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湖北發佈2017智慧財產權白皮書,知產案件增長迅猛

楚天都市報記者余皓 通訊員梁學東

在“4·26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宣傳周期間,今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召開了湖北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佈會,發佈《湖北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及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度)》白皮書。

2017年全省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有如下特點:案件數量再創新高。2017年,全省法院審理的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數量達到了13874件,首次突破萬件,案件數量在全國名列前茅。

全省法院審理了一大批新穎、疑難、典型的智慧財產權案件,

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例如,這次入選2017年度湖北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的南漳縣年年紅磚廠、南漳縣紅岩磚瓦廠與張道先、南漳縣胡家嘴磚廠等涉壟斷糾紛案,是湖北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壟斷糾紛案件;魚趣公司與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朱浩及鬥魚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涉及網路直播這一新興互聯網產業的保護問題,
該案的審理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騰訊電腦公司、騰訊科技公司與歐珀公司等訴前行為保全案,糾紛雙方是全國知名的科技企業,案件的訴訟標的高達8000萬元,該案體現了移動互聯網行業競爭的新發展,備受社會關注。

湖北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鬥魚主播“跳槽”,引發湖北首例直播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6年,朱浩離開鬥魚直播平臺來到全民直播平臺。全民TV是與鬥魚TV相類似的直播平臺,由上海炫魔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炫魔公司)、上海脈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脈淼公司)運營。

2016年5月,魚趣公司發現朱浩在鬥魚TV之外的直播平臺進行遊戲解說,魚趣公司認為朱浩未經其同意在其他平臺進行遊戲解說直播的行為以及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未經同意在其經營的網路直播平臺直播朱浩“爐石傳說”遊戲解說作品的行為,

共同侵犯了其著作權。同時炫魔公司、脈淼公司的行為還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此將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朱浩作為被告,鬥魚公司作為第三人一併訴至法院。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魚趣公司對朱浩在雙方合約期內、在鬥魚TV平臺上直播的“爐石傳說”遊戲解說作品享有著作權;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在全民TV平臺上直播、播放朱浩涉案“爐石傳說”遊戲解說視頻、音訊的行為,

對魚趣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脈淼公司應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網路直播平臺全民TV上直播、播放朱浩“爐石傳說”遊戲解說視頻、音訊;朱浩、炫魔公司、脈淼公司應向魚趣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90萬元。

一審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武漢中院審理後認為,對主播操作畫面能否構成獨立作品的問題,應充分考慮遊戲廠商、主播、平臺的貢獻,結合遊戲類型及遊戲操作中預留的創作空間,認定涉案的競技類卡牌遊戲不構成新的創作。對平臺惡意挖角明星主播能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的問題,應深入分析網路直播行業的競爭特點,以流量為核心,認定使用他人簽約主播,實質上就是直接攫取他人競爭果實——不僅僅是平臺花費大量人財物所培養的優質主播資源,也包括了平臺通過激烈競爭和長期經營所積累的觀眾及流量。

同時,還結合分析涉案行為對行業、對競爭秩序、對競爭者以及消費者的影響,最終認定涉案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武漢中院二審判決:朱浩、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向魚趣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90萬元;確認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在全民TV上使用朱浩進行“爐石傳說”遊戲解說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脈淼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網路直播平臺全民TV上使用朱浩進行“爐石傳說”遊戲解說。

今日,省高院法官就此案點評時稱,此案系網路主播“跳槽”引發的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湖北第一案,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案件處理有較好的示範效應。近年來,網路直播行業作為新產業、新業態蓬勃發展,2017年全國市場營收達到304.5億元,未來5年市場規模預計超過600億元。巨大利益引起糾紛頻發,其中,因直播行業中,主播就是企業吸引觀眾獲得流量的核心資源,甚至是直播平臺的生存基礎,直播平臺間不規範挖角明星主播的問題突出,亂象叢生,亟待規範。本案中,糾紛雙方是全國知名的獨角獸企業“鬥魚”和“全民直播”,涉及的問題又是行業內最為典型的突出問題,案件引起了實務界、學術界以及直播和遊戲行業的廣泛關注。本案對新產業、新業態依法予以了保護,將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

湖北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騰訊訴前保全,防止不正當競爭擴大化

被申請人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歐珀公司)、東莞市訊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訊怡公司)在用戶安裝通過官網下載的“騰訊手機管家”以及通過“騰訊手機管家”下載安裝應用程式的過程中,在OPPO手機上實施了強制用戶註冊OPPO帳號、輸入密碼驗證身份等反復彈窗提示行為,干擾使用者體驗及申請人軟體的正常運行;在對下載軟體掃描時未發現風險後,仍以“建議去OPPO軟體商店可快速安全安裝應用”、“系統軟體商店有經過人工親測的版本”等提示用語,並配合區別對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產品和服務的UI設計——綠色高亮突出右側“軟體商店安裝”選項,影響使用者判斷,干擾使用者選擇,且在掃描完成前,保持左側“繼續安裝”選項不可用,右側“軟體商店安裝”選項可用,阻礙已下載軟體正常安裝;若使用者點擊“軟體商店安裝”選項,系統將自動跳轉至“OPPO軟體商店”重新下載並靜默安裝。

為此,申請人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騰訊電腦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科技公司)於2017年5月26日向武漢中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武漢市江岸區恒華通訊器材經營部(下稱恒華經營部)採取行為保全措施。

武漢中院裁定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立即停止在OPPO手機上,在用戶通過申請人官方網站下載、安裝“騰訊手機管家”軟體的過程中,設置跳轉至“OPPO軟體商店”重新下載、安裝軟體頁面的行為,並不得以類似方式實施前述行為;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立即停止在OPPO手機上,在用戶通過申請人“騰訊手機管家”下載、安裝軟體的過程中,設置驗證彈窗頁面,以及設置跳轉至“OPPO軟體商店”重新下載、安裝軟體頁面的行為,並不得以類似方式實施前述行為;被申請人恒華經營部在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停止上述行為之前,暫停銷售OPPO手機。

法院同時認為,雙方分別主攻軟體和硬體,有很大的合作空間,並且雙方之前也有過商業合作,並非水火不容的對手。法院通過與雙方反復溝通,最終促使雙方握手言和,還簽訂了深度合作的協議。

今日,省高院法官就此案點評時稱,網路環境下,侵權具備速度快、範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加之互聯網產品反覆運算速度快,使用者體驗一旦受損將難以修復並造成用戶流失以及使用習慣的轉變。對被申請人利用技術手段惡意干擾申請人網路產品正常運行,並以誤導、誘導手段影響用戶選擇的行為,如不及時禁止,將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利益,並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勢和市場份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時採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

本案的處理,直接關係到相關行業競爭邊界的劃定和競爭秩序的規範。由於本案在全國尚屬新類型案件,糾紛雙方又是全國知名的科技企業“騰訊”和“OPPO”,案件備受關注。

湖北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藥店被判停止銷售帶有“六神”標識的侵權花露水

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市場秩序,遂向鄂州中院起訴狀告黃石市時珍藥店連鎖有限公司(下稱時珍藥店連鎖公司)、時珍藥店連鎖公司佰利花園店。

鄂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經國家商標總局依法核准註冊了“六神”系列商標,其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時珍藥店連鎖公司佰利花園店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假冒“六神”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其應承擔立即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被告時珍藥店連鎖公司佰利花園店銷售的涉案“六神”花露水,系從黃石百盛日化商行購進,其進貨時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且所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故對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鑒於被告經營規模有限,未對原告的聲譽造成較大範圍的影響,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在當地知名報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

鄂州中院一審判決:被告時珍藥店連鎖公司、時珍藥店連鎖公司佰利花園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享有的註冊號為第1062398號、第1116603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銷售帶有“六神”標識的侵權花露水。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今日,省高院法官就此案點評時稱,本案涉及對《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理解與適用,特別是對“合法來源”證據的審查上,對處理類似案件具有借鑒意義。《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是專門針對銷售商的賠償責任豁免的規定。

由於原、被告雙方舉證的證據在關鍵資訊上均能一一對應,結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可以印證被告的辯解及舉證內容屬實。

武漢中院審理後認為,對主播操作畫面能否構成獨立作品的問題,應充分考慮遊戲廠商、主播、平臺的貢獻,結合遊戲類型及遊戲操作中預留的創作空間,認定涉案的競技類卡牌遊戲不構成新的創作。對平臺惡意挖角明星主播能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的問題,應深入分析網路直播行業的競爭特點,以流量為核心,認定使用他人簽約主播,實質上就是直接攫取他人競爭果實——不僅僅是平臺花費大量人財物所培養的優質主播資源,也包括了平臺通過激烈競爭和長期經營所積累的觀眾及流量。

同時,還結合分析涉案行為對行業、對競爭秩序、對競爭者以及消費者的影響,最終認定涉案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武漢中院二審判決:朱浩、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向魚趣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90萬元;確認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在全民TV上使用朱浩進行“爐石傳說”遊戲解說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脈淼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網路直播平臺全民TV上使用朱浩進行“爐石傳說”遊戲解說。

今日,省高院法官就此案點評時稱,此案系網路主播“跳槽”引發的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湖北第一案,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案件處理有較好的示範效應。近年來,網路直播行業作為新產業、新業態蓬勃發展,2017年全國市場營收達到304.5億元,未來5年市場規模預計超過600億元。巨大利益引起糾紛頻發,其中,因直播行業中,主播就是企業吸引觀眾獲得流量的核心資源,甚至是直播平臺的生存基礎,直播平臺間不規範挖角明星主播的問題突出,亂象叢生,亟待規範。本案中,糾紛雙方是全國知名的獨角獸企業“鬥魚”和“全民直播”,涉及的問題又是行業內最為典型的突出問題,案件引起了實務界、學術界以及直播和遊戲行業的廣泛關注。本案對新產業、新業態依法予以了保護,將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

湖北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騰訊訴前保全,防止不正當競爭擴大化

被申請人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歐珀公司)、東莞市訊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訊怡公司)在用戶安裝通過官網下載的“騰訊手機管家”以及通過“騰訊手機管家”下載安裝應用程式的過程中,在OPPO手機上實施了強制用戶註冊OPPO帳號、輸入密碼驗證身份等反復彈窗提示行為,干擾使用者體驗及申請人軟體的正常運行;在對下載軟體掃描時未發現風險後,仍以“建議去OPPO軟體商店可快速安全安裝應用”、“系統軟體商店有經過人工親測的版本”等提示用語,並配合區別對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產品和服務的UI設計——綠色高亮突出右側“軟體商店安裝”選項,影響使用者判斷,干擾使用者選擇,且在掃描完成前,保持左側“繼續安裝”選項不可用,右側“軟體商店安裝”選項可用,阻礙已下載軟體正常安裝;若使用者點擊“軟體商店安裝”選項,系統將自動跳轉至“OPPO軟體商店”重新下載並靜默安裝。

為此,申請人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騰訊電腦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科技公司)於2017年5月26日向武漢中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武漢市江岸區恒華通訊器材經營部(下稱恒華經營部)採取行為保全措施。

武漢中院裁定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立即停止在OPPO手機上,在用戶通過申請人官方網站下載、安裝“騰訊手機管家”軟體的過程中,設置跳轉至“OPPO軟體商店”重新下載、安裝軟體頁面的行為,並不得以類似方式實施前述行為;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立即停止在OPPO手機上,在用戶通過申請人“騰訊手機管家”下載、安裝軟體的過程中,設置驗證彈窗頁面,以及設置跳轉至“OPPO軟體商店”重新下載、安裝軟體頁面的行為,並不得以類似方式實施前述行為;被申請人恒華經營部在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停止上述行為之前,暫停銷售OPPO手機。

法院同時認為,雙方分別主攻軟體和硬體,有很大的合作空間,並且雙方之前也有過商業合作,並非水火不容的對手。法院通過與雙方反復溝通,最終促使雙方握手言和,還簽訂了深度合作的協議。

今日,省高院法官就此案點評時稱,網路環境下,侵權具備速度快、範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加之互聯網產品反覆運算速度快,使用者體驗一旦受損將難以修復並造成用戶流失以及使用習慣的轉變。對被申請人利用技術手段惡意干擾申請人網路產品正常運行,並以誤導、誘導手段影響用戶選擇的行為,如不及時禁止,將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利益,並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勢和市場份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時採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

本案的處理,直接關係到相關行業競爭邊界的劃定和競爭秩序的規範。由於本案在全國尚屬新類型案件,糾紛雙方又是全國知名的科技企業“騰訊”和“OPPO”,案件備受關注。

湖北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藥店被判停止銷售帶有“六神”標識的侵權花露水

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市場秩序,遂向鄂州中院起訴狀告黃石市時珍藥店連鎖有限公司(下稱時珍藥店連鎖公司)、時珍藥店連鎖公司佰利花園店。

鄂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經國家商標總局依法核准註冊了“六神”系列商標,其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時珍藥店連鎖公司佰利花園店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假冒“六神”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其應承擔立即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被告時珍藥店連鎖公司佰利花園店銷售的涉案“六神”花露水,系從黃石百盛日化商行購進,其進貨時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且所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故對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鑒於被告經營規模有限,未對原告的聲譽造成較大範圍的影響,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在當地知名報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

鄂州中院一審判決:被告時珍藥店連鎖公司、時珍藥店連鎖公司佰利花園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享有的註冊號為第1062398號、第1116603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銷售帶有“六神”標識的侵權花露水。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今日,省高院法官就此案點評時稱,本案涉及對《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理解與適用,特別是對“合法來源”證據的審查上,對處理類似案件具有借鑒意義。《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是專門針對銷售商的賠償責任豁免的規定。

由於原、被告雙方舉證的證據在關鍵資訊上均能一一對應,結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可以印證被告的辯解及舉證內容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