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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巧解糾紛 7天時間原告被告從“雙輸”到“雙贏”

2018-04-28 11:40 | 浙江新聞用戶端 | 記者 高敏

資料圖

近日,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收到了廣東某海運公司支付的480余萬元履行款,

“他們停靠在船廠的3艘船舶的費用已經全部履行完畢,這3艘船也都能開走了,對後續履行我們也很有信心。”王某興奮地給主審法官打電話。據悉,該合同糾紛系列案件從立案到結案僅7天時間,實現了雙方當事人的“雙贏”。

因廣東某海運公司拖欠船舶修理費用,2018年1月17日,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將該公司起訴至寧波海事法院。

這批案子涉及11艘船舶共14次船舶修理工程,分14件船舶修理合同糾紛起訴,訴請標的從幾萬元到400余萬元不等,立案標的共計1480余萬元。從起訴狀看,最早的一筆修理費用要追溯到2014年,尚有3艘船舶的修理、碼頭費用未結算。

考慮到案情複雜,該批系列案件由寧波海事法院常務副院長鄭菊紅擔任主審法官。“案子起訴的時候,被告廣東某海運公司還有3艘船舶停靠在原告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的船廠,

若按照常規流程進行審理,肯定要耗費不少時間,不僅將產生高昂的碼頭停靠費用,也將對原告船廠的正常生產造成影響,這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是一個‘雙輸’的局面。”主審法官告訴記者,積極促成調解是最佳方案,有利於雙方從根本上化解矛盾。

調解過程中,原告透露,其實雙方多年來合作關係良好,這次起訴也不是要被告立刻付清欠款,

只是希望被告能儘快核清欠款、明確付款期限,早日將3艘船舶駛離船廠碼頭。而被告接到法院通知後也積極到法院進行溝通,稱拖欠費用是因為經營困難導致資金緊張,但股東馬上會追加投資款,屆時就有資金付款,希望尚在原告船廠的3艘船舶能早日完成修理工程後投入運營。“從瞭解的情況來看,這14個案件具備調解的有利基礎。”於是,主審法官召集雙方到法院面談,
敲定具體細節。

雙方雖然對14筆船舶修理費用進行了確定,但對如何計算尚在原告船廠的3艘船舶的碼頭停靠費用這一問題持有不同意見。主審法官提議雙方靈活處理,先協商確定停靠費用標準,屆時船舶駛離碼頭後再根據實際停靠時間計算碼頭停靠費用。

最終,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14個案件達成一攬子解決方案,原告同意減讓部分碼頭停靠費用以換取被告儘快支付費用,

同時騰出船廠生產空間;被告同意在總債務金額獲得減讓的前提下,儘快支付欠款並促成3艘船舶完成修理以便儘快投入到漸漸復蘇的航運市場。

雙方簽署調解協定並簽收民事調解書,被告同意分期付款1050余萬元,在4月下旬前付清停靠在船廠的3艘船舶的各種費用480余萬元,剩餘570萬元自6月開始每月付款40萬元,若未按月支付的則需再承擔235萬餘元的違約金。

“這兩年,寧波海事法院結合各類海事海商案件的不同特點,大力推進案件繁簡分流,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引導和鼓勵當事人自助選擇調解、和解、協調等解決糾紛方式,有效實現了簡案快速調解和審理。”鄭菊紅說。

“這兩年,寧波海事法院結合各類海事海商案件的不同特點,大力推進案件繁簡分流,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引導和鼓勵當事人自助選擇調解、和解、協調等解決糾紛方式,有效實現了簡案快速調解和審理。”鄭菊紅說。