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以案釋法」關於盜竊汽車號牌的犯罪構成分析

點擊上方

“香市普法”

可快速關注

案 情

自2015年元月份以來,

S縣M派出所陸續接到多名群眾報案,稱其車牌被盜,犯罪嫌疑人作案後還在車上留下電話,向其勒索錢財。接到報案後辦案人員通過監控視頻及技術手段的偵查,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劉某的身份。最終民警在S縣城H廣場附近將其抓獲。犯罪嫌疑人劉某交代,自己沒有經濟來源,一直夢想著一夜暴富,癡迷於彩票,為了籌錢買彩票,就想到了盜竊車牌勒索車主。車牌撬下來後,
他會將車牌藏到離車不遠的某個位置,再把寫有自己手機號的紙條塞到車門縫裡或夾到雨刮器上。待車主打來電話,他就將銀行帳號及索要金額一併發給對方。錢一到賬,犯罪嫌疑人劉某再發短信告知對方車牌藏匿的具體位置。據統計,犯罪嫌疑人劉某採用此方法一共勒索18名被害人,累計金額達11300元。

平平說法

那麼劉某的行為應當構成敲詐勒索罪還是詐騙罪呢?

一些小夥伴認為,劉某盜竊被害人的車牌,慌稱將被害人的車牌出售用以套牌,利用被害人害怕的心理迫使被害人給付財物,

這種行為應該構成敲詐勒索罪。但是另外一些小夥伴卻認為,劉某虛構了出售被害人車牌的事實,使被害人產生其車牌有被用以套牌的假像,自願支付財物使事情得以“私了”,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這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平平先來給大家說說這兩個罪名的基本概念,所謂詐騙罪,指的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而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採取威脅或者要脅的辦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劉某雖然虛構了賣掉被害人的車牌用以套牌的事實,但其行為本質是一種脅迫行為。不管被害人是基於哪種心態,劉某均是以用作套牌為威脅,要求被害人支付財物的,其主觀是想利用被害人恐懼的心理,

從而達到獲取財物的目的。根據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只有主觀上利用被害人恐懼的心理,客觀行為上採取脅迫、威脅的方式,才能成立敲詐勒索罪。所以平平更支持劉某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觀點喲。

供稿:寮步司法分局 施素媚

廣東法網“12348” 有法律問題就找它

網址:https://gd.12348.gov.cn/

線上申辦業務:

公證服務、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司法鑒定、律師服務、遠端會見等

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廣東):12348

公共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熱線

(寮步):81108110

公共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熱線

(寮步):8110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