結婚條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那麼這些結婚條件都具體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以下這四類人,就算是拿了結婚證,法律上也是不認可的。
1、當事人未達到結婚年齡的。
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但是在農村的有些地方,結婚的年紀去往往低於這個年齡,但是在婚姻登記的時候,工作人員一時不察或者違規辦理結婚登記,那麼這樣即使拿到了結婚證也是無效的,
2、近親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如果當事人是上述關係,
3、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男女雙方結婚,其目的是防止患有疾病一方嚴重危害配偶的健康,
4、是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
綜上所述,當事人未達到結婚年齡的,當事人就算拿了結婚證也不受法律保護。近親結婚的,法律不允許其結婚。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