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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交滿社保25年的下崗女工,50歲還是55歲可以退休?

我們都知道,當前我們國家的退休政策是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幹部身份年滿55歲,工人身份年滿50歲,在此基礎上,累計繳納社保年限滿15年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

以上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是國務院1978年104號檔明確規定的,至今已經實施40年。很多人就此以為所有的女性工人身份都是50歲退休,其實這樣的理解是不對的,對於靈活就業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養老保險的女性工人來說,並非50歲退休,而是55歲。那麼這是真的嗎?這又是根據什麼規定確定的呢?

原來在1978年國家出臺這一退休年齡政策時是沒有養老保險這一說的,在上世紀90年代養老保險實施之後,國家又於2001年公佈執行了另一規定,即《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裡面就約定城鎮個體工商戶以及靈活就業人員,需要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繳納養老保險累計滿15年後方可辦理退休手續。

這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女性靈活就業人員都是55歲退休呢?

當然了,這個也不全是。

國家2002年在《關於執行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有關規定的復函》中明確,在2001年的通知下發之前,如果是以工人身份繳納社保或者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1978年104號檔中相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女性工人身份也仍然可以50歲退休。

因此,下崗女工是50歲還是55歲退休,取決於在2001年以前的社保繳費年限,在此之前有15年,就是50歲退休,沒有就是55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