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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開門撞倒電動車 法院判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

2016年12月,張某駕駛小轎車沿世紀大道由東向西行駛,

在一酒店門前機動車道停車,後排乘坐人趙某開門下車時,與騎電動車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受傷。住院期間先後花費八萬餘元。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和趙某共同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及不計免賠。王某出院後,因醫療費用問題,將張某、趙某以及保險公司一併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關費用。

保險公司辯稱,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起事故中,

張某和趙某共同承擔百分之九十的責任,對於超出交強險以外的百分之五十應由乘客趙某自行承擔,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百分之九十的全部責任。換言之,保險公司主張趙某既非被保險人也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故不對趙某的責任承擔保險理賠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張某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停車,趙某乘坐機動車未按規定上下車、開車門未注意觀察,

共同造成了王某受傷的結果。張某和趙某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受害人明確要求由駕駛人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付駕駛員張某應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