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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藥酒跨省追捕”事件持續刷屏,繞不開的追問有了權威解答

連日來,“鴻茅藥酒跨省追捕”事件持續刷屏。事件的起因是:

2017年12月

廣州醫生譚秦東發表了題為《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的網帖,稱鴻茅藥酒是“毒藥”。帖子點擊量超過2000,

被分享超過100次。

2017年12月22日

內蒙古鴻茅國藥公司向內蒙古涼城縣公安機關報案,稱譚秦東惡意抹黑,給公司造成數百萬元經濟損失。

2018年1月10日

涼城縣公安機關以損害商品聲譽罪實施跨省抓捕,將譚秦東從廣州帶回涼城,並關押在看守所內。此事經媒體報導後輿論譁然。

2018年4月17日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監督和干預下,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指令涼城縣檢察院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並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至此,譚秦東才暫獲自由。

那麼,在這一事件中,醫生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言論自由和損害商品聲譽罪的邊界在哪裡,公安機關是否有權實施跨省抓捕等一系列追問也就不容回避。

損害商品聲譽罪成立嗎

公安機關的控訴罪名是損害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據此,構成本罪須滿足以下要件:

其一,有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行為。所謂捏造,是指虛構、編造不符合真相或並不存在的事實;散佈,

是指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所捏造的事實;其二,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司法實務中,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為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其他嚴重情節包括造成公司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等等;其三,有故意的主觀心態。

就本案而言,首先,認定譚秦東發佈的事實為捏造的虛偽事實,略顯牽強。第一,鴻茅藥酒的療效始終是有疑問的,該公司多次因虛假宣傳被處罰;第二,

譚秦東帖子中稱鴻茅藥酒為“毒酒”,雖不妥當,但更多的是一種誇張的說法,直接將其認定為捏造虛偽事實,較為牽強。

其次,鴻茅國藥公司宣稱其因譚秦東的帖子遭受數百萬元經濟損失,損失數額是如何確定的?有沒有充分的證據?這些都是存疑的。更重要的是,如何證明這些損失是由譚秦東的發帖行為造成的?畢竟鴻茅國藥公司早先已因虛假宣傳多次遭受處罰,

企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早已大大下降,經營困境已持續多日。

最後,譚秦東發帖的內容也是根據網路上的既有素材進行的整合,即使這些素材最終被認定為錯誤甚至是虛假的,譚秦東誤認為真實而援引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因為他並沒有故意的主觀心態。

所以,認定譚秦東的發帖行為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是難以成立的;頂多屬於民事侵權範疇,不至於涉嫌犯罪。

產品質疑的法律邊界在哪裡

其一,產品質疑不可信口雌黃,需有一定根據。但是,質疑中存在錯誤並不代表沒有依據,任何人都會犯錯,不可以之為由將人送進監獄,否則便沒有人再敢公開評論。如果質疑的聲音有依據,只是依據不充分、不全面,則不宜認定為犯罪。顯然,沒有證據證明譚秦東的言論毫無根據。

其二,行為人需有強烈的惡意。如果沒有強烈的惡意,哪怕是間接故意,即明知這種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經濟損失而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也不宜認定為犯罪。顯然,譚秦東並沒有類似強烈的惡意。

其三,如果行為人言論的出發點是追求私人利益,則更容易被認定為犯罪。例如,如果是鴻茅藥酒的競品公司散佈了虛偽事實,企圖打擊競爭對手,則其不實言論很容易被認定為犯罪。但如果行為人言論的出發點是追求公共利益,是提醒公眾防範可能的危險,沒有摻雜或僅摻雜少量的私人利益,這時不宜認定為犯罪。譚秦東的行為顯然屬於後者。

跨省抓捕有根據嗎

我國確實規定了異地逮捕制度。《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但是,異地逮捕首先必須滿足逮捕的條件。我國共規定了5種刑事強制措施即拘傳、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留、逮捕,其中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其適用條件也是最嚴格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的規定,逮捕應具備三大要件:其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其二,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其三,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必須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就本案而言,首先,譚秦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至少是存疑的,且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其次,損害商品聲譽罪在《刑法》中是很輕的罪名,再結合譚秦東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並不大;最後,譚秦東具有正當穩定的職業,且無前科,也未見其有逃跑、報復、毀滅、偽造證據等傾向,沒有必要實施逮捕,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即可。而涼城縣公安機關實施異地抓捕,並無充分根據,有濫用職權之嫌。

後續處置應該怎麼辦

雖然涼城縣檢察機關已將本案退回補充偵查,並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但是,案件遠未結束,退回補充偵查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就是說,經補充偵查搜集到“充分”證據後,本案仍有移交審查起訴乃至審判的可能。譚秦東及其家人仍需積極準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是積極準備證據資料和辯護文書,在涼城縣公安機關後續補充偵查階段進行無罪認定申請,督促公安機關儘快撤銷案件;

二是向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提出申訴(可能時提供監察線索),請求對案件後續處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濫用職權行為進行監察;

三是積極與媒體保持聯絡,及時披露案件進展情況,通過媒體進行有力的輿論監督;

四是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在案件終結後申請國家賠償。

文/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 李潤生

產品質疑的法律邊界在哪裡

其一,產品質疑不可信口雌黃,需有一定根據。但是,質疑中存在錯誤並不代表沒有依據,任何人都會犯錯,不可以之為由將人送進監獄,否則便沒有人再敢公開評論。如果質疑的聲音有依據,只是依據不充分、不全面,則不宜認定為犯罪。顯然,沒有證據證明譚秦東的言論毫無根據。

其二,行為人需有強烈的惡意。如果沒有強烈的惡意,哪怕是間接故意,即明知這種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經濟損失而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也不宜認定為犯罪。顯然,譚秦東並沒有類似強烈的惡意。

其三,如果行為人言論的出發點是追求私人利益,則更容易被認定為犯罪。例如,如果是鴻茅藥酒的競品公司散佈了虛偽事實,企圖打擊競爭對手,則其不實言論很容易被認定為犯罪。但如果行為人言論的出發點是追求公共利益,是提醒公眾防範可能的危險,沒有摻雜或僅摻雜少量的私人利益,這時不宜認定為犯罪。譚秦東的行為顯然屬於後者。

跨省抓捕有根據嗎

我國確實規定了異地逮捕制度。《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但是,異地逮捕首先必須滿足逮捕的條件。我國共規定了5種刑事強制措施即拘傳、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留、逮捕,其中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其適用條件也是最嚴格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的規定,逮捕應具備三大要件:其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其二,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其三,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必須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就本案而言,首先,譚秦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至少是存疑的,且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其次,損害商品聲譽罪在《刑法》中是很輕的罪名,再結合譚秦東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並不大;最後,譚秦東具有正當穩定的職業,且無前科,也未見其有逃跑、報復、毀滅、偽造證據等傾向,沒有必要實施逮捕,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即可。而涼城縣公安機關實施異地抓捕,並無充分根據,有濫用職權之嫌。

後續處置應該怎麼辦

雖然涼城縣檢察機關已將本案退回補充偵查,並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但是,案件遠未結束,退回補充偵查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就是說,經補充偵查搜集到“充分”證據後,本案仍有移交審查起訴乃至審判的可能。譚秦東及其家人仍需積極準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是積極準備證據資料和辯護文書,在涼城縣公安機關後續補充偵查階段進行無罪認定申請,督促公安機關儘快撤銷案件;

二是向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提出申訴(可能時提供監察線索),請求對案件後續處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濫用職權行為進行監察;

三是積極與媒體保持聯絡,及時披露案件進展情況,通過媒體進行有力的輿論監督;

四是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在案件終結後申請國家賠償。

文/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 李潤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