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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雙眼盯“老賴” 四川多地法院通過懸賞的辦法破解執行難

胡興聰 本報記者 劉春華

深度

4月16日,德陽市中江縣法院在該院微信公眾號上發佈懸賞公告,

向社會公眾懸賞徵集被執行人李平的下落和財產線索,舉報者將獲得執行到位金額百分之十的獎勵。

同一天,廣元市利州區法院執行幹警胡興聰正在為一起合同執行案忙碌。這起拖了三年之久的執行僵局因為一名群眾的舉報線索被打破。如果該案根據群眾的舉報線索執行成功,這名舉報者將獲得十萬元賞金。

記者從省法院獲悉,

今年是我省“兩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攻堅之年,全省各地法院都向“執行難”發起了決勝之戰,在眾多的執行舉措中,懸賞執行正被全省多個法院加大力度推行到執行實踐中。作為一種破解執行難的新方式,懸賞執行成效如何?怎麼規避可能的風險?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A現實的需求

對有意躲避執行、故意隱匿轉移財產的失信被執行人,需要發揮全社會的力量提供可供執行的線索

在全省多個法院,“賞金獵人”是指為法院執行案件提供有效的被執行人行蹤線索和被執行財產線索,並由此獲得賞金的知情人。在他們背後,是我省多個法院為破解“執行難”,在執行實踐中推出的“懸賞執行”政策。

“民事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也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這其中最難的,就是尋找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財產。2016年,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在全國率先出臺《關於“兩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意見》。

此後,為實現這個目標,全省各級法院各顯神通:有的法院為失信被執行人電話定制特殊“失信彩鈴”;有的對失信被執行人通訊工具定位查詢,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省法院“點對點”和全國法院“總對總”網路查控體系的建成,通過網路查找和控制被執行人財產比以前更加方便快捷……

但對於有意躲避執行、故意隱匿轉移財產的失信被執行人,

上述做法仍然遠遠不夠。

省法院執行局綜合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法院執行案件中,一些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將資產變現、隱匿或轉移,有的被執行人甚至故意躲避,造成被執行人難尋、財產難找等問題突出。因此,發揮社會各界的力量提供關鍵的、可供執行的線索,對於破解“執行難”有著非常現實的意義。

此外,“案多人少”在不少法院仍是無法回避的事實。

以廣元利州區法院為例,今年僅一季度已新收執行案件838件,預計全年新收執行案件將超過3000件。“執行法官還是那麼多,但執行案件量不斷增加,這種情況下發動社會力量參與執行,更有利於執行案件的執結。”廣元利州區法院執行幹警胡興聰表示。

於是,通過懸賞方式發揮社會力量參與執行的舉措在我省多個法院開始逐步推行。“目前全省多個法院的懸賞執行,主要是徵集被執行人行蹤線索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省法院執行局綜合處相關負責人介紹。

B可喜的效果

法院上午掛出懸賞公告,下午就接到了幾十個電話,通過知情人舉報,一些執行僵局得以破解

法院懸賞執行,調動了民間“賞金獵人”的積極性。懸賞法院由此獲得大量執行線索,一些陷入執行僵局的案子,由此獲得轉機。最有代表性之一的,莫過於廣元利州區法院正在執行的一起合同案。

“利州區法院嗎,我有你們正在執行的一個案子的線索……”去年10月24日,廣元利州區法院專門負責值守舉報電話的幹警接到一個來自貴州的電話。舉報人聲稱利州區法院正在懸賞執行的一起合同案中的被執行人,正在貴州一工地施工。為了證實自己的舉報屬實,這名舉報者還專門在當地拍了照片並錄了視頻交給利州區法院。

獲得此線索,胡興聰喜出望外,因為這起案子拖了已有三年之久。原來,四川某建築公司與某公司的合同糾紛案於2015年11月宣判,利州區法院判決某公司退還四川某建築公司保證金200萬元及利息。

但判決生效後,某公司並沒有履行義務,四川某建築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但由於被執行人某公司是一家“僵屍企業”。執行法官通過網路查控系統查詢,並奔赴公司註冊地重慶,以及省內多地查找該公司財產,但都無功而返。

去年8月,利州區法院推出懸賞執行措施。根據四川某建築公司的主動申請,將某公司納入法院第一批執行懸賞令。懸賞令發出不久,就接到舉報線索,目前法院已查控到某公司工程款229.72萬元。

“我們上午掛出懸賞公告,下午就接到了幾十個電話。”利州區法院副院長黃俊告訴記者,社會各界參與提供執行線索的積極性較高,從去年7月實施“懸賞執行”以來,利州區法院已公佈執行懸賞令3期,懸賞50件案件的62個自然人、6個法人單位,接到舉報143條,查到下落不明被執行人39人,執結36件案件,執行到位標的871.62萬元。其中,3名“老賴”迫於壓力,主動到法院履行全部義務。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不僅是利州區法院,成都、遂甯、達州、德陽、瀘州等地法院都推出了懸賞執行措施,均取得了良好效果。就在今年4月,成都市蒲江縣法院發出了成都首筆懸賞執行賞金3000元。領獎者告訴蒲江縣法院執行法官,今後還要發動身邊的人一起找線索,讓那些失信被執行人躲不掉也跑不脫。

C長遠的思考

從源頭堵漏,規避懸賞執行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並保護“賞金獵人”安全

“賞金獵人”的積極參與,是法院懸賞執行政策得以有效推行的關鍵。因此,保護“賞金獵人”的隱私和人身安全就顯得十分重要。多地法院在推行這一制度時,也注意到這一點。

黃俊告訴記者,利州區法院就為此制定了專門的配套舉措,一方面規定舉報人應如實舉報。另一方面規定“要對舉報人的資訊嚴格保密”。黃俊介紹,利州區法院設置了專人負責接收懸賞執行的舉報線索,對舉報人的身份等基本情況登記造冊後由專人保管,案件執結後一併歸檔保存。如果沒有院長或執行局長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閱登記冊。懸賞金發放的方式,也要徵求舉報人的同意。

懸賞執行政策若想長遠推行,還需要規避一些風險,例如如何避免一些人為了獲得高額賞金,採用非法方式來獲取個人和財產資訊?如何避免一些執行人員把利用職務之便獲得的資訊透露給別人去舉報,然後獲得懸賞?

“我們必須從源頭上就採取措施,堵住這種可能的漏洞。”黃俊告訴記者,並不是所有的執行案子都會進行懸賞,進行懸賞執行的案子,都是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後,的確找不到被執行人或可供執行的財產,才會納入懸賞執行的範圍。而一個案子是否已經窮盡了執行手段,並不是某一個執行幹警說了算,法院會集體研究評估後得出結論。此外,上述窮盡執行手段的案子最終是否懸賞執行,也需要得到執行申請人同意。

不斷提升懸賞執行制度的知曉度,是這一措施更好發揮作用的關鍵。而目前懸賞執行在執行申請人當中知曉度尚有待提高。對此,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認為,懸賞執行作為法院執行工作的創新,是值得鼓勵和肯定的。一方面懸賞執行要加大推行力度,讓更多執行申請人因此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對效果的宣傳,讓社會廣泛知曉並認同這一措施。同時,可以進一步借助保險的力量提高懸賞金額,讓這一創新執行手段在實踐中逐步完善,發揮更大的效力。

主要是徵集被執行人行蹤線索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省法院執行局綜合處相關負責人介紹。

B可喜的效果

法院上午掛出懸賞公告,下午就接到了幾十個電話,通過知情人舉報,一些執行僵局得以破解

法院懸賞執行,調動了民間“賞金獵人”的積極性。懸賞法院由此獲得大量執行線索,一些陷入執行僵局的案子,由此獲得轉機。最有代表性之一的,莫過於廣元利州區法院正在執行的一起合同案。

“利州區法院嗎,我有你們正在執行的一個案子的線索……”去年10月24日,廣元利州區法院專門負責值守舉報電話的幹警接到一個來自貴州的電話。舉報人聲稱利州區法院正在懸賞執行的一起合同案中的被執行人,正在貴州一工地施工。為了證實自己的舉報屬實,這名舉報者還專門在當地拍了照片並錄了視頻交給利州區法院。

獲得此線索,胡興聰喜出望外,因為這起案子拖了已有三年之久。原來,四川某建築公司與某公司的合同糾紛案於2015年11月宣判,利州區法院判決某公司退還四川某建築公司保證金200萬元及利息。

但判決生效後,某公司並沒有履行義務,四川某建築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但由於被執行人某公司是一家“僵屍企業”。執行法官通過網路查控系統查詢,並奔赴公司註冊地重慶,以及省內多地查找該公司財產,但都無功而返。

去年8月,利州區法院推出懸賞執行措施。根據四川某建築公司的主動申請,將某公司納入法院第一批執行懸賞令。懸賞令發出不久,就接到舉報線索,目前法院已查控到某公司工程款229.72萬元。

“我們上午掛出懸賞公告,下午就接到了幾十個電話。”利州區法院副院長黃俊告訴記者,社會各界參與提供執行線索的積極性較高,從去年7月實施“懸賞執行”以來,利州區法院已公佈執行懸賞令3期,懸賞50件案件的62個自然人、6個法人單位,接到舉報143條,查到下落不明被執行人39人,執結36件案件,執行到位標的871.62萬元。其中,3名“老賴”迫於壓力,主動到法院履行全部義務。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不僅是利州區法院,成都、遂甯、達州、德陽、瀘州等地法院都推出了懸賞執行措施,均取得了良好效果。就在今年4月,成都市蒲江縣法院發出了成都首筆懸賞執行賞金3000元。領獎者告訴蒲江縣法院執行法官,今後還要發動身邊的人一起找線索,讓那些失信被執行人躲不掉也跑不脫。

C長遠的思考

從源頭堵漏,規避懸賞執行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並保護“賞金獵人”安全

“賞金獵人”的積極參與,是法院懸賞執行政策得以有效推行的關鍵。因此,保護“賞金獵人”的隱私和人身安全就顯得十分重要。多地法院在推行這一制度時,也注意到這一點。

黃俊告訴記者,利州區法院就為此制定了專門的配套舉措,一方面規定舉報人應如實舉報。另一方面規定“要對舉報人的資訊嚴格保密”。黃俊介紹,利州區法院設置了專人負責接收懸賞執行的舉報線索,對舉報人的身份等基本情況登記造冊後由專人保管,案件執結後一併歸檔保存。如果沒有院長或執行局長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閱登記冊。懸賞金發放的方式,也要徵求舉報人的同意。

懸賞執行政策若想長遠推行,還需要規避一些風險,例如如何避免一些人為了獲得高額賞金,採用非法方式來獲取個人和財產資訊?如何避免一些執行人員把利用職務之便獲得的資訊透露給別人去舉報,然後獲得懸賞?

“我們必須從源頭上就採取措施,堵住這種可能的漏洞。”黃俊告訴記者,並不是所有的執行案子都會進行懸賞,進行懸賞執行的案子,都是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後,的確找不到被執行人或可供執行的財產,才會納入懸賞執行的範圍。而一個案子是否已經窮盡了執行手段,並不是某一個執行幹警說了算,法院會集體研究評估後得出結論。此外,上述窮盡執行手段的案子最終是否懸賞執行,也需要得到執行申請人同意。

不斷提升懸賞執行制度的知曉度,是這一措施更好發揮作用的關鍵。而目前懸賞執行在執行申請人當中知曉度尚有待提高。對此,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認為,懸賞執行作為法院執行工作的創新,是值得鼓勵和肯定的。一方面懸賞執行要加大推行力度,讓更多執行申請人因此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對效果的宣傳,讓社會廣泛知曉並認同這一措施。同時,可以進一步借助保險的力量提高懸賞金額,讓這一創新執行手段在實踐中逐步完善,發揮更大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