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實用!2018年宜賓最全辦證攻略,有了這條微信可以少走2500裡彎路!
身份證、居住證、社保卡、健康證...
現在大家身上的卡啊證啊,比票子還多!
生活在宜賓
一到辦理各種證件的時候
你一定會非常苦惱
這個去哪辦啊?
這個怎麼辦啊?
不用擔心!
小編今天在這裡為大家奉上一份
宜賓辦證大攻略
媽媽再也不用擔心我辦不了證啦!
身份證
居住證
社保卡
新生兒戶口
健康證
結婚證
港澳通行證
護照
戶口
身份證
辦理材料:
1、申領人居民戶口名簿原件。
2、若是集體戶口的,需提供《常住人口登記表》原件。
3、因整容手術面部發生較大變化、無法確定是否本人的,須提交實施整容手術醫院出具的包含整容前後照片對比的醫療證明及相關醫療記錄影本。
辦理流程:
1、居民攜帶相關申請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填寫申請表,交驗居民戶口名簿及其他證明材料
2、採集人像資訊及指紋資訊
3、繳納工本費,每證20元,選擇郵寄方式領取的,郵寄費22元,並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4、按照憑證上的領取時間到派出所領取身份證
諮詢電話:
身份證辦理諮詢電話
宜賓東城派出所
0831-8226016
宜賓西城派出所
0831-8239840
宜賓長江派出所
0831-2332847
宜賓蜀南派出所
0831-2325609
宜賓新街派出所
0831-3552816
宜賓西郊派出所
0831-8300034
宜賓金沙派出所
0831-2383993
宜賓振興派出所
0831-3540011
宜賓岷江派出所
0831-3565436
宜賓牟坪派出所
0831-2470403
宜賓金坪派出所
0831-3820018
宜賓涼薑派出所
0831-3690011
宜賓李莊派出所
0831-2440019
宜賓李端派出所
0831-2490777
宜賓高店派出所
0831-3870005
宜賓宗場派出所
0831-3501110
宜賓象鼻派出所
0831-3705110
宜賓邱場派出所
0831-3860365
宜賓宋家派出所
0831-2450319
宜賓思坡派出所
0831-3500108
各區縣身份證辦理諮詢電話
名稱
電話
南溪區派出所
0831-3334616
新城派出所
0831-6255522
江安鎮派出所
0831-2631800
長寧縣政務中心
0831-4622585
高縣公安局
0831-5421030
珙縣巡場鎮派出所
0831-4317379
筠連縣公安局
0831-7724270
興文縣公安局
0831-8825060
屏山鎮戶政大廳
0831-5720411
異地身份證辦理
受理物件
離開戶籍地到我市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
受理業務
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滿換領、損壞換領和丟失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不能異地辦理)
所需材料
本人戶口本、居住證或居住證明(實際居住地派出所辦理),未成年人辦理需法定監護人陪同,並出示身份證。
收費標準
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規定,換領每證20元,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每證40元。
領證時限
領證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
位址電話
宜賓市賓市南岸文博路(市圖書館背後,市公安局出入境大廳旁),市民朋友若有相關方面的疑問,可撥打辦證中心電話0831—2228208進行諮詢。
居住證
辦理條件
1.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條例》規定申領居住證。
辦理材料
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申領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1.公民本人或代辦人只需首先填寫《居住證申領表》,然後交驗上述辦理材料。
2.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在認真審驗證明材料後,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
3.公安機關辦證人員要通過四川省警務綜合平臺審驗相關資訊,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場製作發放居住證。
辦理地點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9:00-17:00
居民現居住地所屬公安戶籍派出所。
社保卡
辦理材料
社保卡的申領有兩種方式:集體批量申領、個人零星申領。
一、 集體批量申領提供資料:集體批量申領由集體經辦人在所選擇合作銀行協助下統一收集辦理。需要填寫資料包含《宜賓市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備案表》、《宜賓市個人基本資訊核對及社會保障卡申領表》。
二、個人零星申領提供資料:
1 . 核對並填寫《宜賓市個人基本資訊核對及社會保障卡申領表》。
2 . 交驗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3 . 1張近期一寸白底彩色證件照(系統內已有的不用提供)。
4 . 繳納制卡工本費(首次申領免工本費)。
5 . 按照銀行管理規定需要出示的其他相關資料。
辦理地點:
參保單位或個人可以選擇以下合作金融機構之一辦理社保卡:
中國工商銀行宜賓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宜賓分行、中國銀行宜賓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宜賓分行、宜賓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宜賓分行、四川省農村信用社。
新生兒戶口
辦理材料
1、申報監護人的身份證、居民戶口名簿和書面申請;
2、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4、國外出生子女回國落戶的應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件及影本;
5、收養的孤兒、棄嬰憑《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原件及影本。
辦理地點
戶籍所在派出所
健康證
辦理材料
1、身份證
2、證件照
3、體檢表
辦理流程
1、辦理繳費
2、取體檢表,數碼照像機照像
3、按體檢表安排日期到檢驗樓體檢(需要空腹)
4、等待檢查結果是否合格如合格,則可辦理。
辦理地點:宜賓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地址: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利民路2號)
結婚證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6、雙方自願結婚。
辦理材料
1、雙方當事人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2、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3、雙方近期半身合影照片(3張、彩色、大2寸、免冠、紅底)
4、《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現場填寫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流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辦理地點
宜賓市婚姻登記處上班時間:
週一至週六上午9:00—11:30;週一至週四下午2:00—5:30;
溫馨提示:
週五下午為整理檔案時間,不對外辦公。(政府法定節假日除外)
翠屏區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翠屏區民政局西郊路86號
聯繫電話:0831-8356085
宜賓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宜賓縣民政局柏溪鎮華盛街57號
聯繫電話:0831-6200630
南溪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南溪縣民政局新區西段
聯繫電話:0831-3322323
江安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江安縣民政局縣級機關綜合辦公大樓
聯繫電話:0831-2622970
長寧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長寧縣民政局竹都大道二段116號
聯繫電話:0831-4628229
高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高縣民政局慶符鎮興盛路縣政府
聯繫電話:0831-5419796
珙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珙縣民政局巡場鎮濱河西街南一段
聯繫電話:0831-4318119
筠連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筠連縣民政局河西幹道162號定水路
聯繫電話:0831-7721202
興文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興文縣民政局香山西路641號
聯繫電話:0831-8822217
屏山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屏山縣民政局東正街
聯繫電話:0831-5724835
港澳臺通行證
辦理材料:
首次辦理
(1)居民身份證,查驗原件及1份影本,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以上提供,軍人提交身份證件,未滿16周歲提供居民戶口名簿);
(2)《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1張;
(3)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的居住滿六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或暫住證,查驗原件及1份影本(四川省常住戶口而在省內非戶籍地就近辦理護照,需提交此項材料)
(4)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查驗原件(屬於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的提供)。
續簽
網上續簽:(1)在公安出入境網上辦事平臺http://219.136.255.192/ywbl/crjzjyysl/yysq/?type=sq&province=51,根據系統提示進行相關操作。
(2)按照系統填寫個人基本資訊和申請資訊。
(3)預約申請成功,按照提示資訊按時前往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窗口續簽:持身份證,戶口本和港澳通行證到戶口所屬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視窗續簽即可。
有效期
證件有效期:年滿16周歲(含)以上的申請人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為10年,未滿16周歲的效期為5年。
團隊旅遊簽注有效期:申請赴香港,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屬於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的特別情形的,可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3天。申請赴澳門,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首次申請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續簽市區需2個工作日,區市縣需5個工作日。需調查的,調查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辦理費用:港澳通行證每本80元。一次有效團隊旅遊簽注:20元/項,二次有效團隊旅遊簽注:40元/項。
注:以上收費標準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以上辦證時限不含郵政速遞時間。
辦理流程:
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出入境接待中心或者出入境辦證點領取《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提交材料進行受理審核。採集或核驗指紋。 審核不合格的由受理民警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並出具不予批准通知書。受理合格的獲得《因私出境證件申請回執》,並完成繳費手續。領取《往來港澳通行證》,憑《因私出境證件申請回執》在預約取證時間領取證件。
溫馨提示:宜賓市戶籍居民,只能以團隊旅遊形式辦理港澳通行證簽注。
辦理地點
宜賓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務大廳
辦公位址:宜賓市翠屏區南岸蜀南大道東段27號
諮詢電話:0831-2228198(0)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南溪區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辦公地址:南溪區南溪街道上正街120號
諮詢電話:0831--3334613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長寧縣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辦公地址:長寧縣長寧鎮竹都大道二段139號
諮詢電話:0831--4622585
辦理條件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無法證明身份的;
3、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8、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辦理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名簿及影本;
注:自2015年12月28日起,公民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不再需要提交戶口名簿,未成年人、學生、外地戶口等具體情況可電話諮詢,以當地受理民警最終答覆為准。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並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名簿、護照及影本;
4、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5、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的,應當由其所屬部隊駐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受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本人的身份證件、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辦理流程
1、受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普通護照申請材料後,應當詢問當事人。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審批:審批簽發機構收到受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後,對符合簽發規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的名義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制證:制證機構應當在本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制證工作。
4、領證:申請人本人須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門通知的取證日期按時領取證件。領取證件後,請仔細核對證件內容,發現差錯,及時改正。
溫馨提示:
1、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手續。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後,由本人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2、公民領取普通護照後,應當在持證人簽名欄簽署本人姓名。
3、中國公民在國外申請護照、證件,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
4、護照有效期為5年有效和10年有效兩種。針對普通護照持有人不同年齡,規定了不同的有效期。其中,未滿16周歲的人員申領普通護照有效期為5年,16周歲以上為10年,同時取消了護照延期的規定。
5、申請人所持普通護照失效,重新申請普通護照的,應當為其辦理曾持照加注。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內
收費標準:首次申請160元/本;一個加注20元
辦理地點
宜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
通訊位址:翠屏區南岸蜀南大道東段27號
諮詢電話:0831-2228195
姓名更變
1、居民戶口名簿、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單位或村委、街道辦事處證明;
3、申請變更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4、因收養關係成立或解除而要求變更姓氏的,需提供收養證或解除收養關係的證明原件及影本;
5、因涉外婚姻關係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變更為對方姓氏或恢復原姓氏的,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明原件及影本;
6、因父母離異,16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變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雙方同意的證明原件及影本;
民族成分更變
1、居民戶口名簿、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市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准予變更的證明。
四、分、並戶類
1、居民戶口名簿、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2、房屋產權證、使用權證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及影本;
3、結婚(離婚)證或其他書面有效證明原件及影本。
婚遷類戶口遷移
(指農村籍戶籍之間的戶籍遷移)
女到男方入戶:
1、居民戶口名簿、身份證原件及影本、書面申請;
2、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3、地村、組同意遷入證明。
男到女方入戶(女方父母系有女無兒戶,只允許一位女婿遷入):
1、居民戶口名簿、身份證原件及影本、書面申請;
2、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3、村組出具的女方父母無子的證明;
4、村、組同意遷入的證明。
女方離婚後要求戶口遷回原父母所在地(允許未成年子女隨遷):
1、居民戶口名簿、身份證原件及影本、書面申請;
2、離婚證原件及影本;
3、村、組同意遷入的證明;
4、未成年子女隨遷需出具其父同意其戶籍遷移的證明。
出生登記辦理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公安部、國家計生委關於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1988年)、《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申請條件:出生無戶口人員
辦理材料:
(一)國(境)內出生的申報
婚生:
1.父或母書面申請;
2.嬰兒父母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境外人員須提供境外人員入境證件)原件及影本;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4.嬰兒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非婚生:
1.父或母書面申請;
2.嬰兒父母或父或母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境外人員須提供境外人員入境證件)原件及影本;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4.3人以上的鄰居證人證言、派出所的調查情況書面說明(須2名負責調查的民警簽字);
5.親子鑒定報告(無法調查核實入戶人員真實來源的需提供)。
重要提示:
1.非婚生的16周歲以下的提供了第5項的,可不提供第3、4項;
2.對於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補錄戶籍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提供本人申請,派出所調查核實(須2名負責調查的民警簽字),對於親屬關係 無法核實的,可和戶主登記為非親屬關係。
(二)國(境)外出生的申報
3.國(境)外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有翻譯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翻譯件原件及影本;
4.嬰兒及嬰兒父母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持外國護照的嬰兒不予在國內辦理出生登記)原件及影本;
5.嬰兒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或批准定居通知書原件及影本。
辦理地點:派出所
辦理時限:
1、7歲以下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2、7歲以上(含7歲)報縣(區)公安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3、非婚生育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辦理。
辦理費用:不收費
法定收養登記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戶籍管理規定
申請條件:法定收養的無戶口人員
辦理材料:
(一)公民個人法定收養登記
1.收養人書面申請;
2.收養人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3.《收養證》原件及影本。
(二)社會福利機構法定收養登記
1.社會福利機構書面申請;
2.社會福利機構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
3.社會福利機構入院登記手續影本(蓋鮮章);
4.發現棄嬰地公安部門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原件及影本。
辦理地點:派出所
死亡註銷登記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申請條件:公民已死亡
辦理材料:
1、直系親屬書面申請;
2、死亡公民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村或社區出具的死亡證明、《死亡證》、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人民法院執行死刑通知書、宣告死亡判決書等。
在國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醫學證明翻譯件(需加蓋翻譯人員所在單位公章)。
辦理地點:派出所
辦理時限:當場辦結
辦理費用:不收費
應徵入伍註銷戶口和退出現役恢復戶口
事項名稱:應徵入伍註銷戶口和退出現役恢復戶口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相關戶籍管理規定
申請條件:入伍或退出現役
辦理材料:
(一)應徵入伍人員註銷戶口
1.應徵人員居民戶口名簿、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2.應徵入伍通知書(或人民武裝部門出具的應徵公民入伍人員名單)原件及影本。
(二)軍人退伍、復員、轉業恢復戶口
1.身份證、原居民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不能提供原戶口名簿的須提供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註銷戶口的證明);
2.民政部門、人社部門開具的安置落戶介紹信等入戶材料。
注明:轉業軍官須落城鎮戶口
(三)軍人被退兵、開除軍籍或除名恢復戶口
1、應徵人員原居民戶口名簿;
2、部隊出具的被退兵、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決定或者證明材料。
重要提示: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在入伍前,應由本人或者近親屬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口。經書面告知,仍不按規定註銷戶口的,派出所可憑人民武裝部門出具的應徵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直接註銷其戶口,並將有關情況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備註欄”加以備註,不再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姓名變更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2條的解釋》(2014年)及相關戶籍管理規定
申請條件:需變更姓名且不屬於不予變更姓名的情形
辦理材料:
(一)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姓名變更
1.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其監護人、本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提出書面申請;
2.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3.居民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重要提示:
1.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姓名允許無理由申請變更2次,第3次申請,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2.18周歲以下,14周歲以上申請姓名變更的,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簽名並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二)18周歲以上成年人變更姓名(原則上不予變更)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幹部、職工的,提供所在單位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准予變更的證明及加蓋公章的原始人事檔案影本;在校學生,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無職業的,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4.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簽名並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三)夫妻離婚後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在派出所當場簽名確認);
2.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離婚證明原件及影本;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5.如未成年子女親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據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派出所可以受理,收取影本。若一方出現後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6.18周歲以下,14周歲以上申請姓名變更的,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簽名並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書面申請;
2.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證明;
5.未成年子女父親及繼母或母親及繼父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6.14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三方協商同意變更姓名的協議;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出具由其父親及繼母或母親及繼父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姓名的協議;
7.18周歲以下,14周歲以上申請姓名變更的,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簽名並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五)增加曾用名
1.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
2.本人居民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3.公安機關登記過的此曾用名的證明材料;
4.14周歲以上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簽名並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重要提示:
不予變更姓名的情形:
(一)18周歲以上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確有特殊原因,經嚴格審核,可以予以變更:
1.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
2.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3.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4.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等。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申請姓名變更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三)未成年人第3次申請姓名變更的,18周歲以上第2次申請姓名變更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四)變更姓名可能影響其他公民、組織依法正常行使權利的人員,不予變更姓名。
辦理地點:派出所
辦理時限:填寫《變更更正審批表》,14周歲以下的姓名變更(含增加曾用名)由戶籍民警審核、派出所所長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14周歲以上姓名變更(含增加曾用名)的報縣(區)公安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費用: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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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解決了大家很多疑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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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還有什麼想要瞭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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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出入境大廳旁),市民朋友若有相關方面的疑問,可撥打辦證中心電話0831—2228208進行諮詢。居住證
辦理條件
1.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條例》規定申領居住證。
辦理材料
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申領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1.公民本人或代辦人只需首先填寫《居住證申領表》,然後交驗上述辦理材料。
2.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在認真審驗證明材料後,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
3.公安機關辦證人員要通過四川省警務綜合平臺審驗相關資訊,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場製作發放居住證。
辦理地點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9:00-17:00
居民現居住地所屬公安戶籍派出所。
社保卡
辦理材料
社保卡的申領有兩種方式:集體批量申領、個人零星申領。
一、 集體批量申領提供資料:集體批量申領由集體經辦人在所選擇合作銀行協助下統一收集辦理。需要填寫資料包含《宜賓市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備案表》、《宜賓市個人基本資訊核對及社會保障卡申領表》。
二、個人零星申領提供資料:
1 . 核對並填寫《宜賓市個人基本資訊核對及社會保障卡申領表》。
2 . 交驗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3 . 1張近期一寸白底彩色證件照(系統內已有的不用提供)。
4 . 繳納制卡工本費(首次申領免工本費)。
5 . 按照銀行管理規定需要出示的其他相關資料。
辦理地點:
參保單位或個人可以選擇以下合作金融機構之一辦理社保卡:
中國工商銀行宜賓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宜賓分行、中國銀行宜賓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宜賓分行、宜賓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宜賓分行、四川省農村信用社。
新生兒戶口
辦理材料
1、申報監護人的身份證、居民戶口名簿和書面申請;
2、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4、國外出生子女回國落戶的應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件及影本;
5、收養的孤兒、棄嬰憑《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原件及影本。
辦理地點
戶籍所在派出所
健康證
辦理材料
1、身份證
2、證件照
3、體檢表
辦理流程
1、辦理繳費
2、取體檢表,數碼照像機照像
3、按體檢表安排日期到檢驗樓體檢(需要空腹)
4、等待檢查結果是否合格如合格,則可辦理。
辦理地點:宜賓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地址: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利民路2號)
結婚證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6、雙方自願結婚。
辦理材料
1、雙方當事人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2、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3、雙方近期半身合影照片(3張、彩色、大2寸、免冠、紅底)
4、《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現場填寫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流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辦理地點
宜賓市婚姻登記處上班時間:
週一至週六上午9:00—11:30;週一至週四下午2:00—5:30;
溫馨提示:
週五下午為整理檔案時間,不對外辦公。(政府法定節假日除外)
翠屏區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翠屏區民政局西郊路86號
聯繫電話:0831-8356085
宜賓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宜賓縣民政局柏溪鎮華盛街57號
聯繫電話:0831-6200630
南溪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南溪縣民政局新區西段
聯繫電話:0831-3322323
江安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江安縣民政局縣級機關綜合辦公大樓
聯繫電話:0831-2622970
長寧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長寧縣民政局竹都大道二段116號
聯繫電話:0831-4628229
高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高縣民政局慶符鎮興盛路縣政府
聯繫電話:0831-5419796
珙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珙縣民政局巡場鎮濱河西街南一段
聯繫電話:0831-4318119
筠連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筠連縣民政局河西幹道162號定水路
聯繫電話:0831-7721202
興文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興文縣民政局香山西路641號
聯繫電話:0831-8822217
屏山縣民政局登記處:
地址:宜賓市屏山縣民政局東正街
聯繫電話:0831-5724835
港澳臺通行證
辦理材料:
首次辦理
(1)居民身份證,查驗原件及1份影本,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以上提供,軍人提交身份證件,未滿16周歲提供居民戶口名簿);
(2)《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1張;
(3)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的居住滿六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或暫住證,查驗原件及1份影本(四川省常住戶口而在省內非戶籍地就近辦理護照,需提交此項材料)
(4)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查驗原件(屬於登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的提供)。
續簽
網上續簽:(1)在公安出入境網上辦事平臺http://219.136.255.192/ywbl/crjzjyysl/yysq/?type=sq&province=51,根據系統提示進行相關操作。
(2)按照系統填寫個人基本資訊和申請資訊。
(3)預約申請成功,按照提示資訊按時前往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窗口續簽:持身份證,戶口本和港澳通行證到戶口所屬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視窗續簽即可。
有效期
證件有效期:年滿16周歲(含)以上的申請人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為10年,未滿16周歲的效期為5年。
團隊旅遊簽注有效期:申請赴香港,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屬於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的特別情形的,可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3天。申請赴澳門,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首次申請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續簽市區需2個工作日,區市縣需5個工作日。需調查的,調查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辦理費用:港澳通行證每本80元。一次有效團隊旅遊簽注:20元/項,二次有效團隊旅遊簽注:40元/項。
注:以上收費標準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以上辦證時限不含郵政速遞時間。
辦理流程:
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出入境接待中心或者出入境辦證點領取《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提交材料進行受理審核。採集或核驗指紋。 審核不合格的由受理民警告知不予批准的原因,並出具不予批准通知書。受理合格的獲得《因私出境證件申請回執》,並完成繳費手續。領取《往來港澳通行證》,憑《因私出境證件申請回執》在預約取證時間領取證件。
溫馨提示:宜賓市戶籍居民,只能以團隊旅遊形式辦理港澳通行證簽注。
辦理地點
宜賓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務大廳
辦公位址:宜賓市翠屏區南岸蜀南大道東段27號
諮詢電話:0831-2228198(0)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南溪區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辦公地址:南溪區南溪街道上正街120號
諮詢電話:0831--3334613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長寧縣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辦公地址:長寧縣長寧鎮竹都大道二段139號
諮詢電話:0831--4622585
辦理條件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無法證明身份的;
3、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8、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辦理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名簿及影本;
注:自2015年12月28日起,公民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不再需要提交戶口名簿,未成年人、學生、外地戶口等具體情況可電話諮詢,以當地受理民警最終答覆為准。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並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名簿、護照及影本;
4、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5、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的,應當由其所屬部隊駐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受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本人的身份證件、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辦理流程
1、受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普通護照申請材料後,應當詢問當事人。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審批:審批簽發機構收到受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後,對符合簽發規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的名義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制證:制證機構應當在本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制證工作。
4、領證:申請人本人須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門通知的取證日期按時領取證件。領取證件後,請仔細核對證件內容,發現差錯,及時改正。
溫馨提示:
1、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手續。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後,由本人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2、公民領取普通護照後,應當在持證人簽名欄簽署本人姓名。
3、中國公民在國外申請護照、證件,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
4、護照有效期為5年有效和10年有效兩種。針對普通護照持有人不同年齡,規定了不同的有效期。其中,未滿16周歲的人員申領普通護照有效期為5年,16周歲以上為10年,同時取消了護照延期的規定。
5、申請人所持普通護照失效,重新申請普通護照的,應當為其辦理曾持照加注。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內
收費標準:首次申請160元/本;一個加注20元
辦理地點
宜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
通訊位址:翠屏區南岸蜀南大道東段27號
諮詢電話:0831-2228195
姓名更變
1、居民戶口名簿、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單位或村委、街道辦事處證明;
3、申請變更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4、因收養關係成立或解除而要求變更姓氏的,需提供收養證或解除收養關係的證明原件及影本;
5、因涉外婚姻關係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變更為對方姓氏或恢復原姓氏的,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明原件及影本;
6、因父母離異,16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變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雙方同意的證明原件及影本;
民族成分更變
1、居民戶口名簿、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市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准予變更的證明。
四、分、並戶類
1、居民戶口名簿、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2、房屋產權證、使用權證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及影本;
3、結婚(離婚)證或其他書面有效證明原件及影本。
婚遷類戶口遷移
(指農村籍戶籍之間的戶籍遷移)
女到男方入戶:
1、居民戶口名簿、身份證原件及影本、書面申請;
2、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3、地村、組同意遷入證明。
男到女方入戶(女方父母系有女無兒戶,只允許一位女婿遷入):
1、居民戶口名簿、身份證原件及影本、書面申請;
2、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3、村組出具的女方父母無子的證明;
4、村、組同意遷入的證明。
女方離婚後要求戶口遷回原父母所在地(允許未成年子女隨遷):
1、居民戶口名簿、身份證原件及影本、書面申請;
2、離婚證原件及影本;
3、村、組同意遷入的證明;
4、未成年子女隨遷需出具其父同意其戶籍遷移的證明。
出生登記辦理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公安部、國家計生委關於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1988年)、《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申請條件:出生無戶口人員
辦理材料:
(一)國(境)內出生的申報
婚生:
1.父或母書面申請;
2.嬰兒父母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境外人員須提供境外人員入境證件)原件及影本;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4.嬰兒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非婚生:
1.父或母書面申請;
2.嬰兒父母或父或母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境外人員須提供境外人員入境證件)原件及影本;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4.3人以上的鄰居證人證言、派出所的調查情況書面說明(須2名負責調查的民警簽字);
5.親子鑒定報告(無法調查核實入戶人員真實來源的需提供)。
重要提示:
1.非婚生的16周歲以下的提供了第5項的,可不提供第3、4項;
2.對於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補錄戶籍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提供本人申請,派出所調查核實(須2名負責調查的民警簽字),對於親屬關係 無法核實的,可和戶主登記為非親屬關係。
(二)國(境)外出生的申報
3.國(境)外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有翻譯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翻譯件原件及影本;
4.嬰兒及嬰兒父母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持外國護照的嬰兒不予在國內辦理出生登記)原件及影本;
5.嬰兒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或批准定居通知書原件及影本。
辦理地點:派出所
辦理時限:
1、7歲以下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2、7歲以上(含7歲)報縣(區)公安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3、非婚生育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辦理。
辦理費用:不收費
法定收養登記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戶籍管理規定
申請條件:法定收養的無戶口人員
辦理材料:
(一)公民個人法定收養登記
1.收養人書面申請;
2.收養人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3.《收養證》原件及影本。
(二)社會福利機構法定收養登記
1.社會福利機構書面申請;
2.社會福利機構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
3.社會福利機構入院登記手續影本(蓋鮮章);
4.發現棄嬰地公安部門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原件及影本。
辦理地點:派出所
死亡註銷登記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申請條件:公民已死亡
辦理材料:
1、直系親屬書面申請;
2、死亡公民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3、村或社區出具的死亡證明、《死亡證》、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人民法院執行死刑通知書、宣告死亡判決書等。
在國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醫學證明翻譯件(需加蓋翻譯人員所在單位公章)。
辦理地點:派出所
辦理時限:當場辦結
辦理費用:不收費
應徵入伍註銷戶口和退出現役恢復戶口
事項名稱:應徵入伍註銷戶口和退出現役恢復戶口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相關戶籍管理規定
申請條件:入伍或退出現役
辦理材料:
(一)應徵入伍人員註銷戶口
1.應徵人員居民戶口名簿、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2.應徵入伍通知書(或人民武裝部門出具的應徵公民入伍人員名單)原件及影本。
(二)軍人退伍、復員、轉業恢復戶口
1.身份證、原居民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不能提供原戶口名簿的須提供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註銷戶口的證明);
2.民政部門、人社部門開具的安置落戶介紹信等入戶材料。
注明:轉業軍官須落城鎮戶口
(三)軍人被退兵、開除軍籍或除名恢復戶口
1、應徵人員原居民戶口名簿;
2、部隊出具的被退兵、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決定或者證明材料。
重要提示: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在入伍前,應由本人或者近親屬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口。經書面告知,仍不按規定註銷戶口的,派出所可憑人民武裝部門出具的應徵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直接註銷其戶口,並將有關情況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備註欄”加以備註,不再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姓名變更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2條的解釋》(2014年)及相關戶籍管理規定
申請條件:需變更姓名且不屬於不予變更姓名的情形
辦理材料:
(一)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姓名變更
1.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其監護人、本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提出書面申請;
2.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3.居民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重要提示:
1.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姓名允許無理由申請變更2次,第3次申請,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2.18周歲以下,14周歲以上申請姓名變更的,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簽名並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二)18周歲以上成年人變更姓名(原則上不予變更)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幹部、職工的,提供所在單位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准予變更的證明及加蓋公章的原始人事檔案影本;在校學生,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無職業的,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4.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簽名並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三)夫妻離婚後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在派出所當場簽名確認);
2.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離婚證明原件及影本;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5.如未成年子女親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據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派出所可以受理,收取影本。若一方出現後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6.18周歲以下,14周歲以上申請姓名變更的,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簽名並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書面申請;
2.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證明;
5.未成年子女父親及繼母或母親及繼父結婚證原件及影本;
6.14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三方協商同意變更姓名的協議;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出具由其父親及繼母或母親及繼父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姓名的協議;
7.18周歲以下,14周歲以上申請姓名變更的,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簽名並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五)增加曾用名
1.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
2.本人居民戶口名簿原件及影本;
3.公安機關登記過的此曾用名的證明材料;
4.14周歲以上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簽名並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重要提示:
不予變更姓名的情形:
(一)18周歲以上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確有特殊原因,經嚴格審核,可以予以變更:
1.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
2.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3.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4.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等。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申請姓名變更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三)未成年人第3次申請姓名變更的,18周歲以上第2次申請姓名變更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四)變更姓名可能影響其他公民、組織依法正常行使權利的人員,不予變更姓名。
辦理地點:派出所
辦理時限:填寫《變更更正審批表》,14周歲以下的姓名變更(含增加曾用名)由戶籍民警審核、派出所所長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14周歲以上姓名變更(含增加曾用名)的報縣(區)公安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費用: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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