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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新婚次日查出白血病妻子失聯 只想要回彩禮錢救命 能要回嗎?

17年初,小江和小萍經媒人介紹認識並確定戀愛關係,今年2月3日兩人舉辦婚禮,並於兩天后領取結婚證。

領證次日,他突感身體不適,去醫院一查竟是白血病。醫生說,如果不及時治療,

小江最多能活三個月!如果做骨髓移植,費用至少需要100萬。

禍不單行,在確診後不久,新婚妻子也失聯了。小江說原本也不想拖累妻子,畢竟她還年輕。自己只希望岳父母一家能夠退還彩禮錢,用於救命。

結婚時,小江東拼西湊借了10余萬彩禮錢。他父親幾年前因為腦溢血離世,

家底本就為治病掏空了,全靠自己打工的收入,條件實在艱難,希望能夠退回彩禮錢,用於治病救命。

在離婚退彩禮的事情上,小萍父親說自己願意退彩禮錢給小江,但“先得把婚離了”,另外10余萬元太高了,拿不出這麼多錢。目前,小江的哥哥已委託律師,將走法律程式解決此事。

律師:退還彩禮需先離婚,離婚後小萍應退還彩禮錢

小江和小萍一直確定戀愛關係後一直分別在浙江和江蘇打工,長期“異地戀”,感情基礎本就不深厚。小江突發重病,需要大筆金錢進行救治,小萍不願再共同生活,這也能夠理解的。

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後小萍有義務返還彩禮。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

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離婚後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給付彩禮的目的在於與對方締結婚姻關係,給付彩禮的一方所希望的也不僅僅是領取結婚證這一形式,

而是其背後所蘊含的組成家庭、共同生活、繁衍後代的實質。

若登記結婚後雙方一直沒有共同生活或僅短暫共同生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相互扶持、相互幫助的義務,也就沒有形成實質意義上的夫妻關係,給付彩禮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彩禮應當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