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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層辦公樓防火案例,這樣的分析我給滿分

首先我們來看情景描述。

某市一棟地標性辦公樓地上108層、地下7層,

建築高度為428m,總建築面積為43.7萬㎡,耐火等級一級,屋頂設有直升機停機坪,共設置8個避難層,避難層相關資訊如圖所示。

該辦公樓每層的每個防火分區均分別設置一台消防電梯。該辦公樓按現行有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 了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及器材。

下面我們來看分析要點。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內容:

在對情景描述中辦公樓的建築分類、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進行分析的前提下,根據相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重點分析該辦公樓避難層設置的樓層、位置及面積,通向避難層疏散樓梯的設置,作為滅火救援設施的消防車道、救援場地和入口、直升機停機坪的設置等建築防火技術措施。

接下來我們要學習關鍵知識點及依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築分類。

民用建築根據其建築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築和高層民用建築。高層民用建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築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

該辦公樓屬於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公共建築,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的規定,

該辦公樓的建築分類應為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對於建築高度大於250m的建築,除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第二、耐火等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一級耐火等級建築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此表的規定。

2、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

第三、防火間距。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與相鄰其他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此表的規定,

且任何情況下均不能減小。

第四、避難層(間)。

避難層(間)是發生火災時,人員逃避火災威脅的安全場所。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

2、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計算。

4、避難層(間)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避難層(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6、避難層(間)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7、避難層(間)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8、避難層(間)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9、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

10、避難層(間)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視窗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11、避難層(間)應設置應急疏散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5h,其地面最低水準照度不應低於3.0lx。

12、避難層(間)頂棚、牆面、地面均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

13、避難層(間)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4、避難層(間)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第五、消防車道。

該辦公樓應根據建築規模及其總體佈局情況、當地消防車輛配置和預期發展情況,合理確定消防車道的設置形式以及消防車道的淨寬、淨高、坡度、轉彎半徑和承載能力等,保證利用消防車道實施滅火救援的有效性和可接近性。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的規定,該辦公樓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m。

消防車道的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普通消防車的轉彎半徑通常為9m,登高消防車的轉彎半徑通常為12m,特種消防車的轉彎半徑通常為16 ~20m。

消防車道與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消防車道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5m。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於8%。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於15m×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於18m×18m。

消防車道的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消防車道可利用城鄉道路等,但該道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轉彎和停靠的要求。

第六、消防救援場地和入口。

1、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條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於4m。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建築,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困難時,可間隔佈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於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2、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場地與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5m和10m。對於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20m和10m。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築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5m且不應大於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於3%。

3、建築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範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4、公共建築的外牆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人的視窗。窗口的淨高度和淨寬度分別不應小於0.8m和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於1.2m,間距不宜大於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於2個,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視窗的玻璃應易於破碎,並應設置可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誌。

第七、消防電梯。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應設置消防電梯。該辦公樓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於1台。

2、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3、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前室宜靠外牆設置,並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於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前室的使用面枳不應小於6.0㎡;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不應小於10.0㎡。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捲簾。

4、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於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於10L/s。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6、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能每層停靠。

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電梯從首層至頂層的執行時間不宜大於60s。

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控制台應採取防水措施。

在首層的消防電梯入口處應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採用不燃材料。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第八、直升機停機坪。

當建築某樓層起火導致人員難以向下疏散時,往往需到達上一避難層或屋面等待救援。在超高層建築的屋 面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可便於直升機從建築頂部實施救援,是一種可行的救生措施。

1、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的規定,建築高度大於100m且標準層建築面積大於2000㎡的公共建築,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2、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置在屋頂平臺上時,距離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不應小於5m。

建築通向停機坪的出口不應少於2個,每個出口的寬度不宜小於0.90m。

四周應設置航空降礙燈,並應設置應急照明。

應在停機坪出入口處或非電器設備機房處設置消火栓,且距停機坪機位邊緣的距離不應小於5.0m。

其他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航空管理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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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

2、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計算。

4、避難層(間)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避難層(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6、避難層(間)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7、避難層(間)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8、避難層(間)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9、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

10、避難層(間)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視窗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11、避難層(間)應設置應急疏散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5h,其地面最低水準照度不應低於3.0lx。

12、避難層(間)頂棚、牆面、地面均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

13、避難層(間)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4、避難層(間)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第五、消防車道。

該辦公樓應根據建築規模及其總體佈局情況、當地消防車輛配置和預期發展情況,合理確定消防車道的設置形式以及消防車道的淨寬、淨高、坡度、轉彎半徑和承載能力等,保證利用消防車道實施滅火救援的有效性和可接近性。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的規定,該辦公樓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m。

消防車道的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普通消防車的轉彎半徑通常為9m,登高消防車的轉彎半徑通常為12m,特種消防車的轉彎半徑通常為16 ~20m。

消防車道與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消防車道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5m。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於8%。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於15m×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於18m×18m。

消防車道的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消防車道可利用城鄉道路等,但該道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轉彎和停靠的要求。

第六、消防救援場地和入口。

1、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條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於4m。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建築,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困難時,可間隔佈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於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2、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場地與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5m和10m。對於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20m和10m。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築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5m且不應大於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於3%。

3、建築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範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4、公共建築的外牆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人的視窗。窗口的淨高度和淨寬度分別不應小於0.8m和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於1.2m,間距不宜大於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於2個,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視窗的玻璃應易於破碎,並應設置可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誌。

第七、消防電梯。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應設置消防電梯。該辦公樓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於1台。

2、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3、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前室宜靠外牆設置,並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於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前室的使用面枳不應小於6.0㎡;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不應小於10.0㎡。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捲簾。

4、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於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於10L/s。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6、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能每層停靠。

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電梯從首層至頂層的執行時間不宜大於60s。

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控制台應採取防水措施。

在首層的消防電梯入口處應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採用不燃材料。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第八、直升機停機坪。

當建築某樓層起火導致人員難以向下疏散時,往往需到達上一避難層或屋面等待救援。在超高層建築的屋 面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可便於直升機從建築頂部實施救援,是一種可行的救生措施。

1、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的規定,建築高度大於100m且標準層建築面積大於2000㎡的公共建築,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2、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置在屋頂平臺上時,距離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不應小於5m。

建築通向停機坪的出口不應少於2個,每個出口的寬度不宜小於0.90m。

四周應設置航空降礙燈,並應設置應急照明。

應在停機坪出入口處或非電器設備機房處設置消火栓,且距停機坪機位邊緣的距離不應小於5.0m。

其他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航空管理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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