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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該尊重別人保持愚昧的權利嗎?

所謂“保持愚昧的權利”是一個偽命題,沒有足夠的認知,也沒有充分的選擇,就無從談選擇的權利。

倘若有一名富翁,吃膩了大魚大肉以後成為一名素食主義者,我請他吃飯的時候點了幾道素菜,

這當然是尊重他選擇吃素的權利。而對於生活在貧困線以下,每天只能饅頭鹹菜度日的人來說,談什麼“尊重對方吃饅頭鹹菜的權利”就非常荒謬了。正如 timothy wang 回答中所說的,愚昧就像是饑餓,是一種遭遇,而沒有什麼“饑餓的權利”。

選擇是一方面,認知也是一方面。假如有一名小朋友對海鮮過敏,但孩子的父母並沒有充分認識到食物過敏的嚴重性,滿心覺得靠“鍛煉”能改變孩子的過敏體質,

強迫他吃下大量的魚蝦,導致孩子因為過敏反應住院,這可以說是一種愚昧的表現了。如果認為有所謂“愚昧的權利”的話,就會出現一種論調,認為父母有選擇如何養育孩子的權利,不容他人干涉。但您去問問這位可憐孩子的父母,他們是真的希望孩子住院甚至喪命嗎?未必,他們的動機可能是為了孩子好,認為要給孩子吃好東西增強體質,
如果他們有足夠充分的認知,知道過敏體質無法通過“鍛煉”來改變,那麼未必會作出同樣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應該考慮的是如何確保每個人都能明確知道選擇的後果,而不是用一句“選擇的權利”就搪塞過去。

所謂“保持貧困的自由”同樣是個偽命題。

我有一位美國朋友是登山愛好者,去年他去西藏爬橫斷山脈(上圖是他在山頂展示德州“孤星共和國”旗幟),看了很多貧困地區居民的生活狀況。回來以後我問他,對西藏感覺如何。朋友說,自己對西藏問題的很多看法都改變了,從前接受的一套觀念認為西藏人民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遭到了干涉。而當他真正看到當地人住的如何,吃的如何,用電用水的情況如何,
才真正意識到,可能很少有人會自願“選擇”這樣的生活。我說,你悟了,無選擇,即無權利,there is no "right" without a "choice".

郭德綱相聲裡面有一段,說于謙的母親信“一貫道”,生病了去城隍廟討香灰,喝下去以後拉出來一盤蚊子香,為了治病割了兒媳婦腿上一塊肉,吃了就死了,葬禮上兒媳婦疼的哇哇哭。這個段子裡面,病人想要的不是香灰,不是吃一塊大腿肉,而是希望獲得健康。我們應當尊重的是他獲得醫療救助的權利,

是生命和健康的權利,而不是“喝香灰的權利”。

不知選擇的後果,何談選擇的自由?這一點務必要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