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的保險之路該何去何從?
你出門是自己開車,還是公車?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用手機軟體呼叫網約車,
2016年8月26日17時43分,李先生駕駛著江蘇牌照的小轎車使用“易道”軟體進行兼職。在送乘客去目的地的時候,在浦東新區張楊北路附件與案外人駕駛的車輛相撞,經浦東交警支隊認定,
由於事故前10天,李先生已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在事故發生後,人保上海分公司出具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認定車輛全損,共計金額5.47萬元。在李先生向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收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認定李先生的車輛在事故中處於運營狀態,增加了車輛的風險,
李先生則認為,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應當有保險責任限額內的賠付責任,於是進行起訴。
法院究竟該如何評判整個事件呢?
涉案事故車究竟有沒有改變運營性質?在當時的車輛使用性質中,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
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法院判原告敗訴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先生在駕齡未滿三年的情況下駕駛事故車從事運營活動,並且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客觀上造成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伴隨著《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原告在駕齡未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用非營運性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的行為屬被告商業險免賠範圍,法院對被告不予賠付保險金的抗辯,予以採信。
主審法官介紹,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可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保險公司分別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家庭自用車輛的風險小,支付的保費低;營運車輛風險大,保費自然要高。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並返還剩餘保費,投保人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營運造成的事故損失,顯失公平。
以他人名義用非營運性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的行為屬被告商業險免賠範圍,法院對被告不予賠付保險金的抗辯,予以採信。主審法官介紹,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可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保險公司分別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家庭自用車輛的風險小,支付的保費低;營運車輛風險大,保費自然要高。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並返還剩餘保費,投保人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營運造成的事故損失,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