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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將於5月1日起頒佈實施

4月17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省公安廳、省政府法制辦聯合通報了《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情況,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政委劉福宏、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對《規定》頒佈實施的重要意義、主要原則、基本特點以及新的亮點進行瞭解讀。

2018年2月24日,《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草案提交省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於3月18日以省政府第315號令公佈,5月1日起將正式頒佈實施。

《規定》共六章三十七條,主要規定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原則和責任劃分,各級政府、政府部門和車輛所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及監督與責任追究的工作機制。

規定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原則和責任劃分。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的總要求,

《規定》明確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規定了各級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領導責任,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車輛所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規定了各級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規劃、統籌、隱患排查治理、資金投入、宣傳、考核評價等具體職責,以及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要求,細化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相關職責。

明確了政府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為進一步增強政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對公安、經濟和資訊化、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機、商務、衛生和計劃生育、旅遊發展、新聞出版廣電、品質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

細化了車輛所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明確了車輛所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以及車輛所屬單位確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規定了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者建設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使用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的義務,以及以承包、租賃或委託等方式經營管理機動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並對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作出禁止性規定。

規定了監督與責任追究的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對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監督追究機制的要求,規定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情況定期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資訊通報、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問責、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日常管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資訊公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約談等七項工作機制。

《規定》的頒佈實施,對充分發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組織領導作用,督促各部門、各單位切實落實監管職責和履行主體責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社會意義。

下一步,省公安廳將會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共同抓好《規定》實施工作,及時跟蹤分析、研究解決實施中發現的問題,確保《規定》確定的各項任務措施得以落實、目標得以實現,進一步推動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再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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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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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情況定期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資訊通報、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問責、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日常管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資訊公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約談等七項工作機制。

《規定》的頒佈實施,對充分發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組織領導作用,督促各部門、各單位切實落實監管職責和履行主體責任,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社會意義。

下一步,省公安廳將會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共同抓好《規定》實施工作,及時跟蹤分析、研究解決實施中發現的問題,確保《規定》確定的各項任務措施得以落實、目標得以實現,進一步推動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再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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