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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女大學生網路詐騙百餘人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引言:近日有網帖稱,廈門某高校大學生黃某喆網路詐騙160余名各地大學生200多萬元,詐騙手段為支付平臺套現。多名學生在聯繫不上黃某喆後發現受騙,陸續向警方報案。

廈門一女大學生網路詐騙百餘人

以“投資返利”的名義套取錢款 金額被指高達200多萬元 當地警方已將涉案人刑事拘留

近日有網帖稱,廈門某高校大學生黃某喆網路詐騙160余名各地大學生200多萬元,詐騙手段為支付平臺套現。多名學生在聯繫不上黃某喆後發現受騙,

陸續向警方報案。為作為證據,發帖的學生將百余名大學生網路轉帳的支付憑證列印出來,共17張A4紙,每張紙上金額從千元到萬元不等。

4月16日下午,廈門市公安局發佈通報稱,已對黃某喆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並全力追查相關線索及案件具體情況。

忽悠學生投資返利

被指騙了200余萬元

4月16日下午,廈門市公安局發佈一則“廈門集美警方對某高校學生黃某喆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調查”的通報。

通報稱,2018年4月13日,廈門集美警方接群眾報案稱,多名學生被人以“投資返利”的名義套取錢款。經初查,黃某喆(女,21歲,福建莆田人,廈門某高校大三學生)自2017年12月起,以吸引投資並承諾高額利息為名,通過對方直接轉帳匯款或用“螞蟻花唄”套現支付等方式套取錢款。

根據學生們的統計,黃某喆被指詐騙了160余名各地大學生約200余萬元。

昨天,北京青年報記者聯繫到被騙數額最多的李樊。

李樊今年讀大三,被黃某喆騙了20余萬元。據她介紹,黃某喆向她許諾,通過支付平臺套現交給黃某喆後,第二個月歸還本金和利息,每1000元可以返利100元。黃某喆還發展了3個下線代理去介紹他人進行套現,其中一個代理施某是她的室友,還有一個代理王某是她同學,兩個代理在接單成功後可獲得一定抽成。

在福建省外讀書的李樊經朋友介紹後,

在今年2月成為了黃某喆的第三個代理。4月13日,她開始聯繫不上黃某喆,才察覺自己受騙。

學生套現成功之後

交給上家獲取利息

代理施某在朋友圈曾寫道:“要賺零花錢的可以來找我套現哦。套現2000元一個月給利息200元,套現3000元一個月給利息300元。”

記者從多名受騙學生處瞭解到,套現的方式主要是用二維碼向商家付款。受騙學生通過二維碼向不同商家支付一定金額,

用借唄、任性付等支付平臺上的額度付款。付款成功後,受騙學生的支付帳號會收到一筆錢。這筆錢經過交易在被扣除了一定的手續費後,受騙學生再將收到的這些金額轉帳給上家的代理或黃某喆。

還有部分受騙學生直接向黃某喆轉帳,為獲得利息而發送付款憑證的截圖,以證明自己“付款套現成功”。

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女大學生被警方刑拘

記者瞭解到,黃某喆是福建莆田人,母親陳某在福建一鞋業公司工作。目前,李樊等代理正努力聯繫黃某喆的家屬,記者多次撥打黃某喆母親的電話未接通。在李樊提供的錄音中,黃某喆的母親稱“自己也找不到黃某喆,沒有辦法”。

4月16日晚,廈門市公安局又發佈一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黃某喆已向警方投案”的通報。通報稱,經集美公安分局辦案民警規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黃某喆主動到集美分局經偵大隊投案。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喆已被集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對話

受騙學生:“輕信他人,悔不當初”

在李樊所在的“受害群”裡,有160餘人,來自福建、成都、湖北、上海等多個地區。4月16日,記者對話其中的劉芸芸、王琳,她們從去年12月開始幫黃某喆勸說學生們在某支付平臺套現。她們對記者說,因輕信他人而放鬆警惕,悔不當初。

記者:怎麼認識你的上線代理及黃某喆的?

王琳:有人是因為朋友認識她們的,我是通過一個明星的粉絲群認識施某的,當時她在群裡主動加的我。

記者:為什麼會信任她們去套現?

王琳:有人是因為共同認識的朋友才信任她們的。我是在粉絲群加了施某以後,看到她日常有發“套現利息”之類的截圖,就觀望了兩個月。剛開始做的時候她還提前幾天給我錢,感覺她人挺靠譜的。但是後來她找我套現的時候,就拼命給我打電話,真是“奪命連環扣”。

記者:當時有沒有想過套現是違法的?

王琳:當初套現的時候,代理說不違法,絕對不會有問題,這個月套下月還。我就抱著能賺免費零花錢的心理去套現了,當時都不知道還有黃某喆這號人的存在。後來找代理要錢,代理說黃某喆不見了,沒有錢了,我這才知道還有黃某喆這個上家。

記者:之前套現過幾次?都按時收到還款了嗎?

劉芸芸:之前套現兩次,交給他們後,都在下個月收到還款了,欠款都還清了,利息也收到了。當時覺得既輕鬆簡單又能快速賺錢,而且還有朋友之間的互相信任,就沒有起戒心。誰知道黃某喆突然不見了,我還有十幾萬元在她手裡。

記者:這麼大的金額,告訴父母了嗎?

劉芸芸:不敢告訴父母,他們都是農村老實人。我不敢跟他們說,怕他們承受不住。

記者:經歷了這件事有什麼感受呢?

王琳:覺得這件事性質挺惡劣的。希望有了我們的教訓,能讓大家引以為戒。(文中學生均為化名)

法律連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以下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黃某喆是福建莆田人,母親陳某在福建一鞋業公司工作。目前,李樊等代理正努力聯繫黃某喆的家屬,記者多次撥打黃某喆母親的電話未接通。在李樊提供的錄音中,黃某喆的母親稱“自己也找不到黃某喆,沒有辦法”。

4月16日晚,廈門市公安局又發佈一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黃某喆已向警方投案”的通報。通報稱,經集美公安分局辦案民警規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黃某喆主動到集美分局經偵大隊投案。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喆已被集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對話

受騙學生:“輕信他人,悔不當初”

在李樊所在的“受害群”裡,有160餘人,來自福建、成都、湖北、上海等多個地區。4月16日,記者對話其中的劉芸芸、王琳,她們從去年12月開始幫黃某喆勸說學生們在某支付平臺套現。她們對記者說,因輕信他人而放鬆警惕,悔不當初。

記者:怎麼認識你的上線代理及黃某喆的?

王琳:有人是因為朋友認識她們的,我是通過一個明星的粉絲群認識施某的,當時她在群裡主動加的我。

記者:為什麼會信任她們去套現?

王琳:有人是因為共同認識的朋友才信任她們的。我是在粉絲群加了施某以後,看到她日常有發“套現利息”之類的截圖,就觀望了兩個月。剛開始做的時候她還提前幾天給我錢,感覺她人挺靠譜的。但是後來她找我套現的時候,就拼命給我打電話,真是“奪命連環扣”。

記者:當時有沒有想過套現是違法的?

王琳:當初套現的時候,代理說不違法,絕對不會有問題,這個月套下月還。我就抱著能賺免費零花錢的心理去套現了,當時都不知道還有黃某喆這號人的存在。後來找代理要錢,代理說黃某喆不見了,沒有錢了,我這才知道還有黃某喆這個上家。

記者:之前套現過幾次?都按時收到還款了嗎?

劉芸芸:之前套現兩次,交給他們後,都在下個月收到還款了,欠款都還清了,利息也收到了。當時覺得既輕鬆簡單又能快速賺錢,而且還有朋友之間的互相信任,就沒有起戒心。誰知道黃某喆突然不見了,我還有十幾萬元在她手裡。

記者:這麼大的金額,告訴父母了嗎?

劉芸芸:不敢告訴父母,他們都是農村老實人。我不敢跟他們說,怕他們承受不住。

記者:經歷了這件事有什麼感受呢?

王琳:覺得這件事性質挺惡劣的。希望有了我們的教訓,能讓大家引以為戒。(文中學生均為化名)

法律連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以下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