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小夥圍觀交警執法,邊拍邊罵在朋友圈瘋傳視頻,被拘留12天!
網路雖然自由,但也不能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有些話一說......你將要面對法律的制裁!
前兩天,宜陽一男子因為發了一個視頻,最後被警方行政拘留12天!
事情從頭說,4月23日,洛陽市宜陽縣交警大隊聯合當地運管所、市政局對轄區三輪車載客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查處中,一輛三輪車因違法載客被攔停,車主採取躺地方式阻礙執法。
就在民警勸阻三輪車主時,開車路過的一名男子在沒有瞭解事實的情況下,一邊謾駡一邊用手機錄下了這一瞬間,還將視頻發到朋友圈進行擴散。
4月24日上午,因捏造事實、謾駡民警,視頻拍攝者李某強被公安機關抓獲。
最終,宜陽縣公安局依法對嫌疑人李某強做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
網路空間,絕非“法外之地”,法律底線不可逾越!
4月15號清晨,新鄉市公安局犯罪偵查支隊民警閆少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利用資訊網路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
面對員警執法必須知道的三件事
第一件事:員警執法無需執法證
員警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第二件事:辱駡執法員警,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件事: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員警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員警,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員警的藉口。因對抗員警而發生意外,應由對抗員警者承擔責任。當廣大人民群眾懂得員警執法權不可侵犯之時,便是警民關係真正和諧之時。
記者:王建
編輯:杜琛飛
第三件事: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員警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員警,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員警的藉口。因對抗員警而發生意外,應由對抗員警者承擔責任。當廣大人民群眾懂得員警執法權不可侵犯之時,便是警民關係真正和諧之時。
記者:王建
編輯:杜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