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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上海首創“體育設施管理辦法”,這些運動場所全部開放

2018年5月1日,《上海市體育設施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 澎湃新聞資料

2014年,當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後,“鍛煉人口達到5億”、“5萬億產業規模”、“人均體育場地面積達到2平方米”這些任務,將全民健身推到國家戰略層面。

然而,幾年間,不少問題依舊困擾著健身人群——身邊的運動場地能否再多一些?學校體育場館是否應向公眾開放?健身會所教練不專業,消費者維權有法可依嗎?居民社區健身苑點的設施維修誰來買單?

2018年5月1日,《上海市體育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

這份《辦法》不僅將解決人們在健身鍛煉時的諸多困擾,而且在全國範圍內都有示範作用,因為全新的《辦法》除了適用於公共體育設施、學校體育設施外,還首次涵蓋了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企事業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開全國之先河。

全國首創,源於供給不足的“尷尬”

“上海之所以要實施這樣的《辦法》,很重要的原因是由於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上海體育設施的供給很不足。”

在正式發佈這份《辦法》之前,上海市體育局副局長羅文樺道出了整個立法過程的前因後果。他說得很直白,並不避諱上海在體育設施方面的不足之處。

全新出爐的《辦法》的前身是《上海市體育場所管理辦法》。

它最早制定於1994年12月31日,在1997年、2004年和2010年三度修改。然而,在歷經了13年多的實施過程中,上海的體育設施供給情況依然不算理想。

據2013年全國第六次體育場地普查(扣除高爾夫球場)資料顯示,上海的人均體育場地面積僅有1.72平方米,只比全國平均水準高出了0.26平方米。在一線城市之中,上海的資料是處於落後狀態。

在那一次普查中,北京的人均體育場地面積達到2.22平方米,

深圳的是2.27平方米,而廣州則是相對最高的2.38平方米。

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全新《辦法》應運而生,並且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次納入經營性體育設施的管理辦法,與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組成三大類。

對於經營性體育設施的擴增,《辦法》鼓勵社會力量建設小型化、多樣化的體育場館和健身設施,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改造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方式建設或者設置體育設施。

同時,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可採取民辦公助、專案補助等方式,為社會力量參與運營提供資金、場地等支持。

校園體育設施開放是最大利好之一。

如何開放校園體育設施資源?

如果說,在新的《辦法》中納入了經營性體育設施的管理是最大的亮點之一;那麼,針對學校體育設施的開放和管理,就是在未來對全民健身最廣泛的影響之一。

據全國第六次體育場地普查(扣除高爾夫球場)資料顯示,在上海市各系統體育場地面積占比中,體育系統占比8.5%,社區體育場占比12.4%,而教育系統的體育場地面積則占比50.5%。

這就意味著,當校園體育設施對公眾開放之後,上海的運動愛好者將會有更多的運動選擇,而原本並沒有優勢的人均體育場地面積,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很大提升。

但開放學校體育設施同樣存在著問題和隱患——當社會各階層人士都湧入各級校園進行鍛煉,那麼,在校園管理和運動者的安全保障上,都是很大的挑戰。

正因如此,《辦法》首先明確新建學校在進行規劃設計時,應當將教學區和體育場地進行合理分隔;其次,學校可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對進校外來人員的身份進行登記或者驗證。

不僅如此,上海的各區政府應當為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這是後勤保障的重要環節”,羅文樺副局長強調,“正是有了這樣的責任保險,學校未來才能夠在面對市民開放時更加安心。”

當然,《辦法》還針對管理經費問題,明確對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給予經費支持;學校可採用聯合管理、委託管理或自行管理等多種開放管理模式,也可適當收取費用。

至於開放的時間,上海市體育局將“自主選擇權”交給了學校,然後,將校園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置於“上海體育公共資訊服務平臺”,為市民的運動選擇提供最直觀服務。

虹口區花園路運動loft舊廠房改造的羽毛球館。

有法可依,為體育維權提供保障

如果要用三個詞簡明扼要地概括全新的《辦法》,那就是“規劃”、“建設”和“管理”。

事實上,保障體育設施建設到位,管理體育場館服務公眾,並且維護運動愛好者的權益,一直是最難做到“令人滿意”的環節。

正如那些曾經在全社會引起討論的話題——健身會所教練不專業、管理不完善,所導致的健身者受傷甚至意外死亡,應該如何維權?居民社區健身苑點的設施損壞,維護費用又該由誰來買單?

如今,在上海體育局發佈的這份《辦法》之中,那些令人糾結的問題,有了答案。

《辦法》在居民住宅區體育健身設施的維修保養上,明確了政府出資健身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區體育設施,其維修和更新經費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而那些建設單位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的業主共用體育健身設施,由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費用按照國家和上海有關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或通過其他途徑予以保障。

另外,對於健身會所中那些由於教練專業性而引發的糾紛,《辦法》明確了經營性體育設施經營者“有義務”配備必要的專業性指導人員,為消費者提供指導服務。

“這是我們踏出的第一步,我們希望創造性地改變,鼓勵各方面的體育設施都面向全社會,推動全民健身的發展。”

羅文樺副局長強調了上海全民健身“突破”的決心,而這份帶有示範作用的《辦法》也將為大眾體育的普及和推廣帶來一份動力和保障。

《上海市體育設施管理辦法》節選:

第七條(政府舉辦的公共體育設施的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

第八條(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套建設健身步道、健身苑點、市民球場等公共體育設施。

需要設置體育健身設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提供並負責維修保養更新等日常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體育健身設施的維修保養)

政府出資建設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區體育健身設施,其維修保養更新經費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建設單位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的業主共用的體育健身設施,由居民住宅區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保養,維修保養經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或者通過其他途徑予以保障。

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九條(經費支援與保險)

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在日常管理、物耗補償、維修更新等方面給予經費支持。

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公辦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的管理模式)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的公辦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指導學校採用聯合管理、委託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開放管理模式,與學校共同確定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管理者。

第二十二條(外來人員進校管理)

公辦學校體育設施開放期間,學校可以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對進校外來人員的身份進行登記或者驗證。

進校外來人員應當遵守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的相關管理制度,安全使用體育設施,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文明開展體育活動。

針對學校體育設施的開放和管理,就是在未來對全民健身最廣泛的影響之一。

據全國第六次體育場地普查(扣除高爾夫球場)資料顯示,在上海市各系統體育場地面積占比中,體育系統占比8.5%,社區體育場占比12.4%,而教育系統的體育場地面積則占比50.5%。

這就意味著,當校園體育設施對公眾開放之後,上海的運動愛好者將會有更多的運動選擇,而原本並沒有優勢的人均體育場地面積,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很大提升。

但開放學校體育設施同樣存在著問題和隱患——當社會各階層人士都湧入各級校園進行鍛煉,那麼,在校園管理和運動者的安全保障上,都是很大的挑戰。

正因如此,《辦法》首先明確新建學校在進行規劃設計時,應當將教學區和體育場地進行合理分隔;其次,學校可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對進校外來人員的身份進行登記或者驗證。

不僅如此,上海的各區政府應當為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這是後勤保障的重要環節”,羅文樺副局長強調,“正是有了這樣的責任保險,學校未來才能夠在面對市民開放時更加安心。”

當然,《辦法》還針對管理經費問題,明確對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給予經費支持;學校可採用聯合管理、委託管理或自行管理等多種開放管理模式,也可適當收取費用。

至於開放的時間,上海市體育局將“自主選擇權”交給了學校,然後,將校園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置於“上海體育公共資訊服務平臺”,為市民的運動選擇提供最直觀服務。

虹口區花園路運動loft舊廠房改造的羽毛球館。

有法可依,為體育維權提供保障

如果要用三個詞簡明扼要地概括全新的《辦法》,那就是“規劃”、“建設”和“管理”。

事實上,保障體育設施建設到位,管理體育場館服務公眾,並且維護運動愛好者的權益,一直是最難做到“令人滿意”的環節。

正如那些曾經在全社會引起討論的話題——健身會所教練不專業、管理不完善,所導致的健身者受傷甚至意外死亡,應該如何維權?居民社區健身苑點的設施損壞,維護費用又該由誰來買單?

如今,在上海體育局發佈的這份《辦法》之中,那些令人糾結的問題,有了答案。

《辦法》在居民住宅區體育健身設施的維修保養上,明確了政府出資健身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區體育設施,其維修和更新經費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而那些建設單位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的業主共用體育健身設施,由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費用按照國家和上海有關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或通過其他途徑予以保障。

另外,對於健身會所中那些由於教練專業性而引發的糾紛,《辦法》明確了經營性體育設施經營者“有義務”配備必要的專業性指導人員,為消費者提供指導服務。

“這是我們踏出的第一步,我們希望創造性地改變,鼓勵各方面的體育設施都面向全社會,推動全民健身的發展。”

羅文樺副局長強調了上海全民健身“突破”的決心,而這份帶有示範作用的《辦法》也將為大眾體育的普及和推廣帶來一份動力和保障。

《上海市體育設施管理辦法》節選:

第七條(政府舉辦的公共體育設施的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

第八條(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套建設健身步道、健身苑點、市民球場等公共體育設施。

需要設置體育健身設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提供並負責維修保養更新等日常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體育健身設施的維修保養)

政府出資建設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區體育健身設施,其維修保養更新經費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建設單位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的業主共用的體育健身設施,由居民住宅區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保養,維修保養經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或者通過其他途徑予以保障。

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九條(經費支援與保險)

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在日常管理、物耗補償、維修更新等方面給予經費支持。

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公辦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的管理模式)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的公辦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指導學校採用聯合管理、委託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開放管理模式,與學校共同確定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管理者。

第二十二條(外來人員進校管理)

公辦學校體育設施開放期間,學校可以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對進校外來人員的身份進行登記或者驗證。

進校外來人員應當遵守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的相關管理制度,安全使用體育設施,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文明開展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