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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絮不能點!北京一周內兩人因點楊柳絮引發火災被刑拘

2018年4月20日訊,又到楊柳絮紛飛的季節。楊柳絮不僅惱人,還很危險。

張宇 攝

昨天(19日)的一場消防實驗顯示,楊柳絮在一分鐘內可引燃汽車。清理楊柳絮絕對不能點燃,4月份,本市就有兩人因點燃楊柳絮引發火災,涉嫌失火縱火被刑拘。在房山,一名老人因點燃楊柳絮引發大火,造成128萬多元的損失,被法院判刑兩年。

實驗:楊柳絮一分鐘引燃汽車

昨天上午,在大興區盛源橋附近的一空曠處,大興消防支隊放置了一輛已經報廢且拆除了油箱的轎車。

為了最大限度地類比現實情況,消防員不僅在車輛周圍和車底鋪撒了楊柳絮,還加入了舊報紙、乾草等雜物。大興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二大隊副大隊長鄭喜超用打火機點燃了車邊的楊柳絮。

記者在現場看到,楊柳絮在遇到火源的情況下,“轟”的一下就著了起來,瞬間火舌捲入車底,蔓延之處的紙屑、雜草等可燃物被引燃,火勢瞬間變大,不過一分鐘,車底冒出黑煙,

“這是車底的一些塑膠和橡膠管線被點燃了。”鄭喜超說。

隨著黑煙越來越大,“砰!”巨大的爆炸聲傳來,圍觀的人群嚇得紛紛後退。“大家不要怕,那是汽車的輪胎遇熱發生的爆炸,說明火勢已經鑽入了汽車內部。”

又一聲爆炸之後,記者看到,車輛的兩個後輪已經憋了,車體也出現熔化的現象,此時距離點燃楊柳絮僅僅過去四分鐘。

現場消防員先後用乾粉滅火器和消防水槍對汽車進行了滅火。

滅火之後的汽車,特別是汽車尾部已經徹底燒毀。

鄭喜超告訴記者,“市民停車之後,如果發現車底、車邊堆積了楊柳絮,應該濕化,拿瓶水澆一下,絕對不能隨地扔煙頭,或因為好奇、好玩而去點楊柳絮,這不僅非常危險,還可能涉嫌犯罪!”

案件:本月兩人點燃楊柳絮引發火災被刑拘

記者昨天從消防部門獲悉,本月12日和18日,豐台區和朝陽區兩人因點燃楊柳絮引發火災,

涉嫌失火縱火已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4月12日,豐台區西羅園一社區內居民自建簡易房起火,過火面積3平方米,據調查,火災是由吳某點燃樓下垃圾堆旁楊柳絮,引燃垃圾堆及周邊居民自建簡易房所致,所幸無人員傷亡。

4月18日,朝陽區一居民社區內堆放的部分雜物發生火災,經調查,起火原因系高某點燃路邊楊柳絮引發其他可燃物所致,無人員傷亡。現兩人因涉嫌失火縱火已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記者在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上搜索發現,本市每年都有楊柳絮火災引發的訴訟,這些案件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主,且多發生在郊區。記者還發現一例去年“5·1蟹島度假村火災事故”引發的訴訟。

這場大火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卻造成了巨大財產損失,三個停車場的90輛機動車被燒毀,其中李先生的一輛私家轎車也在這場大火中被燒毀,他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

在該案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消防部門對這場火災事故原因的認定:系人為明火引燃地面楊柳絮及落葉、雜草等可燃物,火勢蔓延並引燃停車場內車輛所致。

近日,房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打掃院子燒楊絮,繼而引發了一場造成128多萬元損失的大火的刑事案件。

判決:掃院燒楊絮卻點了樂器廠 老人獲刑兩年

去年5月,天氣回暖,楊柳絮紛飛。5月1日早上6時許,房山區青龍湖鎮某院中,60歲的女主人吳某早早起床開始收拾院子。院內西牆下,堆積了成片的楊柳絮,吳某順手將掃成堆的楊柳絮點燃。

一瞬間,火勢失控,引燃院西側堆放的樹枝、樹葉等雜物,繼而將旁邊的某樂器廠廠房外保溫引燃,並燒毀部分廠房以及樂器等物品。經評估,被毀物品損失價值高達1281112元。

事發當日9時許,吳某被傳喚到房山區青龍湖派出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前,法庭進行了多次調解,但受害企業和被告人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庭審中,吳某向法庭陳述了事情發生的經過:“我怕楊樹毛子飛起來刺撓人,就用打火機把楊樹毛子點著了,當點到靠西側廠房牆下的楊樹毛子時,牆下堆著的樹葉和樹枝就點燃了,火越著越大就燒到牆西側的廠房了……”

法院經審理後,考慮到被告人吳某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1281112元。本報記者

他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

在該案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消防部門對這場火災事故原因的認定:系人為明火引燃地面楊柳絮及落葉、雜草等可燃物,火勢蔓延並引燃停車場內車輛所致。

近日,房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打掃院子燒楊絮,繼而引發了一場造成128多萬元損失的大火的刑事案件。

判決:掃院燒楊絮卻點了樂器廠 老人獲刑兩年

去年5月,天氣回暖,楊柳絮紛飛。5月1日早上6時許,房山區青龍湖鎮某院中,60歲的女主人吳某早早起床開始收拾院子。院內西牆下,堆積了成片的楊柳絮,吳某順手將掃成堆的楊柳絮點燃。

一瞬間,火勢失控,引燃院西側堆放的樹枝、樹葉等雜物,繼而將旁邊的某樂器廠廠房外保溫引燃,並燒毀部分廠房以及樂器等物品。經評估,被毀物品損失價值高達1281112元。

事發當日9時許,吳某被傳喚到房山區青龍湖派出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前,法庭進行了多次調解,但受害企業和被告人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庭審中,吳某向法庭陳述了事情發生的經過:“我怕楊樹毛子飛起來刺撓人,就用打火機把楊樹毛子點著了,當點到靠西側廠房牆下的楊樹毛子時,牆下堆著的樹葉和樹枝就點燃了,火越著越大就燒到牆西側的廠房了……”

法院經審理後,考慮到被告人吳某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1281112元。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