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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塊錢”的盜竊案

聽說楊某某被移送到廣饒縣檢察院審查起訴了!

因為啥啊?

聽說是盜竊。

偷了什麼?

偷了一瓶酒!

一瓶酒?!30年茅臺還是82年的拉菲呀?

都不是,就是一瓶普通的酒!

普通的酒?有這麼貴嗎?

不貴,就值48塊錢。

什麼?就這麼點事兒還用檢察院起訴?

事情要從2017年10月23日說起,只有初中文化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某(49歲,東營市東營區人)到廣饒縣新世紀超市,在酒水區把一瓶酒藏在了身上,不料被超市工作人員發現,工作人員立即告訴了保安。楊某某在出安檢門時警報響了,

被超市保安抓住,從其口袋中搜出一瓶超市的勁酒(鑒定價值48元)。超市工作人員立即向廣饒街道派出所報案。

經調查,楊某某曾於2017年2月6日因在東營市墾利信譽樓商廈超市內盜竊青島啤酒等物品被墾利區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於2017年7月3日因在東營區百貨大樓超市盜竊白酒、啤酒等物品,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此次盜竊已是楊某某2017年一年期間實施的第三次盜竊。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2年內盜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楊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構成盜竊罪。

楊某某三次盜竊均被當場抓獲,

所盜竊物品當時已被返還,且前兩次盜竊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盜竊的酒水食品等物品價值較低,盜竊的動機系沒錢吃飯,其主觀惡習性不深。檢察官在審查案件後認為,楊某某的行為雖已犯罪,但情節輕微不足以判處刑罰,遂對楊某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這裡檢察官也提醒大家: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不論盜竊數額多少,都是盜竊罪。莫以惡小而為之,

否則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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