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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關注:“滬江”標識之爭落下帷幕,上海高院今日作出終審判決

一方是與原滬江大學有著一定歷史淵源的上海理工大學,一方是擁有系列“滬江”商標的線上教育互聯網企業,雙方對“滬江”標識爭執不下訴至法院。今天(4月18日)下午,這場商業標識爭奪戰落下帷幕,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對上海理工大學與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滬江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一審判決,滬江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滬江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並駁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學其餘訴訟請求。

圖為宣判現場(攝影 錢成)

“滬江”的前世今生

上海理工大學與“滬江”的淵源,要從半個多世紀前說起。

1952年,全國院系調整,原滬江大學部分院系分別併入今上海理工大學、今上海財經大學、今華東政法大學、今華東師範大學,

滬江大學校址及附屬房屋全部劃給上海工業學校。

1953年,上海工業學校先後更名為上海第二機器工業學校、上海機器製造學校。

1958年,上海機器製造學校更名為上海機械專科學校。

1960年上海機械專科學校更名為上海工業學院,同年上海工業學院更名為上海機械學院。

1994年,上海機械學院更名為華東工業大學。

1996年,華東工業大學與上海機械高等專科學校合併組建上海理工大學。

據上海理工大學章程記載:“上海理工大學辦學文脈可追溯至1906年創辦的滬江大學和1907年創辦的德文醫學堂。”

1997年至今,該校現址的校門上同時懸掛有“上海理工大學”和“滬江大學”的校牌。

法院同時查明:

▲ 滬江大學校友會于1985年在上海成立,於2011年經核准變更為上海理工大學校友會,該校友會主辦的《滬江校友通訊》面向上海理工大學師生及校友,

未向社會公開發行。

▲ 此外,1985年至1993年間,上海理工大學前身上海機械學院先後成立、投資了“上海機械學院滬江科教開發總公司”“桂林市滬江保健食品廠”等公司,上述公司均於2000年前後歇業審計或註銷。

另一方面,滬江公司于2009年成立,時名“上海互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為“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伏彩瑞,其於1998年至2005年間在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求學。

經查明:

▲2006年起,伏彩瑞先後申請“滬江英語”“滬江”“滬江日語”等商標,系列商標於2010年至2015年間先後被核准註冊。

▲ 滬江公司成立後,其即在網路線上教育經營活動中使用“滬江”字樣,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間,滬江公司通過百度、搜狗以及其他廣告公司在互聯網及戶外發佈廣告,累計投放廣告的費用約為人民幣3億元。

2015年4月23日,滬江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佈的“滬江和劍橋那些事兒”一文中寫道:“若干年前滬江大學最有名的學生徐志摩就與劍橋頗有緣分……如今互聯網平臺滬江再次與劍橋結緣,一起為中國的學習者帶來優質的課程體驗……”。滬江公司在其官網上陳述“滬江大學是20世紀上半葉一所位於上海的教會大學,解放後已風流雲散,令人欣喜的是,滬江網校橫空出世……”。

兩“滬江”上演商業標識爭奪戰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學一紙訴狀將滬江公司訴至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要求判令滬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註冊馳名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7年8月,上海知產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雙方均不服上訴至上海高院。

同年10月,上海高院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海理工大學上訴請求上海高院判決滬江公司停止侵犯上海理工大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將“滬江”作為企業字型大小和商標使用。

滬江公司則上訴請求上海高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上海理工大學的全部一審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分別提交了證據,上海高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根據雙方在二審中提交的新證據,上海高院另查明以下幾項事實:

■ 滬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在多次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滬江網的名稱出自滬江大學的校名,是出於學生對母校文化的情結;

■ 2007年,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開辦滬江外語培訓中心,根據該校自述,據不完全統計,滬江外語培訓中心2007年招生374人、2008年9月招生246人、2009年3月招生169人。

■ 2017年12月1日,在百度搜索欄中搜索“滬江外語培訓中心”,搜索結果前100項內容均與上海理工大學無關;

■ 2017年12月4日,上海理工大學對滬江公司“滬江”注冊商標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目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作出裁定。

法院審理聚焦三大爭議焦點

經審理,上海高院厘清了該案二審的三個爭議焦點。

焦點一:“滬江”是否上海理工大學的未註冊馳名商標。

上海理工大學認為,馳名商標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其已提交充分證據足以證明“滬江”是上海理工大學的未註冊馳名商標,一審判決認定上海理工大學使用“滬江”標識主要為內部使用,沒有證據證明該“滬江”標識具有極高的市場聲譽,系事實認定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

滬江公司認為,歷史上的滬江大學已終止存續,上海理工大學沒有繼承滬江大學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利。且上海理工大學亦沒有證據證明其長期大量使用“滬江”商標並成為未註冊馳名商標,其對“滬江”標識的使用是有限的。另外,滬江公司表示,其註冊的滬江系列商標已經達到馳名狀態,可以針對性抵銷上海理工大學的訴訟請求。

對此,法院認為,結合上海理工大學在報紙、校園活動、校友會、內設機構中使用“滬江”標識等情況,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滬江”標識已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

至於二審期間有關“滬江外語培訓中心”的證據,法院認為該培訓中心主要為滿足本校學生的外語學習需要,適量招收外校學生,市場區域範圍有限;且三年間招生人數不足千人,市場份額不高。

根據百度搜索結果,該中心對外宣傳有限,市場聲譽亦不高。

綜合在案證據,法院認為,上海理工大學使用“滬江”標識並未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其請求將“滬江”標識作為其未註冊馳名商標予以保護,法院不予支持。

焦點二:滬江公司使用“滬江”作為字型大小,是否屬於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理工大學認為,滬江公司使用“滬江”作為字型大小,屬於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將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客體局限於商標,進而認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此外,滬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曾就讀於上海理工大學,並參與了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滬江語林網”的建設運營工作,具有使用“滬江”標識攀附商譽的主觀惡意。

滬江公司認為,“滬江”並非上海理工大學的企業名稱,上海理工大學無權主張滬江公司使用“滬江”字型大小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至於“滬江語林網”,系伏彩瑞個人創辦的網站,並非上海理工大學投資建設。

法院認為,原滬江大學雖然與上海理工大學具有一定的歷史淵源,但自1952年以來,“滬江大學”的名稱一直未實際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學保留了“滬江大學”校牌、曾使用“滬江大學校友會”名稱、其主辦公司及內設機構的名稱使用了“滬江”,但不能據此認為“滬江”系上海理工大學的名稱或字型大小。

由於上海理工大學對“滬江”標識不享有企業名稱等權利,其關於滬江公司使用“滬江”標識具有攀附商譽的主觀惡意的上訴理由,法院亦不予採信。

焦點三:滬江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上海理工大學認為,上海理工大學和滬江公司都是從事教育服務,存在競爭關係。滬江大學與上海理工大學的承繼關係是客觀事實,不容否認。滬江公司的虛假宣傳對公眾造成混淆,損害了上海理工大學的利益,一審判決認定正確。

滬江公司認為,滬江公司是專業從事非學歷線上教育的互聯網企業,上海理工大學是大學,沒有證據證明其從事線上教育,雙方沒有競爭關係。滬江公司所作的宣傳內容符合事實,沒有造成公眾混淆和誤解的結果,且未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沒有虛假宣傳行為。

法院認為,在認定經營者的競爭關係時,不宜對經營者所處的行業領域作過細劃分,主要應考慮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本案中,滬江公司與上海理工大學均從事教育行業,且均涉及外語教學,其消費群體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雙方存在競爭關係。雖然滬江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和官網發佈的宣傳內容並非虛構,但其將“滬江網”與原滬江大學進行對比宣傳,足以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兩者存在關聯關係,該行為損害了其他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虛假宣傳。

至於滬江公司辯稱其滬江系列商標為馳名商標,可以抵銷上海理工大學的訴訟請求,並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上海高院於今日作出終審判決。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陳鳳

聲明|轉載請注明來自“浦江天平”公眾號

一起為中國的學習者帶來優質的課程體驗……”。滬江公司在其官網上陳述“滬江大學是20世紀上半葉一所位於上海的教會大學,解放後已風流雲散,令人欣喜的是,滬江網校橫空出世……”。

兩“滬江”上演商業標識爭奪戰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學一紙訴狀將滬江公司訴至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要求判令滬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註冊馳名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7年8月,上海知產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雙方均不服上訴至上海高院。

同年10月,上海高院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海理工大學上訴請求上海高院判決滬江公司停止侵犯上海理工大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將“滬江”作為企業字型大小和商標使用。

滬江公司則上訴請求上海高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上海理工大學的全部一審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分別提交了證據,上海高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根據雙方在二審中提交的新證據,上海高院另查明以下幾項事實:

■ 滬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在多次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滬江網的名稱出自滬江大學的校名,是出於學生對母校文化的情結;

■ 2007年,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開辦滬江外語培訓中心,根據該校自述,據不完全統計,滬江外語培訓中心2007年招生374人、2008年9月招生246人、2009年3月招生169人。

■ 2017年12月1日,在百度搜索欄中搜索“滬江外語培訓中心”,搜索結果前100項內容均與上海理工大學無關;

■ 2017年12月4日,上海理工大學對滬江公司“滬江”注冊商標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目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作出裁定。

法院審理聚焦三大爭議焦點

經審理,上海高院厘清了該案二審的三個爭議焦點。

焦點一:“滬江”是否上海理工大學的未註冊馳名商標。

上海理工大學認為,馳名商標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其已提交充分證據足以證明“滬江”是上海理工大學的未註冊馳名商標,一審判決認定上海理工大學使用“滬江”標識主要為內部使用,沒有證據證明該“滬江”標識具有極高的市場聲譽,系事實認定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

滬江公司認為,歷史上的滬江大學已終止存續,上海理工大學沒有繼承滬江大學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利。且上海理工大學亦沒有證據證明其長期大量使用“滬江”商標並成為未註冊馳名商標,其對“滬江”標識的使用是有限的。另外,滬江公司表示,其註冊的滬江系列商標已經達到馳名狀態,可以針對性抵銷上海理工大學的訴訟請求。

對此,法院認為,結合上海理工大學在報紙、校園活動、校友會、內設機構中使用“滬江”標識等情況,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滬江”標識已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

至於二審期間有關“滬江外語培訓中心”的證據,法院認為該培訓中心主要為滿足本校學生的外語學習需要,適量招收外校學生,市場區域範圍有限;且三年間招生人數不足千人,市場份額不高。

根據百度搜索結果,該中心對外宣傳有限,市場聲譽亦不高。

綜合在案證據,法院認為,上海理工大學使用“滬江”標識並未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其請求將“滬江”標識作為其未註冊馳名商標予以保護,法院不予支持。

焦點二:滬江公司使用“滬江”作為字型大小,是否屬於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理工大學認為,滬江公司使用“滬江”作為字型大小,屬於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將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客體局限於商標,進而認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此外,滬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曾就讀於上海理工大學,並參與了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滬江語林網”的建設運營工作,具有使用“滬江”標識攀附商譽的主觀惡意。

滬江公司認為,“滬江”並非上海理工大學的企業名稱,上海理工大學無權主張滬江公司使用“滬江”字型大小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至於“滬江語林網”,系伏彩瑞個人創辦的網站,並非上海理工大學投資建設。

法院認為,原滬江大學雖然與上海理工大學具有一定的歷史淵源,但自1952年以來,“滬江大學”的名稱一直未實際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學保留了“滬江大學”校牌、曾使用“滬江大學校友會”名稱、其主辦公司及內設機構的名稱使用了“滬江”,但不能據此認為“滬江”系上海理工大學的名稱或字型大小。

由於上海理工大學對“滬江”標識不享有企業名稱等權利,其關於滬江公司使用“滬江”標識具有攀附商譽的主觀惡意的上訴理由,法院亦不予採信。

焦點三:滬江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上海理工大學認為,上海理工大學和滬江公司都是從事教育服務,存在競爭關係。滬江大學與上海理工大學的承繼關係是客觀事實,不容否認。滬江公司的虛假宣傳對公眾造成混淆,損害了上海理工大學的利益,一審判決認定正確。

滬江公司認為,滬江公司是專業從事非學歷線上教育的互聯網企業,上海理工大學是大學,沒有證據證明其從事線上教育,雙方沒有競爭關係。滬江公司所作的宣傳內容符合事實,沒有造成公眾混淆和誤解的結果,且未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沒有虛假宣傳行為。

法院認為,在認定經營者的競爭關係時,不宜對經營者所處的行業領域作過細劃分,主要應考慮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本案中,滬江公司與上海理工大學均從事教育行業,且均涉及外語教學,其消費群體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雙方存在競爭關係。雖然滬江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和官網發佈的宣傳內容並非虛構,但其將“滬江網”與原滬江大學進行對比宣傳,足以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兩者存在關聯關係,該行為損害了其他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虛假宣傳。

至於滬江公司辯稱其滬江系列商標為馳名商標,可以抵銷上海理工大學的訴訟請求,並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上海高院於今日作出終審判決。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陳鳳

聲明|轉載請注明來自“浦江天平”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