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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來電轉接到“110”!他們為躲避電話騷擾,竟想出如此“妙招”!

網路上有人支招了

那麼這個方法效果如何呢?

接下來莆sir就帶大家看看試過的人都怎麼樣了

今年3月25日至26日,周某某因被對方一直催款,就將自己的手機號碼來電轉接到110指揮中心和120急救中心,期間共計有四通電話來電轉接到110指揮中心、一通電話轉移到120急救中心,擾亂了110指揮中心和120急救中心的單位秩序。

違法嫌疑人周某某於2018年4月18日在晉江市青陽街道一家洗車店內被我市民警抓獲歸案,現已對違法行為人周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今年2月份,張某某與一搶紅包群群主發生口角,後群主就利用“呼死你”軟體開始轟炸張某某的手機。

3月11日,

張某某不堪其擾,於是將被手機轟炸的共計343通的電話轉移至110指揮中心。3月12日,張某某又故技重施,將被手機轟炸的共計812通電話轉移至120急救中心。嚴重擾亂了110指揮中心和120急救中心的單位秩序。

違法行為人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張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今年4月4日上午10時45分,白塘派出所接莆田市公安局指揮中心110指令:2018年2月19日,手機號碼182****7270機主將來電來電轉接到莆田市110指揮情報中心平臺,致使前後約有800通騷擾電話撥打至110,嚴重干擾市局指揮中心正常接處警工作秩序。接到指令後,出警民警於當天中午12時許,在涵江區白塘鎮陳橋村其家中抓獲嫌疑人陳某某。

經審查,陳某某稱因自己被人設置“電話轟炸”騷擾,遂故意將電話來電轉接至市局指揮情報中心,希望市局指揮情報中心對騷擾人進行處罰。

因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陳某某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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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決定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