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失信孩子不能上學,老賴全家被“連坐”該不該叫好?
近段時間來,失信者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前段時間發改委等多部門公佈對失信人員的懲戒手段,涉及婚姻、就業、出行、高消費等方方面面,給了“老賴”們有力震懾。不過近日,山東一學校卻被曝出“家長失信,
家長失信,還能影響孩子前途?
據報導,山東省昌樂二中近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了《山東省昌樂二中2018年高中招生錄取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招生簡章》)。
該《招生簡章》後來化身題為“征信重要性!爸爸媽媽自己看!不要因為自己的原因影響孩子前途,
對此,昌樂二中招生辦一高姓老師回應稱,招生簡章確實有此要求,
如此招生邏輯,成21世紀新式“連坐”?
家長失信孩子禁報名,昌樂二中這一“三觀很正”的招生政策,可謂是開了先例。媒體梳理發現,
有網友說,這哪裡是什麼招生條件,分明就是21世紀的新式“連坐法”!在這樣的招生邏輯下,學生能否進入一所學校學習,不僅要看他的成績、品行,看他是否努力,還要被調查父母背景,要“家世清白”才能入學。這樣的規定,顯然偏離了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則,也有悖於“不連坐”的現代倫理,令人無法接受。
不過也有不少線民出於對失信者的憤恨,都對這項政策表達了支持。
以惡制惡,只會拉低社會道德水準
失信者造成的種種社會問題,確實令人深惡痛絕。但越是如此,我們就越應該用合理的方法解決失信問題,如此才能提高社會的信用水準。
確保被執行人履行法律判決、完成債務清償,當然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可問題在於,為了這一“正確的目的”,就可以剝奪失信者子女的受教育權嗎?作為一項基礎性的權利,保障學生公平錄取、入讀就學,理應是沒有任何附加前提的。倘若因為家長失信而拒絕其子女報名,這相當於是以侵犯受教育權為代價,來倒逼特定個體履行法律判決——這一做法,實質上是將“受教育權”這一公民基本權利,降格為了一項可剝奪、可干涉的不確定性權利。
昌樂二中的招生政策,儘管迎合了全社會共治“失信者”的情緒偏好,但的確與法理常識和法律條文相悖。
“對有失信記錄者,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而昌樂二中作為一所民辦公助的中學,也很難說是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另外還需要厘清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失信者都屬於“欠錢不還”,擅自將法律所確立的“適用範圍”擴大化,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放大執行,昌樂二中不管不顧地給自己強行加戲,不知不覺間已經涉嫌侵權。
如果我們總是依賴“連坐”這類違背法治精神的做法,對失信者“以惡制惡”,只會進一步拉低社會道德的水準。懲罰失信者沒有錯,但我們絕對沒有理由拿無辜的孩子開刀,這應當是社會的基本共識。
新聞多一點
成為“失信者”將受到怎樣的限制?
這些失信者將不能當公務員
如果你在婚姻登記、家政服務領域、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失信,那麼,就會被限制招錄為公務員。
哪些行為屬於婚姻登記嚴重失信?一是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名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二是作無配偶、無直系親屬關係、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虛假聲明;三是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四是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行為。
這些失信者將被限制高消費
根據備忘錄,在家政服務領域,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被相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這些榮譽和獎勵將不能參評
如果你在婚姻登記嚴重失信,將被限制參評道德模範等榮譽。根據備忘錄,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不得參加道德模範、五四青年獎、三八紅旗手、全國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評選,已經獲得榮譽的予以撤銷。
在家政服務領域失信,按程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物件授予“文明單位”、“道德模範”、“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等榮譽。
5月起這些人將被限乘火車、飛機
國家發改委、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多部門近日聯合發佈相關意見,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根據意見,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的行為責任人被公安機關處罰或鐵路站車單位認定,限制乘坐火車;其他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此外,因嚴重影響民航飛行安全和生產安全的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
都對這項政策表達了支持。以惡制惡,只會拉低社會道德水準
失信者造成的種種社會問題,確實令人深惡痛絕。但越是如此,我們就越應該用合理的方法解決失信問題,如此才能提高社會的信用水準。
確保被執行人履行法律判決、完成債務清償,當然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可問題在於,為了這一“正確的目的”,就可以剝奪失信者子女的受教育權嗎?作為一項基礎性的權利,保障學生公平錄取、入讀就學,理應是沒有任何附加前提的。倘若因為家長失信而拒絕其子女報名,這相當於是以侵犯受教育權為代價,來倒逼特定個體履行法律判決——這一做法,實質上是將“受教育權”這一公民基本權利,降格為了一項可剝奪、可干涉的不確定性權利。
昌樂二中的招生政策,儘管迎合了全社會共治“失信者”的情緒偏好,但的確與法理常識和法律條文相悖。
“對有失信記錄者,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而昌樂二中作為一所民辦公助的中學,也很難說是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另外還需要厘清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失信者都屬於“欠錢不還”,擅自將法律所確立的“適用範圍”擴大化,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放大執行,昌樂二中不管不顧地給自己強行加戲,不知不覺間已經涉嫌侵權。
如果我們總是依賴“連坐”這類違背法治精神的做法,對失信者“以惡制惡”,只會進一步拉低社會道德的水準。懲罰失信者沒有錯,但我們絕對沒有理由拿無辜的孩子開刀,這應當是社會的基本共識。
新聞多一點
成為“失信者”將受到怎樣的限制?
這些失信者將不能當公務員
如果你在婚姻登記、家政服務領域、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失信,那麼,就會被限制招錄為公務員。
哪些行為屬於婚姻登記嚴重失信?一是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名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二是作無配偶、無直系親屬關係、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虛假聲明;三是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四是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行為。
這些失信者將被限制高消費
根據備忘錄,在家政服務領域,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被相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這些榮譽和獎勵將不能參評
如果你在婚姻登記嚴重失信,將被限制參評道德模範等榮譽。根據備忘錄,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不得參加道德模範、五四青年獎、三八紅旗手、全國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評選,已經獲得榮譽的予以撤銷。
在家政服務領域失信,按程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物件授予“文明單位”、“道德模範”、“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等榮譽。
5月起這些人將被限乘火車、飛機
國家發改委、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多部門近日聯合發佈相關意見,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根據意見,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的行為責任人被公安機關處罰或鐵路站車單位認定,限制乘坐火車;其他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此外,因嚴重影響民航飛行安全和生產安全的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