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光伏安裝企業誇大宣傳光伏電站投資收益存在哪些風險?

市場上,光伏安裝企業為了吸引客戶,可能會通過宣傳頁、產品手冊或口頭承諾等方式誇大光伏電站的發電效能和投資收益,隱瞞對光伏電站實際運營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要素,

給家庭業主一種投資電站穩賺不賠的錯覺,抬高了客戶心理預期。電站建好後的實際運營情況往往與安裝企業宣傳效果差距巨大,雙方糾紛由此發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光伏經銷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如實向家庭業主告知光伏元件的理論效能與實際效能,

並說明產生差距的原因;在測算光伏電站發電效益時,應當向家庭業主明示測算的示例地區、光照條件、年均日照時間等前提條件;同時不宜對電站效能作出不切實際的承諾或保證。如果經銷企業脫離客觀情況,誇大產品性能,輕則可能對家庭業主產生誤導,重則可能構成消費欺詐,經營企業可能會因此面臨一定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

光伏安裝企業誇大宣傳的法律責任具體表現為:1、消費者有權以誤導消費或消費欺詐,權益受到侵害為由,向經銷企業要求民事賠償或者合同價款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或退貨退款;(相關條款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五十五條);2、消費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行政部門受理後,一經查實,可能對經銷企業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相關條款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附:法律依據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