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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待崗問題2:員工在待崗期間有什麼待遇?是否發放工資?

律師依舊為你解答與待崗相關的問題,員工在待崗期間能有什麼待遇呢?

待崗員工雖然不在崗從事勞動生產,但是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所以,待崗期間單位仍然應當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如果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保費用,員工可以向社保繳費部門要求督促單位補繳。

而員工待崗期間,用人單位除了應正常繳納社保以外,是否需要發放工資呢?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

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如何理解“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這句話?

我國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是按自然月計算應付勞動者報酬,

也就是說,如果單位停工停產時間沒有超過該自然月,該月工資應按員工平時正常工作時的工資標準計發工資;

如果停工停產時間超過一個自然月,那麼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該月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這裡的“正常勞動”應該是指並非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但仍提供了勞動),當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是該月員工完全在家待崗,那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這裡的國家有關規定是指各地具體的政策規定,通常是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70%至80%,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直到複產、復工。

如果員工在待崗期間又重新在另外的單位就業了,那麼原單位還需要支付該員工生活費嗎?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

“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下崗待工人員雖然待崗期間另行就業,但並沒有當然解除其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原單位如沒有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仍應承擔該員工在待崗期間的社保費用。

那待崗員工與新的用人單位之間屬於什麼法律關係呢?

最高法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明確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也就是說,法院會認定兩者之間也為勞動關係。所以聘用其他單位待崗人員的單位需要審慎決定。

文成都民商事律師 徐震霞

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也就是說,法院會認定兩者之間也為勞動關係。所以聘用其他單位待崗人員的單位需要審慎決定。

文成都民商事律師 徐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