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例!酒後坐副駕也被判刑,咋回事?
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
國家對酒駕行為的處罰也越來越嚴厲。
然而,
副駕駛酒後沒有開車,
卻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
這是怎麼一回事?
近日,惠安交警大隊受理了一起醉駕的交通事故案件。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不止喝酒的司機楊某被追究刑事責任,同車的蔡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也被判刑了。
3月27日晚上11時許,蔡某駕駛轎車與楊某到某KTV喝酒。酒過三巡之後,楊某認為自己還清醒,向蔡某提出將車交由她來駕駛,蔡某喝了幾杯紅酒有點上頭,以為楊某喝啤酒退酒快,便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楊某,並由她開車搭載自己離開。
於是,飲酒後的2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開車上路。剛開沒多久,楊某醉意上頭,汽車在紅綠燈路口右轉彎過程中,與停在紅綠燈路口左轉車道的車輛發生碰撞,隨後由於雙方“私了”不成,最後報警。
經鑒定,楊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166.71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民警認為,蔡某明知楊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楊某在道路上駕駛。
據悉,該案件是福建判處的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也是惠安交警查處首名醉駕女司機。
警方提醒
危險駕駛罪共犯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警方提醒:
不借車給有醉酒行為的人、
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
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人開車,
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