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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課堂」勞動者被拖欠工資,可否要求追加“欠薪利息”?

近日,有勞動者向媒體反映稱,被單位拖欠工資達一年之久,“如果單位按時把工資給我了,我存銀行裡也是可以拿到‘利息’的。”這位勞動者疑問,能否對延期不支付勞動報酬同時申請加付利息?

對此,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王丹律師告訴記者,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無法要求單位支付“利息”。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按一定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等情形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發佈的《當前民事審判中需要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明確,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向仲裁委、法院主張加付賠償金的,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經依法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的證據,

包括提供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的限期整改證據,以及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證據。

但北京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晶晶表示,當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後,用人單位往往會以“不存在勞動關係”“未發生拖欠工資報酬情形”“拖欠數額存在爭議”等理由提出異議,

此時勞動行政部門就無法責令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而只能告知勞動者提請仲裁解決問題。“由於沒有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的證據,勞動者仲裁只能請求支付工資,因此,勞動者要想拿到賠償金其實很難。”

不過,王丹律師表示,如果勞動者索要勞動報酬、加班費,通過法律管道拿到生效的裁決書或判決書後,而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支付的,

勞動者一方面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另一方面也可以拿著生效的法律文書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這樣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如果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行政部門便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此舉還有利於解決生效判決或裁決執行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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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包工頭”惡意拖欠工人工資被判刑

收到工程款後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被責令改正後逃匿躲避,近日,被告人劉某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內蒙古自治區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這也是該院審理的第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

法官介紹,2017年6月份,被告人劉某負責張某承包的霍林郭勒市某生態研發公司部分礦區的草養護施工工程,並雇傭了候某等15名工人具體實施該項工程。2017年7月末,劉某在工程完工領取工程款後未向侯某等15名工人支付工資並離開了霍林郭勒市。後霍林郭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劉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劉某支付拖欠侯某等15名工人工資共計39706.5元,但劉某未支付工人工資,且去向不明。2017年12月15日,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劉某立案偵查。案發後,劉某家屬向霍林郭勒市勞動監察委員會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長陶曼在談到惡意拖欠工資表示,包工頭聘請工人幹活,在拿到工程款後支付工人工資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然而,總有一些包工頭為了一些蠅頭小利,故意拖欠工人工資,而受不到應有的懲罰。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旨在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加大對勞動者獲得報酬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本案中的被告人劉某,因拒不支付工人工資而構成了犯罪,並且在其全部付清工人工資後,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不僅人財兩空,而且身敗名裂,受到了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審判。

被責令改正後逃匿躲避,近日,被告人劉某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內蒙古自治區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這也是該院審理的第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

法官介紹,2017年6月份,被告人劉某負責張某承包的霍林郭勒市某生態研發公司部分礦區的草養護施工工程,並雇傭了候某等15名工人具體實施該項工程。2017年7月末,劉某在工程完工領取工程款後未向侯某等15名工人支付工資並離開了霍林郭勒市。後霍林郭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劉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劉某支付拖欠侯某等15名工人工資共計39706.5元,但劉某未支付工人工資,且去向不明。2017年12月15日,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劉某立案偵查。案發後,劉某家屬向霍林郭勒市勞動監察委員會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長陶曼在談到惡意拖欠工資表示,包工頭聘請工人幹活,在拿到工程款後支付工人工資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然而,總有一些包工頭為了一些蠅頭小利,故意拖欠工人工資,而受不到應有的懲罰。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旨在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加大對勞動者獲得報酬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本案中的被告人劉某,因拒不支付工人工資而構成了犯罪,並且在其全部付清工人工資後,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不僅人財兩空,而且身敗名裂,受到了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