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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的保險之路該何去何從?

你出門是自己開車,還是公車?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用手機軟體呼叫網約車,

什麼“滴滴”,什麼“易道”手機在手,出門不愁。網約車不僅方便了我們的出行,也讓越來越多的私家車加入其中。但如果在坐車過程中出了交通事故受傷,乘客與車主該如何理賠呢?

2016年8月26日17時43分,李先生駕駛著江蘇牌照的小轎車使用“易道”軟體進行兼職。在送乘客去目的地的時候,在浦東新區張楊北路附件與案外人駕駛的車輛相撞,經浦東交警支隊認定,

李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無責。

由於事故前10天,李先生已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在事故發生後,人保上海分公司出具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認定車輛全損,共計金額5.47萬元。在李先生向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收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認定李先生的車輛在事故中處於運營狀態,增加了車輛的風險,

且未盡到通知義務,依據合同條款的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李先生則認為,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應當有保險責任限額內的賠付責任,於是進行起訴。

法院究竟該如何評判整個事件呢?

涉案事故車究竟有沒有改變運營性質?

在當時的車輛使用性質中,

李先生的車輛使用目的是為了易道接單,根據商業險保險單內規定,投保標的為非運營性質的車輛。眾所周知,易道用車APP隸屬于網約車範疇,李先生使用車輛進行服務,實際上已改變了事故車的非運營性質。

李先生是否履行了保險條款的明確告知義務?

《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

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可根據李先生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其改變車輛運營性質而拒絕理賠。

李先生是否符合《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駕駛員駕齡條件?

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在第十四條規定,從事網約 月11日,顯然事故發生時,原告並未滿足駕齡滿3年的駕駛資格。

法院判原告敗訴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先生在駕齡未滿三年的情況下駕駛事故車從事運營活動,並且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客觀上造成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伴隨著《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原告在駕齡未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用非營運性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的行為屬被告商業險免賠範圍,法院對被告不予賠付保險金的抗辯,予以採信。

主審法官介紹,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可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保險公司分別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家庭自用車輛的風險小,支付的保費低;營運車輛風險大,保費自然要高。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並返還剩餘保費,投保人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營運造成的事故損失,顯失公平。

以他人名義用非營運性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的行為屬被告商業險免賠範圍,法院對被告不予賠付保險金的抗辯,予以採信。

主審法官介紹,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可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保險公司分別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家庭自用車輛的風險小,支付的保費低;營運車輛風險大,保費自然要高。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並返還剩餘保費,投保人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營運造成的事故損失,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