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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何區別?

合同成立就意味著合同生效嗎?合同的成立並不代表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就生效,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除此之外,對於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很大的不同,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構成條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至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它著重強調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現。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法律意義不同。

合同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成立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雙方已就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取得共識。而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於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

合同內容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

3、作用的階段不同。

合同成立標誌著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合同內容所反映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明確。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獲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障,

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以實現締約目的。簡單地說,合同的成立標誌著合同訂立階段的結束,合同的生效則表明合同履行階段即將開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據。

4、責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

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違約責任,所謂的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及適用定金罰則等。

5、賠償範圍不同。

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承擔的賠償範圍只限於信賴利益損失,

所謂的信賴利益損失主要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後,足以使另一方對其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並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後因對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且僅限於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承擔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不僅包括現有財產直接損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綜上,根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生效,也主要在於合同生效的要件有所不同。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成果。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

不僅包括現有財產直接損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綜上,根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生效,也主要在於合同生效的要件有所不同。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成果。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