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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電動自行車 在清退中“退燒”

北流的共用電動自行車退市。

4月23日,北流限期清退共用電動自行車消息一出,

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並發出了不同聲音。剛投入市場並受熱捧的共用電動自行車曇花一現,有人支持清退,有人心懷質疑,也有人為此感到惋惜。

市民看法各異

多半支持“先完善,後運營”

23日,玉林晚報微信公眾號同步發表北流電動自行車限期清退消息,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

“太兒戲了!發生了不可挽回的事情,誰來承擔責任?”網友“恰好的時間,

遇上”贊同並認為應該整改,因為有些未滿12歲的小朋友也常踩著遛彎,旁邊也沒個監護人。網友“圓O??”也親眼看到了電動自行車投放存在的安全隱患,“看到有小孩騎,控制不了就摔了。”“圓O??”留言。

市民除對電動自行車存在的安全隱患產生擔憂外,更關注其中存在的法律責任。網友“耀哥哥”提出了自己的擔憂:無牌上路,出事故誰負責,未成年人解鎖,責任誰擔?

“車上牌後才能實現監管,

這是規範市場運行的有效管理方式。”網友“出其不意”對清退行動給出了自己的理性解讀:沒有批准,只好限期清退!

對於清退舉措,也有網友不理解,他們認為因存在風險而採用行政手段限制,是對企業發展的一種打擊。網友“XL”認為是“懶得管理而已”。網友“淺·林”則提出“為何不加強管理?”的質疑。網友“曾宇”認為:不能一刀切。

有人讚賞,有人反對,更有人提出了期望。網友“阿鐘”直言:支持北流的決定,

玉林的共用單車也該嚴管。

運營商:未造成重大影響,車輛將投放其他城市

24日,記者聯繫上北流某電動自行車的區域代理李志聰,就相關情況進行瞭解。

李志聰介紹,在北流投放的車輛在生產階段均嚴格按國標生產,不存在超標現象,政府作出的清退決定,對地方運營商前期投入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但對總公司的整體運營影響不大,只是投放的市場發生了變化,

清退的車輛將以其他方式投移到其他城市。李志聰稱,總公司分別有共用農村、共用按摩椅等業務,獲得了不少城市的邀約,對於政府的清退要求,他表示“不理解”。

“前期投放時想著邊試運營,邊辦理相關手續,沒有想到會遇到這個情況。”李志聰表示,作為區域代理運營方,在前期工作中確實沒有深慮到突發狀況,因為他們在全國各地的市場都能順利獲批。

據悉,

該公司原本計畫於4月在玉林投放,對於該計畫,“看看玉林政府的態度再做決定。”李志聰表示計畫將暫緩,畢竟投放一個產品專案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對於押金的退還問題,李志聰告知市民:不用過度擔憂,即便車輛退出北流,已交付押金的市民依然可以通過網路實現“秒退”。

管理方:安全隱患不容忽視後果終須消費者買單

就市民的看法,記者向相關管理部門進行了回饋。工作人員表示,投放前期運營方未經審批就“先斬後奏”,違反了相關管理規定,投放期間出現了車輛亂停亂放、騎車違章等現象,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

“一項交通工具處於脫管狀態,其產生的後果終究要消費者自己買單,而監管部門對無牌無證上路的電動車進行處理,是確保市民安全使用的一道防線,希望市民給予理解和支持。”該工作人員說。

根據國家質監局發佈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應不大於20公里,整車品質應不大於40公斤。該工作人員介紹,雖然投放北流的電動自行車並未超標,但因為監管難度大,常有未成年的孩子偷騎,超速、超重駕駛現象時有發生,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一旦未達到駕駛年齡的小朋友發生交通事故,即便是事故的受害方,也需為此擔負相關的法律責任,作為監護方也得為此買單。

北流“清退”並非個案

《意見》明確“不鼓勵發展”記者注意到,2017年由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遊局共同頒佈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標明“各地要堅

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同時明確提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共用電動車受到市場歡迎的同時,同樣遇到了監管困難的瓶頸,何去何從引人關注。記者通過網路查詢瞭解到,北流共用電動車被政府清退並非個案。《山西晚報》4月10日刊發新聞《共用電單車違投將清退電動自行車下月上牌才能騎》,太原市政府對一批新投放的共用電動自行車認定為違規投放,進行清退的同時出臺新規,從5月1日起,騎行電動自行車需滿足“車輛實名登記上牌照”“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等諸多條件。

記者從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瞭解到,杭州、北京、上海等多地已經叫停共用電動車,而深圳、南京、武漢、廣州、天津等地也明確表示“不發展共用電動車”。

原標題:一度火熱,終是曇花一現

共用電動自行車 在清退中“退燒”

管理方直言“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國家多部委聯合發文明確“不鼓勵發展”

工作人員表示,投放前期運營方未經審批就“先斬後奏”,違反了相關管理規定,投放期間出現了車輛亂停亂放、騎車違章等現象,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

“一項交通工具處於脫管狀態,其產生的後果終究要消費者自己買單,而監管部門對無牌無證上路的電動車進行處理,是確保市民安全使用的一道防線,希望市民給予理解和支持。”該工作人員說。

根據國家質監局發佈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應不大於20公里,整車品質應不大於40公斤。該工作人員介紹,雖然投放北流的電動自行車並未超標,但因為監管難度大,常有未成年的孩子偷騎,超速、超重駕駛現象時有發生,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一旦未達到駕駛年齡的小朋友發生交通事故,即便是事故的受害方,也需為此擔負相關的法律責任,作為監護方也得為此買單。

北流“清退”並非個案

《意見》明確“不鼓勵發展”記者注意到,2017年由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遊局共同頒佈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標明“各地要堅

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同時明確提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共用電動車受到市場歡迎的同時,同樣遇到了監管困難的瓶頸,何去何從引人關注。記者通過網路查詢瞭解到,北流共用電動車被政府清退並非個案。《山西晚報》4月10日刊發新聞《共用電單車違投將清退電動自行車下月上牌才能騎》,太原市政府對一批新投放的共用電動自行車認定為違規投放,進行清退的同時出臺新規,從5月1日起,騎行電動自行車需滿足“車輛實名登記上牌照”“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等諸多條件。

記者從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瞭解到,杭州、北京、上海等多地已經叫停共用電動車,而深圳、南京、武漢、廣州、天津等地也明確表示“不發展共用電動車”。

原標題:一度火熱,終是曇花一現

共用電動自行車 在清退中“退燒”

管理方直言“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國家多部委聯合發文明確“不鼓勵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