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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審理假冒注冊商標案 散裝白酒套“馬甲”成“飛天茅臺”

2018-04-27 17:29 | 浙江新聞用戶端 | 通訊員 陳姣姣 記者 王晨輝

貴州茅臺酒(網路資料圖)

茅臺的品牌效應,驅使著不少貼假冒商標的高仿茅臺應運而生。近日,樂清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家住貴州省仁懷市的村民劉某,對茅臺這一品牌從小耳濡目染,也想了個生財之道——做高仿茅臺的生意。劉某在一次糖酒會上認識了開酒莊的樂清虹橋老闆倪某,劉某向倪某介紹自己可以拿到“正宗茅臺”廠家的內部價,

低於市場價格。倪某收到劉某發來的“茅臺”後,覺得味道區別不大,但比正版的茅臺賺的利潤大,認為得有利可圖,於是決定從劉某處拿貨。

2016上半年開始,劉某在茅臺鎮上賣酒的散店購入大量散裝白酒,

以80元至120元一斤的價格買入,白酒裝瓶後通過物流寄給貴州貴陽的陳某進行包裝。酒瓶、標牌、紙箱按照正版的茅臺一樣包裝,包裝費一箱(6瓶)450元。包裝好的高仿茅臺以每件(6瓶一件)3800元的價格銷售樂清銀髮酒莊。

2017年9月21日,樂清老闆倪某與合股者葉某經營的銀髮酒莊被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樂清市公安局治安一大隊聯合檢查查獲,當場查獲505瓶未售出的貴州飛天茅臺酒。

經鑒定,上述查獲的白酒均符合白酒標準要求。另經查實。樂清市銀髮酒莊經營期間,累計已銷售假冒的貴州飛天茅臺酒50瓶以上,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2018年1月23日,酒莊老闆倪某、葉某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獲刑。

近日,樂清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故作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