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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只要遇到這4種情況,女方就無法分割房產!

小王和小麗在結婚後一同來到大城市打拼。小王首付了一套房,

每月的放貸兩人共同承擔,之後兩人感情破裂,小李提出離婚並要求平分房子,然而小王卻以房產證只有自己一人的名字而拒絕了她,小麗因此向法院提出了訴訟。

1、男方或男方父母婚前全款買房,且戶主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

這很好理解,也是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男方還是他父母買的房子,都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做共同財產分割。

即使房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增值的部分,仍然屬於男方個人,離婚時女方也無法取得補償。

2、婚前男方首付且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

這種情況也是很常見的。結婚之前,女方父母一般都會要求男方至少首付一套房子,

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然而此房子是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在離婚時,這套房子仍舊屬於男方的,女方有權要求男方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3、男方父母在夫妻婚後出資買房,並且明確說明是贈與給男方。

4、男方父母遺囑中明確只給男方的房產。

在遺產的繼承中,有一條規定: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財產的繼承。男方父母去世,如果留下了遺囑,

明確說明房屋自己去世後,只留給兒子,那麼女方就分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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