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這3大文書決定強拆是否合法!
導讀: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老百姓打擊力度最大的莫過於強拆房屋、強征土地,由此引發的各類矛盾衝突也最為集中和激烈。然而廣大被徵收人需要確立的一個認識是,強拆不等於違法強拆,
這裡所謂的“前置文書”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但卻易於老百姓們理解:在強拆到來前依法必須要出現的文書。通常而言,有以下3種:
其一,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補償決定為前提,無補償決定則無司法強拆。
其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農村集體土地上)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換言之,對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而言,征地補償的多寡之爭是不能阻礙征地專案的推進和實施的。
其三,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通知)。這一文書是用於對違法建築的認定與處置的。在“以拆違促拆遷”頻現的今天,它經常出現在徵收專案之中。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65條之規定並結合《行政強制法》的程式性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無需申請法院進行司法強拆,而可由行政機關直接依據程式實施強拆。故實踐中其對被徵收人補償權益的影響最大,被徵收人切不可掉以輕心。城鄉規劃部門、城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都有權作出這一文書。被徵收人對此提起訴訟後,行政機關就暫時不得繼續推進強拆。訴訟通常圍繞實體和程式兩個層面展開,一方面看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屬於違法建築,另一方面看有關部門作出這一文書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了一類“責令限期拆除”,是由國土部門對違法用地行為所實施的處罰,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於這種“拆違”程式反而複雜,並不能體現出拆違的程式“優越性”(即不通過法院而快速實現對被徵收人房屋的拆除),故在實踐中較少被徵收方選用。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這3大文書適用于3類不同的徵收拆遷,並不會同時出現,但卻都有可能出現。被徵收人要對此保持高度的警惕與敏感性,一經發現就要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及時考慮提起程式並做好相應證據的準備。一旦錯過救濟期限,再想有效救濟的難度將會陡增,這一點突出體現在被徵收人將難以通過程式的提起來換取維權博弈所必需的時間,強拆的進逼將可能變得難以阻卻。而一旦房屋遭合法強拆,對補償問題的協商、談判也基本就喪失了基礎條件,事情也就只能告一段落了。不容錯過的這3大文書,你能認得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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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可由行政機關直接依據程式實施強拆。故實踐中其對被徵收人補償權益的影響最大,被徵收人切不可掉以輕心。城鄉規劃部門、城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都有權作出這一文書。被徵收人對此提起訴訟後,行政機關就暫時不得繼續推進強拆。訴訟通常圍繞實體和程式兩個層面展開,一方面看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屬於違法建築,另一方面看有關部門作出這一文書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了一類“責令限期拆除”,是由國土部門對違法用地行為所實施的處罰,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於這種“拆違”程式反而複雜,並不能體現出拆違的程式“優越性”(即不通過法院而快速實現對被徵收人房屋的拆除),故在實踐中較少被徵收方選用。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這3大文書適用于3類不同的徵收拆遷,並不會同時出現,但卻都有可能出現。被徵收人要對此保持高度的警惕與敏感性,一經發現就要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及時考慮提起程式並做好相應證據的準備。一旦錯過救濟期限,再想有效救濟的難度將會陡增,這一點突出體現在被徵收人將難以通過程式的提起來換取維權博弈所必需的時間,強拆的進逼將可能變得難以阻卻。而一旦房屋遭合法強拆,對補償問題的協商、談判也基本就喪失了基礎條件,事情也就只能告一段落了。不容錯過的這3大文書,你能認得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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