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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扣車,拖車停車費誰出?五一起有新規

發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警會扣留事故車輛,既然扣車,就會產生拖車費、停車費等費用,那麼,這些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2018年5月1日起,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將開始實施。

2008年8月17日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同時廢止。

變化一:明確禁止對扣留的事故車輛違規收取費用

原規定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新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變化二:調整了當事人應該保護現場並報警的情形

原規定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並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新規定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變化三:簡易程式事故也可申請事故覆核了

2009年,公安部第104號令對事故覆核程式作出專門規定,施行情況良好,有效減少了交通事故信訪案件,但104號令嚴格限制申請範圍,將簡易程式事故排除在外。

新規定改進了覆核受理方式。明確覆核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原辦案單位的上級部門申請覆核,也可以向原辦案單位提交覆核申請,由原辦案單位向上級部門移送案卷啟動覆核,並設定了時限要求以及監督機制,最大限度方便當事人,讓群眾少跑腿。

原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新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覆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覆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覆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覆核以一次為限。

原規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覆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覆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覆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新規定

第七十二條

覆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覆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覆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變化三:簡易程式事故也可申請事故覆核了

2009年,公安部第104號令對事故覆核程式作出專門規定,施行情況良好,有效減少了交通事故信訪案件,但104號令嚴格限制申請範圍,將簡易程式事故排除在外。

新規定改進了覆核受理方式。明確覆核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原辦案單位的上級部門申請覆核,也可以向原辦案單位提交覆核申請,由原辦案單位向上級部門移送案卷啟動覆核,並設定了時限要求以及監督機制,最大限度方便當事人,讓群眾少跑腿。

原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新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覆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覆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覆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覆核以一次為限。

原規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覆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覆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覆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新規定

第七十二條

覆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覆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覆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