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巧解糾紛 7天時間原告被告從“雙輸”到“雙贏”
2018-04-28 11:40 | 浙江新聞用戶端 | 記者 高敏
資料圖
近日,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收到了廣東某海運公司支付的480余萬元履行款,
因廣東某海運公司拖欠船舶修理費用,2018年1月17日,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將該公司起訴至寧波海事法院。
考慮到案情複雜,該批系列案件由寧波海事法院常務副院長鄭菊紅擔任主審法官。“案子起訴的時候,被告廣東某海運公司還有3艘船舶停靠在原告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的船廠,
調解過程中,原告透露,其實雙方多年來合作關係良好,這次起訴也不是要被告立刻付清欠款,
雙方雖然對14筆船舶修理費用進行了確定,但對如何計算尚在原告船廠的3艘船舶的碼頭停靠費用這一問題持有不同意見。主審法官提議雙方靈活處理,先協商確定停靠費用標準,屆時船舶駛離碼頭後再根據實際停靠時間計算碼頭停靠費用。
最終,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14個案件達成一攬子解決方案,原告同意減讓部分碼頭停靠費用以換取被告儘快支付費用,
雙方簽署調解協定並簽收民事調解書,被告同意分期付款1050余萬元,在4月下旬前付清停靠在船廠的3艘船舶的各種費用480余萬元,剩餘570萬元自6月開始每月付款40萬元,若未按月支付的則需再承擔235萬餘元的違約金。
“這兩年,寧波海事法院結合各類海事海商案件的不同特點,大力推進案件繁簡分流,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引導和鼓勵當事人自助選擇調解、和解、協調等解決糾紛方式,有效實現了簡案快速調解和審理。”鄭菊紅說。
“這兩年,寧波海事法院結合各類海事海商案件的不同特點,大力推進案件繁簡分流,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引導和鼓勵當事人自助選擇調解、和解、協調等解決糾紛方式,有效實現了簡案快速調解和審理。”鄭菊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