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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社保改革權益待遇新政策,未來工作年限經濟補償不簡單!

伴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和社會不斷進步,各行各業都呈現出一派欣欣向榮之像,各種行業各種職業如雨後春筍層不不窮,因此換工作、跳槽等行為已經成為了一種普遍現象。

那麼這時候就會出現一個讓人關心的問題,即新老單位工作年限是否應當連續計算?以及經濟補償應當如何賠償呢?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這裡注意如果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即不再付經濟補償。

這裡小編需要特別提醒勞動和用人單位的一點是,

最好正確解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狀態,這是確定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關鍵所在。如果用人單位是依勞動合同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需要再重複支付;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但是已經支付賠償金的則不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最後關聯企業之間用人單位需要特別注意一點,雖然原單位在同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已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新單位承接該類勞動者後對於該類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仍應連續計算,在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的情況下應及時與該類勞動者簽訂,

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及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