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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制醫療?哪些人能夠被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條件是什麼?

2018年3月21日,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解除強制醫療案件,依法對被強制醫療人宋某解除強制醫療。據悉,該案系新《刑事訴訟法》設立強制醫療特殊程式後,富順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強制醫療決定的首案。

什麼是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性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癒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願性、公益性的特點,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礙、嚴重傳染性疾病等。

較為常見的是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有關部門對吸毒人員採取的強制戒毒措施等。

我國《刑法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

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所以強制醫療的法定條件有三個,且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一)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經法定程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三)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2013年,宋某用鋼條敲打熟睡丈夫的頭部,致其顱內出血死亡。後經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宋某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檢察機關認為,宋某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從而很有實施暴力行為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遂向富順縣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

同年五月,法院依法作出對宋某的強制醫療決定,並交由公安機關送醫療機構執行。

2014年,宋某女兒認為宋某精神狀態穩定,生活能夠自理,具備足夠的自控能力,遂向法院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申請。承辦法官通過查閱宋某住院病歷以及委託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等方式瞭解宋某精神狀況。

鑒定意見書寫道:被鑒定人宋某因患精神分裂殺人,經強制住院治療468天,病情已明顯好轉,但未達到臨床痊癒,民事行為能力未完全恢復。

2014年8月,

法院認定宋某仍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不利後果,遂駁回宋某女兒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宋某繼續由公安機關執行強制醫療措施。

2017年12月,宋某女兒再次向法院申請依法解除宋某的強制醫療措施。法院多次查閱宋某的診斷評估,並向相關醫師與機構進行諮詢和調查,與宋某女兒進行談話,並切實對宋某的精神狀態進行了實地測評。最終,接受委託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為,宋某經過強制醫療,目前暫無社會危險性,建議落實監護責任。

合議庭綜合評議後,最終決定對宋某解除強制醫療,由其宋某女兒進行監護,密切觀察宋某精神狀況,並要求宋某女兒監督宋某按時服藥治療,定期到精神疾病科進行複診,若出現精神狀態不穩定的狀況和跡象,應及時治療並報告負責機構,以避免二次悲劇的發生。

宋某經過強制醫療,目前暫無社會危險性,建議落實監護責任。

合議庭綜合評議後,最終決定對宋某解除強制醫療,由其宋某女兒進行監護,密切觀察宋某精神狀況,並要求宋某女兒監督宋某按時服藥治療,定期到精神疾病科進行複診,若出現精神狀態不穩定的狀況和跡象,應及時治療並報告負責機構,以避免二次悲劇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