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總結勞動爭議案敗訴主因:用人單位不守法 職工缺誠信
2018年4月28日訊,北京二中院昨天發佈有關勞動爭議案的調研報告,報告顯示,自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至2017年的10年之間,二中院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達31101件,這些案件當中,各方敗訴原因頗多共通之處,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王軻攝
用人不落實“勞動基準”
在全部3萬多起案件中,確認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涉及社會保險及工資差額等內容的占比較高。歷年間,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所占比例在全部案件中達到二三成左右。
法院調研發現,60%的案件中,涉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糾紛,絕大部分案件當中,至少包括兩種以上的訴訟請求,比如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工資差額、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等。在審判當中,法官也發現,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報酬、勞動者嚴重超時加班、未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程度不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工傷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不能得到及時充分救濟等問題依舊突出。
此外,有的用人單位沒有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或者這些制度不是經由合法的民主程序制定、不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在“合規意識”方面,用人單位還有較大提高空間。
勞動者訴訟不守誠信
勞動者一方也同樣存在問題。其中典型的如惡意提供虛假身份、學歷、履歷資訊騙取職位;為了取得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而故意隱匿、銷毀勞動合同,提供虛假證人證言、進行不實陳述等。還有人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法官表示,出現了這類問題,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法官表示,在勞動爭議案件當中,當事人提交虛假證據、進行虛假陳述的情況屢屢發生,凡有發現,不誠信的當事人一定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即便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孕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等特殊群體亦不例外,以震懾和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
單位和勞動者都應學法
法官稱,為了避免在訴訟活動中敗訴,對用人單位而言,首先要嚴格落實“勞動基準”方面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最低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方面,用人單位不能採用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依法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最好能夠聘請專業人士對企事業單位的勞動管理進行合規指導。就勞動者而言,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恪守“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學習勞動法規,建立起“證據意識”,要明白本人的訴求需要由證據來支援,同時依法理性維權,不要為了賭氣而過度浪費司法資源。
以震懾和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學法
法官稱,為了避免在訴訟活動中敗訴,對用人單位而言,首先要嚴格落實“勞動基準”方面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最低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方面,用人單位不能採用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依法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最好能夠聘請專業人士對企事業單位的勞動管理進行合規指導。就勞動者而言,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恪守“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學習勞動法規,建立起“證據意識”,要明白本人的訴求需要由證據來支援,同時依法理性維權,不要為了賭氣而過度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